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个人理解_风闻
枫之影-一念入魔一念成佛2020-03-17 13:09
估计现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争议热度已经过去了,终于可以冷静的聊聊关于这个条例的个人理解了。当然本文是个人的理解,片面或不足的地方也欢迎指正,如果有的人只是纯粹为了骂而骂那也请随意。
其实纵观我国的历史,我国一直都是一个儒皮法骨的国家,两千年来各朝皆行秦政,这个秦政不光是行政体制还包括法制体系。客观点说秦国从商鞅变法正式开始搞依法治国,到秦朝灭六国统一天下时秦朝律法达到了顶峰,秦朝灭亡并不是因为所谓的暴政,暴政只不过是起义军和后来汉朝史官因宣传需要才那么写的。从目前出土的云梦睡虎秦简可以看出,秦朝的律法太多太细,细到让那个时代的人无法接受,所以才会有了后来刘邦入咸阳时提个约法三章就让咸阳人民欢欣鼓舞。而汉初甚至摒弃了依法治国,采用了道家的无为而治,后来发现不行,于是又重新把秦朝的律法拾了回来,但是又不能对外讲要重启秦律,于是要披个皮,儒家正好趁着这个机会独领风骚两千年,但是要强调这个儒学和最初的儒学还是有区别的,甚至连儒学最初的基本要求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也被后人渐渐删减,连强调平衡协调的中庸也被解读为碌碌无为。
中国是世界上唯一千年文明延续的国家,也是唯一的拥有两千多年独特法律体系的国家,其独有的法律思想不是西方那些只有个两三百年的西方律法体系可比的。律法从制定伊始其作用就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警诫世人,为国人日常生活制定规矩。“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其实也是我们现在依法治国一直所遵循的原则。我们的律法对于国人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于政府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刚建国时西方对我们是封锁的,所以外国人基本上不会来,国内的外国人基本上就是一些苏联专家和很少的外国友人,对于这些外国人是否在永久居住没什么人关注,后来随着改革开放,很多外国人开始来中国做生意,特别是当中国开始倡导一带一路并逐渐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甚至是成为和美国平起平坐的超级大国,不可避免的是越来越多的外国人会来中国来追寻他们的中国梦,就像这几十年世界各国的人前仆后继的冲向美国来追寻所谓的美国梦一样。这些人要来中国谋生、结婚、生子,甚至长久的生活下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不可能再学明清那样搞闭关锁国,所以不可能将这些人拒之门外,既然这些人要在中国生活了,那么就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条例将他们管理起来,于是立法就变得势在必行。于是也便有了现在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按照我国立法的基本流程,这种法律条款先要有个初稿,也就是类似征求意见稿,然后进行广泛讨论,包括到两会上去讨论,讨论过后定稿再交人大审批。之所以会有征求意见也和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有关,那就是民主集中制。我们讲究民主和集中,先要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然后集中起来统一意见。而且我国相关的法律条例的征求意见稿通常都会征求下大众的意见,让民众能更多的参与进来,这个惯例由来已久,后来网络发达了,网上有开通了相关通道,目前主要方式有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一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估计很多人本身不关注法律的通常也不会知道这个惯例,而我记得上次因为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吵得热火朝天的还是因为关于某宗教的管理条例。
之所以前面讲了一大堆,是因为我们讨论任何一部法律条例都不能孤立的去看,而是应该结合该法律的立法背景综合的去看。就比如这次有些人带节奏竟然直接说为什么这个时候要有这个条例征求意见,是不是故意为了隐藏在疫情新闻下面,为了不让人关注到。说这话的人你真的能扯啊,你到底是不是中国人啊,每年年初是我国的两会期,两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各种法律条例进行审议,所以本来这条例就是在这个时候除了让大众讨论还要在两会上讨论的,只不过是因为今年情况特殊,两会推迟了,于是两会还没讨论,还没顾得上解读,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先来歪解带节奏了。
对于一部法律来说,没有法律是一出台时就是完美没有漏洞的,任何法律都需要在施行过程中进行修改完善。
其实这部条例我大胆推测下会有哪些人会反对其通过,美国和其代理人,因为这部条例一旦出台,意味着中国开始考虑立法管理保障在中国的外国人了,开始着手吸引外国顶级人才了。随着中国国内综合环境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会考虑来中国发展,这其中就会不乏有一些世界顶级人才专家,这些人将会使得中国全面发展,因为不排除随后中国也会调整入籍政策,一些真正的人才有可能会从永久居住人变成拥有中国国籍的人。这对美国来说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在它看来美国才应该是世界上那个唯一的人才都争着去的国家。
其次是一些会有直接利益冲突的人,比如一些专家教授,因为有些专家教授去国外溜一圈回来,或者本身靠忽悠抄袭才坐上教授位子的人,其不过是矬子里面算高个的那个。而这个条例一旦出台,意味着很多大学可以引进一些国际知名的专业学者,对国内的某些混子们将必定产生岗位竞争。
再者是一些公司企业里的混子,这些人可能靠着学历在企业混日子,而现在一些外国人来谋生了势必加强了竞争状态,以后能混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还有就是一帮子吃瓜群众,本身就没看条例原文,也不知道条例到底讲了个啥,但是看到带节奏的人在说这条例就是给外国人以超国民待遇,是出卖中国人的卖国条例,于是立马炸了,就跟着一起起哄反对了。
最后当然还有一些从事法律工作的,因为这就又多了一部法律要学要背了。
现在我就从个人的理解来解读下这部被很多人质疑的条例。首先是第一章总则部分,总则部分一共九条,重要的内容有几条,明确了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应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也就是说这已经给这部条例上了道保险,确保条例执行后遇到可能出现漏洞的时候及时补漏,甚至是对出现问题时及时叫停。
第二章申请条件部分也是争议最大的部分。很多人说这门槛太低,说实话可能是我能力水平有限我没太看出来他们所谓的低是低在哪。这部分对于申请条件只是定了个宽泛的最低标准,而具体遵循的标准现在并没有出台,因为其中“第十四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通过这条可以看出来具体哪些人算是行业杰出成就人才需要按照后期的各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来衡量,而这个标准还没出,那我就真不知道有些人所谓的这个门槛低是从哪看出来的?
有人说外国人可以推荐,但是国人没权利推荐,是歧视国人,我不明白他是不是没看懂条款还是因为别的原因。因为原文是“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而“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从这条可以看出来有推荐资格的外国人是已经在相关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并且已经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不是随便哪个外国人都可以推荐的,而且其推荐的也必须是专业的人才,并不是随便推荐个人都行的。
有人质疑长期工作可申请,标准低,可是明明条文里写的是“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要么是高学历的人才要么是高收入的人,而且这些人是长期在中国工作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另外其中工资性年收入这个平均工资是最底标准,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也就是说这个标准还没出已经在质疑标准低,不知道依据是什么?
而对于有人质疑可以通过结婚骗居住的应该是没看到“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当然这一章中有个确实很争议的条款“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这条应该是会有隐患的,比如是否会有人因政治避难的理由来永居。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部分主要说明了申请资料是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接收资料并审核,但最后的审批是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也就是说还是可以管控的住的。而且这部分有一条挺关键“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五)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生活所需费用;(六)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没固定工作没收入的根本不会审批通过,而至于其他情形应该也是为了方便到时应对突发情况而设。而且对于永居资格有批就有废“第三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证作废:(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二)被处驱逐出境的;(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服务和待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这三部分就是一些正常的权利义务,没什么特别的,至少没看出来有什么所谓的超国民待遇的,基本上算合理的,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生活,首先要融入中国社会这没问题。其次人家在中国工作依法纳税,依法买社保,自然也和正常人一样享受公共设施、教育和社保权益,你不能说人家只能干活纳税不能享受,这说不过去。再者是在中国生活工作当然要准守中国法律。
纵观整个条例,并没有什么歧视国人讨好外国人的地方,也没有什么给外国人超国民待遇的地方,有些人可能混淆了国民待遇和国民的待遇这两个概念。我们中国国籍的人享受的是国民的待遇,而对于这些外国人给与的不过是国民待遇罢了,这两个待遇是截然不同。
当然一个条例出来不能说它就是完美的,但是具体有没有问题不是大家凭想象用嘴说的,要真正通过实践来检验,这个条例是否真有问题,那也要等到它真正施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申请和审批的情况才能来判定。我们不可能因噎废食,不可能因为这个条例施行起来可能有会有问题就害怕施行。中华民族是个大融合的民族,我们不是排外的民族,我们好客,千年前盛唐时外国人可以来中国工作生活居住,甚至可以入朝为官。我们不停地和外国交流,学习外国好的经验,为我所用,我们这个民族曾经是何等的自信,可为什么现在有的人却如此的排外?有的人拿非洲黑人说事,可有没有想过是谁在网上口口声声骂西方人双标,骂西方人搞种族歧视,那在对待非洲黑人的事情上是不是就做的比西方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