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意见_风闻
明月-让我们忠于理想,让我们面对现实2020-03-04 11:01
首先从原则上讲:**1、我国不是也不适合搞移民社会,不具有仿造美国移民条件的基础。**不要动不动东施效颦,向发达国家看齐,提高国际化水平。国家最重要的是要对本地区人民负责,这是它最基本的存在意义。向他国学习也是为了提高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为了学而学。这也并不是说要国家自私地利己,不对世界负责,我们坚持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最大的负责,我们先服务好14亿人民就是对世界最大的负责。我们国家14亿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依旧束缚在汉族人身上,就讲什么中国需要引进1亿外国人口补充劳动力,实属脱离人民群众的假大空学术风!
一个国家支持移民是为了什么?一般来讲,为了引进高等人才,为了引进投资,为了补充本国劳动力不足。但是每个国家国情不同,就应该制定不同的移民政策,不能美国版本的移民条例拿过来改改,再加入国际主义精神,就变成了中国的移民条例。两国国情不同是实实在在的不同,不是口号,不存在仿造美国移民条例的基础。
美国有多少人?中国呢?美国3.2亿人口,中国14亿人口。但是两国国土面积差不多,美国维持着几十年的世界第一经济体量,最强军事国,最强文化理论塑造力,掌握着国际舆论走向。
美国多少人放弃本国国籍?中国呢?有精力帮助外国人在中国安居乐业,不如先帮助中国人才安居乐业,留住流向海外的大量人才。
美国的文化意识形态吸引力多高?中国呢?如果我们不能让他们认可中国,他们只是为了利益而来,将为以后留下巨大的隐患!不要太自信自己的宣传工作和理论构建能力。看到专家说需要引入1亿亚非人来中国就觉得恐怖。
**2、请先自尊自重,不要逆向歧视!**我们不需要俯视外国人,更不需要仰视,但我们实实在在的承受着外国人的鼻息。有些公司聘用老外装点门面,以显示自己高大上的国际规格;课本上有些小孩很坏,做好事的抖机灵的是黄头发蓝眼睛的外国人;看看淘宝上,连服装广告大部分都是找外国人拍的。现在说为了方便外籍人士来中国工作,搞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外籍人士在中国不方便吗?他们可以几乎无门槛地在中国任何一个城市买房;2017年经教育部备案的北京外籍人员子女校数量就达到了19所,办学层级从幼儿园到高中均有覆盖,在北京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子女都可以享受;外籍子女上中国大学更是便宜;哦,他们还享受着中国人民和政府机构的友好相待与无微不至的关乎!我们中国人呢?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将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也可以理解地区发展差异极大带来的治理不便。但是,你们不能对理解与支持视而不见,更不要将之视为理所当然而惰于改变。
请不要让中国人寒心,处处搞特殊待遇,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享受的待遇实际上形成了外籍>港澳台>大陆人的局势,中国大陆人处于最底端。
**3、请珍惜手里的权力!**今天制定出了这样低版本的移民政策,对,就是低版本,一方面,因为中国不是移民社会,中国不需要大量引进移民,相对于中国的需求来讲,这就是低配;另一方面,欧美的移民政策引发的问题在经济下滑的情况下日益显著,有前车之鉴,还仿造其政策制定本国政策,这是对国家和中华民族未来的不负责!权力送出去就不容易收回来,所以请珍惜手里的权力!
对具体条例的意见:
第十条 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在申请条件中先来一个这么低的基调,这是某些人所解读的本条例是为了吸引外籍高等人才吗?**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这完全是低门槛的起点。有理由说明政策制定者并非是只为了吸引高等人才,不然你们只是无聊说了句废话?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首先本条例所谓的突出贡献是什么太模糊,条例不是灰色地带,请尽量准确描述。具体意见如下:
1、体育的意义在于让人民增强体质,保持身体健康,体育比赛是为了展示国人的运动技术水平,不是为了几个金牌。难道让外籍人员帮我们赢得几场比赛就能证明本国人民的运动水平?
2、在中国从事公益活动。上网查了下,公益活动的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国际合作等等。你们确定公益活动这条合适吗?这是大力欢迎各种NGO和外国私人力量介入,协助中国政府共同治理中国人民的节奏?
3、第三小条更是模糊不清,**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者,那是不是表示很欢迎诺贝尔和平奖的获得者?国际组织里面的工作人员都为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做出了贡献,他们是不是都可以获得永久定居权?你们是在为中国制定国策,还是在为世界制定政策?
4、第四条太魔幻,**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请问你们怎么衡量一个人是否为国家经济做出突出贡献?让你们从新中国成立开始列举,你们能列出来几个这样的没有争议的人物来?
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建议取消本条条例,可以给他们签证延长年限,但不支持享受永久居住权。
**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首先,这是中国的永久居住管理条例,不是为世界人民选贤任能!国际公认的人中国就认?国际是谁?一下子就想到国际公认的中国不认的人!其次,直接申请是什么意思?与其他条例中的申请有什么区别?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社会科学领域研究人员起步就是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当两个月职工拿到永久居住权走了;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这个创新型企业怎么定义,企业规模多大?企业创办一年破产了,但是永久居住证拿到手了。
**请提高标准,至少是教授级别,还有请加上在中国工作年限,没有时间限制的条例都是耍流氓。**管理外籍人士的办法不是没有,可以延长签证有效期,没必要一步到位授予永久居住权!请珍惜权力!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总体而言,中国人异地工作,申请京沪的户籍都比这个要难很多。建议取消本条条例,可以给他们签证延长年限,但不支持享受永久居住权。
1、第一小条,首先,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就是高等人才了吗?专业不用规定,学校水平不用规定?其次,在中国境内工作只需要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中国的永居权真廉价!一个博士生或者名校毕业生(不管什么学历)只要在中国待上一年就能获得!某种程度上比第二小条都容易!
2、第二小条,什么是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交通运输业算不算?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其他两年时间去其他国家工作,算上汇率轻松收入超过5倍。
3、第三~四小条,这两条有存在必要吗?中国不缺人,这两条不对行业、职业进行规定,只是规定工资根本就是引进劳动力的节奏。在移民机构的干涉下,在个人有心的操作下,都可以轻松通过。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需要具体细则,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的规定标准到底是什么水平,不能等通过了条例才让人民知道!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通过结婚获得永久居住权的条件太低,**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又是比中国人获得京沪户籍都低的标准。实际居住在中国才9个月,更加方便了造假移民!难以想象以后会有多少移民机构以此为牟利手段。
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配偶连中国人不是必须的。这就是一个美国移民条例的翻版。父母是永久居住权,子女也自然具有,如此长长久久,中国将积累大量外籍人士。
**建议大力修改本条条例,必须嫁给中国人,结婚10年以上,至少实际居留8年以上,才可永久居住权。子女必须入中国国籍,不然必须成人后按照程序申请永久居住权,不自然享受永久居住权。**有人说这条是为了中国人找外国人结婚后生活方便,让农村人年年跑去申请签证麻烦。那么就请确保是加给中国人,而且要足够长年限而确保不是骗婚。在这之前可以给他们延长签证时间,而非直接授予永久居住权。还有既然都到中国成亲了,大部分时间不住在中国而是外国又是什么意思?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被取消资格后,五年后竟然还可以申请?!看看那些取消条件,如果危害了国家利益,如果弄虚作假,应该被取消后永远不得申请!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都要申请移民中国了,还要中国为其提供这些基础培训?难道不应该是他们申请永久居住权的条件吗?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
这话讲得,什么叫提供便利??特殊服务?
第四十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这个有关规定是什么规定?像要求中国人一样限购吗?还是在某地工作,却能全国随意买房?
需要参考对中国大陆人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未参加工作的也可以参加社保,享受社保待遇?这是在引进人才吗?连引进劳动力都不算!

不要为了追求国际化,制定贻害民族的政策!不要为了满足某些小要求,就开这么大的口子!
国事乃是关乎千百年的大计,我们今天的每一步都在影响未来,不要做中华民族的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