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22年“仍被前夫家暴”,为何俗世婚姻更倾向道德秩序?_风闻
今天敲钟人不来-2020-03-10 09:58
作者 | 姬鹏观察
3月7日,浙江省丽水市景宁法院发出浙江2020年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男子季某与女子陈某离婚22年,离婚后因季某生意失败,一直和陈某母女居住。季某多次酒后殴打陈某,甚至持刀威胁。法院裁定,禁止季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
就事论事,发生这样的事情,在直接的观感中,是较为畸形的。毕竟,夫妻已经离婚22年,前夫却还继续“家暴”前妻,这总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然而,更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他(她)们“离婚不离家”的生活格局。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作为前妻收留生意失败的前夫,这从人性情谊角度来讲是没什么问题的。毕竟,作为曾经的夫妻,在撕裂结婚证的同时,不见得,所有的情谊都会被撕裂。尤其,在有孩子的情况下,根本上是撕扯不断的。
所以,即便离婚22年,你未娶,我未嫁,还能继续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也不是什么绝对性的怪胎。
根本性的问题在于,世俗婚姻中的性别关系始终处于倾斜状态。甚至,家暴(多数是男性打女性,也有少数女性打男性的案例)在民间属于一种家丑,即便存在,也会尽可能的隐忍。
不过,就上述事件中的离婚夫妇,媒体舆论中有不少论调始终在拿离婚22年说事,而非强调“家暴的绝对可恶”。可事实上,无论离婚与否,家庭中的暴力都是不允许存在的。所以,在基本事实确定的情况下,上述事件中的前夫必定会受到谴责。
然而,出现“离婚不离家”的现象,根本问题在于,对于俗世婚姻秩序而言,所谓的结婚证只是为应对行政秩序而存在的象征。在他(她)们看来,世俗婚姻中,道德秩序可能更为重要。而这其中的是非因果,却不只是男尊女卑能阐述清楚。
因为,很多人对于婚姻的全部认知,根本就没有把法理意识放在首位。
一般来讲,既然夫妻已经离婚,那么就意味着生活关系上是完全分隔的。即便有一定的互动关系(因为孩子或者工作),那么“距离感”也是会下意识地保持。甚至,就算是有情有义的夫妻,帮助归帮助,那么也不至于继续同居,还被家暴。
坦白讲,对于上述事件中,除却前夫无耻,前妻也是够窝囊。说到底,对于自己的前夫,既然已经走到离婚的结局,就说明已经对前夫失望到底。这种时候,无论是的主动的收留,还是被动地收留,都显得不够明智。
甚至,就前夫的可恶行为,但凡有苗头,就应该永远让其滚蛋,要多远滚多远。毕竟,已经离婚22年,一忍再忍,就属于懦弱和无知。当然,有人会拿孩子说事,认为该忍就忍。可事实上,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下,孩子又怎能健康的成长呢?
不得不承认,上述事件中前夫打前妻,可能并不是简单的欺负人。因为,从众多家暴的案例中,我们会发现一个共象,“家暴男”基本上都是“家里的汉”,可在外面多是“软蛋”。从这一点上而言,也可以实证,实际上男性在家暴女性的过程中,可能潜意识认为,就是合法的。
而所谓合法性支撑,却来自于婚姻道德秩序中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要知道,以当下的婚姻观来讲,这些观念早已过时。但是,不可回避的是,在很多经济落后的地域,这样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本质上,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是被附庸化的。
好在,随着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男性妥协的现象已经开始发生。但是,从整体上而言,女性在家庭中的话语权,依然受限很大。虽然,在一些场合下,不乏女强人的表达,但是,依然只是个别情况的存在。而整体性别对等的氛围,还没有普遍形成。
要知道,就活着是你的人,死了是你的鬼,这种男性主宰女性命运的观念,事实上,在很多地域依然阴魂不散。尤其,老一辈的认知中,这种观念依然很浓烈。最常见的情况是“生前同居,死后同穴”。即便很多时候,他(她)们一辈子并不幸福。
朱迪思·斯泰西曾论述:“传统中国的经济与社会或多或少依赖于儒家家庭系统的成功运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家庭,经济与社会在中国是一个系统,即父权制。虽然,当下的道德秩序中,这种体系已经面目全非。但是,挥发出的气味,仍然具有曾经的原味属性。
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内的家暴,实际上就能有所本了。一方面,是男性天然的认为打老婆具有正当性;一方面,是女性天然的认为被丈夫打不掉价。总之,恶劣与可悲之间的不谋而合,让几千年的糟粕观念,至今仍然潜藏在世俗之间。
所以,从反性侵到反家暴,作为受害者一定要知道“自己被伤害”比“事情很耻辱”要重要的多。
甚至,对于上述事件中的前妻,保护令要不要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远离人渣,必要的的时候,保留证据,将其送进监狱。只有如此,才能避免绝对性的伤害,避免无辜受欺。毕竟,保护令只是一个法理层面,行政层面的程序指令。它管用与否,也只是结果发生后才能给出判定。
对于理想丈夫的标准,理想婚姻的秩序,也应该有所反思。好丈夫并不是有钱就行,还需要尊重妻子才行;好婚姻并不是看起来很美就好,而是美好自知才好。真正的性别对等,并不是谁保护谁的问题,而是,谁都应该尊重谁的问题。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