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2000字证明孙杨的辩护策略为什么愚蠢,以及WADA的软肋在哪_风闻
一只熊-2020-03-07 14:27

孙杨

WADA首席律师,理查德·杨
ISTI 5.3.2条例:样本收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收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收集。样本收集人员应接受过相关职责的培训,与样本检测结果不存在利益关联或冲突,且不是未成年人。
ISTI 5.3.3条例:样本收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收集部门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比如一份来自检查机构的授权信函),以证明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收集样本。DCO还应携带包含他们姓名和照片信息的补充身份证明(即,来自样本收集机构的身份卡、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及其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失效时间也应被提供。
ISTI 5.3.2解释了确实会对WADA不利。WADA其实对5.3.3也没有详细解释,不解释的原因都是因为条款其实对孙杨是有利的,只不过孙杨方面的愚蠢操作给WADA喂饼了,估计WADA都没有想到会赢的这么简单。
其实19年1月的国际泳联报告,用14页纸,从6.1到6.35整整35条,对采样人员的资质要求,尤其是5.3.2和5.3.3两条进行了分析,从ISTI很模糊描述中找到了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了只提供一份FINA给IDTM的通用授权是不满足要求的。这个论证过程非常有力,孙杨方面其实只需要照着念一遍就完了,没想到孙杨方面竟然完全抛弃了国际泳联报告非常完美的论证方法,反而试图用《ISTI血样采集指南》来论证,直接被一句指南不具有强制性打垮了。
国际泳联报告的论证过程有兴趣的可以去看一下,对条文的分析是逐字逐句的,比较考验逻辑能力,其中比较简单的几点:
1、第6.16条谈到了5.3.2,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DP)5.3.3中“their”这个词,5.3.2中要求任命并授权采样人员的规定,和Annex H.2中每个检查官都应该有IDTM的可识别认证这三条,认为每个检测人员都应该有IDTM的官方正式文件,并且必须向运动员展示。
2、第6.17条DP认为5.3.3提到了采样人员需要有授权文件,其中文件用了“ documentation”这个复数形式,证明采样人员团队需要有多份授权文件,如果整个团队只需要一份授权文件的话,这儿应该用 “a document”。
3、第6.22条是比较有杀伤力的,DP注意到5.3.3中要求的授权文件是必须由采样机构“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出具给采样人员的,而采样机构毫无疑问是IDTM,因此现场需要出示的是IDTM给采样人员出具的授权文件,而非那份FINA给IDTM的2018通用授权。
4、第6.20条比较绕,但是非常有说服力。说明了为什么必须要有IDTM对采样人员出具的授权文件。根据5.3.3,在孙杨事件中,国际泳联是检测机构“Testing Authority ”,而IDTM是采样机构“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所以会有那份FINA授权IDTM进行运动员采样的2018通用授权,但在很多情况下,检测机构自己就可以做采样,它同时是检测机构和采样机构,那它不可能自己给自己授权,所以就不会存在这份通用授权,那如果需要出示的是一份检测机构给采样机构的通用授权的话,当检测机构也是采样机构时,它岂不是什么都不需要出具了?所以现场必须出具的是采样机构,也就是IDTM,给采样人员的授权文件。
用国际泳联报告的这套说法去应对仲裁会的话,当然不保证一定能赢,但绝对比孙杨在现实中选择的什么《ISTI血样采集指南》要强一万倍。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我认为国际泳联报告的说法是非常有说服力的,对条文的分析极其精细。
国际泳联报告中还提到了其它几个对孙杨非常有利的点,比如:
1、DP认为运动员在现场并没有被充分警告他的行为会导致什么后果,而这是不符合要求也不合理的,必须充分警告运动员他的行为会导致何种严厉处罚。**充分告知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点,有很多运动员就是利用没有被充分告知上诉成功的。**虽然DCO声称她在现场已经履行了这个义务进行了充分告知,但DP认为DCO没有证据证明她做到了这一点,DP认为这个时候应该像很多采样机构那样,使用书面的拒检表格进行警告。DP对这个警告有一个比较形象的比喻,**这种严厉的警告应当像是“砰”的一声巨响,使现场马上冷静,能仔细去听可能导致的后果,我个人理解有点像是鸣枪示警这种感觉。**从孙杨后面放出的视频来看,我认为DP的推断是正确的,现场的气氛还是比较轻松的,说话都还比较客气,并没有撕破脸,不像是被严厉警告过要禁赛孙杨的样子,孙杨在录像取证的关键时刻还关心的是他的隐私泄露了怎么办这种问题,如果真的已经被严厉警告过要禁赛的话,还关心隐私这点破事那心也未免太大了。DCO如果想要证明她有做过严厉警告这个事的话,在当时也有办法,除了签拒检表格之外,在警告时进行录像也可以证明的,孙杨的视频里能明显看到DCO一直在用手机拍摄,说明孙杨方面并没有限制她使用手机。但DCO并未能证明她进行过严厉的警告,CAS仲裁会时是根据DCO的上司在当晚向DCO发了一封拒检指引的邮件,来认定DCO已经履行过这个义务。
2、ISTI中并没有BCA这个概念,BCA是IDTM自己创造出来的,ISTI中只有BCO这个概念,而BCO和BCA一样,是明确要求要有IDTM的证的。DP询问为什么要另外创造一个BCA出来 ,似乎BCA就是一个没有证的BCO。在这件事上,IDTM有非常大的嫌疑是利用BCA这个原创概念,逃避BCO没有证件这个事实。
实际上,国际泳联的这份报告梳理出来了很多对孙杨非常有利的辩护点,不知道出于何种原因,孙杨方面几乎完全放弃了这份报告中的辩护策略,从他们选择的策略在仲裁时的实际效果来看,我认为这种行为是极其愚蠢的。
以上回复的作者: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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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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