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卡、银离子喷雾、乳铁蛋白……这些防疫“神器”靠谱吗?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0-03-10 16:09
来源:新华网
2020-03-10 11:29
消毒卡、银离子喷雾、乳铁蛋白……这些防疫“神器”靠谱吗?
新华社太原3月10日电题:消毒卡、银离子喷雾、乳铁蛋白……这些防疫“神器”靠谱吗?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王菲菲、马晓媛
“返工后,口罩、手套不够?日本含氯‘消毒卡’,抵御身边活病毒!”“三价银离子,病毒天敌,长久抑菌抗病毒!”“精油小分子穿透病毒包膜杀死病毒”……
随着各地复工复产有序推进,一批号称可以抵御病毒、预防新冠肺炎的商品在网络和实体店热卖,有的打着“高科技”旗号,有的则是人们熟悉的“老面孔”。这些防疫“神器”靠谱吗?“新华视点”记者进行了调查。
是“黑科技”还是忽悠人?
最近,一种声称佩戴在身上就可杀菌防病毒的“消毒卡”成了“网红”。记者在一家淘宝店看到,一款来自日本的“消毒卡”月销量达到3368件。“刚拆封的时候没什么感觉,稍微过一会儿就感觉吸入的空气明显清新了。在这特殊的日子里,我每次出门必带。”一位消费者这样评价。
记者了解到,这种“消毒卡”又叫“杀菌卡”“防护卡”,有多种牌子,价格在100元左右,大多是卡片状,号称佩戴在胸前或装在口袋内,可持续散发二氧化氯,随时随地净化使用者周围半径50厘米内的空气,隔离细菌、病毒、雾霾、烟味、花粉等,一张卡片有效期30天。
这种“消毒卡”真的有用吗?山西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董川说,二氧化氯是一种氧化消毒成分,可以杀菌消毒,但前提是要达到一定浓度。在脖子上挂个消毒卡,生成一点低浓度二氧化氯随风飘散,作用非常有限。如果浓度达到能把病毒杀死的程度,则消毒卡需要很大,并且那时高浓度的二氧化氯对环境,特别是人体的上呼吸道、眼结膜等都是不利的。
一种名为“三价银离子消毒喷雾”的产品也受到追捧。这种产品声称,三价银离子杀菌效率是酒精的60000倍,同时具备长久抑菌和抗病毒作用。一喷即成膜,和口罩搭配使用,喷于口罩内外侧,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喷口鼻。
“目前市面上还没有见到真正与三价银离子相关的产品。”科学松鼠会会员、清华大学化学博士孙亚飞告诉记者,银离子确实有一定的抑菌、杀菌效果,但病毒与细菌不同,杀菌并不等同于能够杀灭病毒。目前,尚无权威机构证实银离子对新冠病毒的作用。
石墨烯口罩、随身空气净化器……众多“高科技”产品令人“大开眼界”。对此,专家表示,这些产品打着“高科技”的旗号,有的是纯忽悠,有的具有一定科学性,但实际效果非常有限,有的甚至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
“老面孔”卷土重来
真假“高科技”应接不暇之时,一些“老面孔”也借着疫情卷土重来:乳铁蛋白、益生菌、精油……这些打着“提高免疫力”“预防新冠”旗号的商品到底作用几何?
“抗冠状病毒”“战疫抗疫防病毒”“防范病毒除菌杀菌”……在淘宝网上搜索关键词“精油 病毒”,会跳出众多打着“抗病毒”广告语的产品。其中一款名为“艾美丽莎 罗文莎叶精油”的商品在图片和商品名称中都标示了“抗冠状病毒”的宣传语,一瓶5ml的精油售价69元,已有23笔交易记录。
对精油抗病毒功效,不少网友表示质疑。一位网友说,身边一群人天天在家里熏精油,口罩上抹精油,说是精油小分子能穿透病毒包膜杀死病毒,总觉得是在收“智商税”。
“有一些精油确实有杀菌抑菌的作用,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对病毒有效。”孙亚飞告诉记者。
益生菌也成为不少人追捧的“防疫灵药”。记者在太原一家药店看到,一位戴口罩的顾客正在咨询益生菌产品。这位顾客表示,益生菌可提高免疫力,吃了也没有副作用,赶上疫情期间,多备一些,全家人都吃上。
对此,中国营养学会常务理事、山西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院长邱服斌表示,人体胃肠道也是免疫器官,如果胃肠道菌群失调,会引起免疫力下降,服用益生菌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如果人体没问题,也没有服用的必要,益生菌并不是什么防疫神药。
此外,乳铁蛋白提高免疫力也是一大防疫热门。邱服斌表示,乳铁蛋白是母乳的核心免疫蛋白,确实能提高宝宝免疫力,但这和额外补充的乳铁蛋白不是一回事,后者进入人体后会水解成蛋白和铁,可对人体起到补铁的作用,对于缺铁人群有好处。对于成人来说,不要把乳铁蛋白作用神化。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提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舒贝母婴用品商店在其店铺微信朋友圈中销售“澳奇达乳铁蛋白粉”,宣传“乳铁蛋白、益生菌、VC可以有效抑制SARS冠状病毒感染”等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破“神器”需监管和科普双管齐下
专家表示,一些商家搭上预防新冠肺炎的顺风车,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威胁。
对此,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疫情防控期间广告发布加强了监管。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赵伟表示,疫情期间违法广告危害更甚,一方面要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对医疗单位、药店、户外广告、网页广告等重点区域加派人员、加密频次,专项监测;另一方面,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应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就高不就低,顶格处罚,形成震慑。
记者了解到,一些产品明显违背专业知识、生活常识,但往往有人“病急乱投医”,有的只求心理安慰,还有的信以为真。
对此,长期致力于科普工作的孙亚飞表示,现在科普有时不及谣言跑得快,公众的科学素养还有待提高,科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可加强与科普人的联动,一方面加大权威信息发布力度,提高公众辨别力;另一方面,可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建立快速有效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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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方严打涉疫情违法犯罪 破获涉疫电诈案2727起
来源:广州日报
2020-03-10 13:50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栋 通讯员梁振林、黄桂林)据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公安机关按照“快受理、快立案、快侦查、快破案、快公开”工作机制,依法从快严厉打击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1月25日至3月4日,全省公安机关打击查处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5738起,抓获涉案人员6165人,为疫情防控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据悉,全省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打击行动,形成快打严惩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高压态势。同时,深入开展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配合和沟通衔接,迅速侦破一大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涉疫情经济犯罪案件。以口罩为重点,紧盯护目镜、防护服、测温枪、卫生消毒用品等,突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铲除一批违法犯罪团伙,捣毁一批生产销售窝点,为疫情防控工作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据了解,1月25日至3月4日,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72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57名,涉案总金额1.08亿元,打击战果名列全国前茅;累计清理整治市场、酒楼饭店等经营场所4.9万个(次);破获哄抬物价、侵犯知识产权、合同诈骗、虚假广告案件222起;立案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案件70起;立案查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23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81起,妨害公务案件136起。
卖口罩诈骗310万元
资金用于赌博全输完
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接事主吴某报案称,其于2月8日与朋友陆续多次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向黄某泽转账共31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口罩,黄某泽承诺2月13日能到货。后多次催货,黄某泽均未发货。2月16日和17日,经事主要求,黄某泽陆续退还了108万余元后,以限额为由不再退款。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以诈骗案立案展开侦查工作。迫于公安机关压力,2月21日,黄某泽从杭州来到深圳自首,如实供认其在没有货源情况下诈骗款项的犯罪事实,并供述剩余资金全部用于赌博输完。2月22日,黄某泽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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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0-03-10 13:45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发 李慧思 摄
中新网3月10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10日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防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杀害防疫人员,冒充防疫人员实施抢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
具体如下: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隐瞒武汉旅居史致多人被隔离观察
简要案情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车从山东济宁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炎。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谎称从石家庄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旅居史再次询问时,仍予以否认,在被诊断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转入感染科隔离治疗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
裁判结果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37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3月1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
马某某故意杀人案
——持刀杀害两名防疫卡点工作人员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5日,云南省红河县石头寨乡根据上级安排,在该乡么索村委会通往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之间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开展疫情防控和监测工作,对往来车辆及人员进行信息登记、监测和防疫宣传。2月6日11时许,马某某驾车载么索村委会村民马某龙(另案处理)等人经过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到洛孟村委会村民马某光(另案处理)家吃饭喝酒,之后马某某驾车搭载马某龙等人准备到马某龙家KTV唱歌。18时20分许,当车辆行至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时,马某龙下车搬除卡点路障,并与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马某某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某某(红河县财政局下派扶贫干部,殁年39岁)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张某某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李某某(红河县石头寨乡干部,殁年50岁)腹部捅刺,致张某某、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胸腹部致胸腹腔多脏器破裂急性出血死亡;李某某系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腹部致肝脏破裂出血死亡。
裁判结果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秩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马某某在疫情期间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马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马某某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于2020年3月1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3:
业某某抢劫案
——冒充疫情防控人员持刀入户抢劫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业某某经事先踩点,携带水果刀、透明胶带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某小区,冒充疫情防控人员,以登记疫情为由骗得小区住户赵某某(被害人,女)打开房门。业某某闯入室内,采取胶带捆绑、持刀威胁等方式向赵某某强行索要8000元。赵某某被迫通过微信向他人借款2000元,后通过支付宝将2000元转入业某某的赌博游戏账户内。业某某威胁赵某某不准报警后逃离现场。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业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疫情防控人员,骗开小区住户房门,持刀入户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从严惩处。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3月4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案例4:
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传播的虚假信息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5:
赵某某诈骗案
——疫情期间虚构销售口罩诈骗财物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其有稳定的医用一次性口罩、N95口罩来源,通过微信兜售口罩,将收到的货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等。在被害人催要口罩时,赵某某采取给被害人寄送零食的方式拖延,随后变更手机号码、微信等联系方式,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赵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周某、王某等人口罩款合计34.1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于2020年2月25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案例6:
孙某某、蒋某诈骗案
——假冒慈善机构骗取疫情募捐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蒋某经预谋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欲欺骗他人向孙某某微信账户转募捐款。当日16时许,孙某某、蒋某到案。截至案发,尚无钱款转入孙某某微信账户。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冒慈善机构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欲骗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孙某某、蒋某假借抗疫之名,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孙某某、蒋某已着手实施诈骗,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7:
叶某妨害公务案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袭警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湖北省崇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金塘镇寒泉村疫情检测点时,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拒绝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用车辆堵住检测点,后经人劝导移开,工作人员报警。当日18时许,崇阳县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辅警姜某等人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姜某等人,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姜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叶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于2020年2月10日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8:
唐某某寻衅滋事案
——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暴力伤医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未戴口罩至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输氧病房内抽烟,唐某某心生不满,与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周某某头面部及颈部,并致周某某衣物损坏。后唐某某又先后殴打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某、群众姚某某和唐某。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和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9:
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
——自制枪支猎杀果子狸、小灵猫等野生动物
简要案情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某从他人处获得自制预充气式气步枪和自制气枪各一支。2018年购买一支射钉枪及钢管、瞄准仪等部件,并将射钉枪改造为猎枪用于捕杀野生动物。2019年5月至11月,黄某某利用其改装的射钉枪在东印山猎捕4只(1只已被煮食)疑似果子狸的野生动物。11月13日黄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查出“快排”气枪1支、“突鹰”气枪1支、射钉枪改装的疑似枪支1支、瞄准镜1个、钢珠94颗、射钉弹86颗,并从其亲属处查获黄某某猎杀的3只疑似果子狸。经鉴定,3支疑似枪支均具备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其中射钉枪改装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3只疑似果子狸中有1只为小灵猫,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2只为花面狸(俗称果子狸),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 ,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并罚。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于2020年3月4日对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10:
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介绍他人非法收购穿山甲
简要案情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得知薛某(在逃)及吴某某、高某某(均因还涉嫌其他犯罪另案处理,尚在审查起诉中)等人走私入境一批穿山甲死体后,介绍杨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由广西另案处理)向吴某某、高某某等人购买。3月2日,陈某某伙同杨某某一起到高某某入住的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某公寓,吴某某、高某某等人提供穿山甲死体一箱交由杨某某验货。次日,陈某某陪同杨某某按照约定到广州市花都区一路段,杨某某以41.75万元向吴某某、高某某等人购得穿山甲死体20余箱(每箱装有穿山甲死体至少4只,合计达80只以上),共重747公斤。9月25日,陈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楠木山边境检查站被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介绍杨某某与卖家联系、陪同验货和交易等行为,系从犯。据此,于2020年3月5日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