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谁没有研究过《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_风闻
bluesea-我就看看不说话2020-03-06 03:30
到底是谁没有研究过《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这两天一直在观网、知乎和微博等社交媒体研究《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昨天当某杨教授出来辟谣后,在网上出现很多的不正常言论,比如在观网就出现了“很多群众的情绪已经被节奏带偏了”与“你们读过意见稿没?”。
我这个人很懒,在给这个意见稿投票,尽了一个公民的责任后,我觉得写一些长篇大论没什么必要了。但是,现在我真觉得很有必要写点什么。
虽然我也不知道这些文字最后会不会有用?
好,开始正题。
很多人反驳人民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不满时,一个惯用的利器是“你读过没?”。似乎人民是无脑的,而只有他们才是清醒的。可现实的讽刺在于,在历史的大多数时间,这种“清醒”只是巧言令色、麻木不仁的另一种嘴脸。而这样的嘴脸我们在十里洋场的风花雪月中听过太多了,70多年前不还有个“低调俱乐部”吗?
“清醒”的人告诉了人民,2004年就有一个《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2020年的新《条例》只是2004年的细化,更加有利于对外开放,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
反对者,是因为懒得去看,甚至还种族歧视!
一切错误都可归于民族主义。
但“清醒”的人不会告诉人民,其实在2004年的《条例》与2020版《意见稿》中间还有另一版本的意见稿。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址:https://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5/c5395639/content.html
这一版是在2016年发布的。期间可能因为相关部委的工作调整,外国人的永居管理从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机构转到了新成立的国家移民局,所以这个草案就没有了下文。
我们知道在国家移民局成立之前,外国人的永居事宜一直是公安部负责的。所以2016公安部拟出的草案肯定包括了新时期扩大对外开放背景下适度放宽永居事宜的特征,也肯定会包含对前期移民管理工作的总结。
可以这样说,2016年公安部的《草案》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故,比较2016《草案》与司法部2020版的《意见稿》,就可以说明很多问题。
无论2016《草案》还是2020《意见稿》,它们的受惠人群都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a精英、投资移民
b工作移民
c婚姻与亲属投靠
对于第一种情况条件都不低,2016版与2020版大同小异,人民群众也相当淡定。
2016版《草案》和2020版《意见稿》的不同在于b、c两种情况。
对于b类受惠人群
2016草案的学历要求是:
第十二条(四)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
2020意见稿的学历要求是:
第十五条(一)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
两者的差别很明显,山东大学的本科留学生能不能永居就看是不是“国际知名高校毕业”了。
2016草案与2020意见稿对b类人群最大的不同是单独划分出一个群体,外籍华人:
2016草案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籍华人申请条件] 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且有4年以上工作经验的;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6年、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我猜这一条会产生很多的争议,但是这一群体是现实存在的,该群体的合法权利还是应该得到保障的。对这一群体的永居资格限定可以讨论,盲目的拒绝或视而不见,只是掩耳盗铃徒增笑耳。
2016草案与2020意见稿最大的不同是在c类人群,人民群众最大的担心也在这里,即“链式移民”。
对于c类人群,因婚姻关系和未成年子女投靠在2016草案与2020意见稿中的要求基本一致,不同点在于亲属投靠。
2016草案对亲属投靠的要求:
第十四条【家庭团聚人员申请条件】
(三)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5年、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四)赡养、扶养本人或者配偶居住在中国境内、年满60周岁的中国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同胞兄弟姐妹,且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5年、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而2020意见稿的要求是:
第十七条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两者的区别太大,按2016年草案的要求外国人依亲属关系永居中国的前提是:境内有一中国籍亲属。而2020意见稿的要求放宽至:境内有一中国籍亲属或外国永居者亲属。
举个例子,某前花样滑冰运动员在weibo上公开支持2020版意见稿,她的先生是俄罗斯人。如果她先生的父母想永居中国的话,在2016草案中,前提是其与其先生先要生下一个宝宝,然后依靠宝宝去申请永居。而在2020意见稿中,只要其与其先生结婚满了五年,其先生先申请永居。通过后,其先生可以直接为其父母申请永居,有没有宝宝都无所谓。
而且在2016草案中,该前花样滑冰运动员一家最多只有其先生父母具有永居申请资格。可2020意见稿却放宽到其先生的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2vs6
一个更极端的例子,某一外国老头A不小心娶了一中国女人B生下了中国籍小孩C,A在国外有过若干婚姻并生下DEFGH。不幸的是,当A可以申请永居时,DEFGH都超过了18岁,故DEFGH没有永居申请资格。若干年A去世。某年DEFGH均超过60岁。若按照2016草案,DEFGH还是无法申请永居,因为DEFGH与C不是同胞兄弟姐妹。神奇的是当年司法部提出了与2020年意见稿一样的永居条件,并通过。此时DEFGH均可申请永居,因为DEFGH与C是直系亲属。
DEFGH从此可以快乐的养老啦……
以上剧情完全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读者勿做联想。
2016年草案与2020意见稿除了在申请人的条件设置有所不同外,对兜底条件的设置也有所不同,2016年的兜底条件是:
第十七条 [兜底条款] 因人道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符合中国国家利益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2020年意见稿少了9个字:符合中国国家利益的。
司法部的打印机,是不是缺墨了,就这9个字都打不出来?
下面是重点,也是2016草案与2020意见稿最大的不同:
2016草案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融入测试] 为促进申请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的社会融入,公安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进行汉语水平、中国基本国情、中国基本法律常识等社会融入测试。
这一条融入测试2020意见稿完全没有。当然如果某些人告诉我说2020意见稿第三十五条也有类似内容,那好请看:
2020意见稿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测试”与“服务”,是谁的责任?
请告诉我。
这些就是我读了2016公安部草案后,与2020司法部意见稿比较后,所整理出来的“读法”笔记。这中间“无犯罪记录”的删除、“为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务”(2020版)与“身份证明”(2016版)的差别,我就不详细展开了。
现在我只有两个问题:
一, 为什么公安部与司法部,同样是部委机关,拟出的条例差别这么大,这中间发生了什么?
二, 我公布了自己的“读法”笔记,证明我仔细读过了2004年的条例,2016年草案与2020意见稿。那些“清醒”的人,你们怎么证明自己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