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出台《外国人永久居留条例》,为啥?听我细细解读_风闻
FCB老鱼-有人说,爱,是利刃……2020-03-03 00:12
我仔细看了这个条例,发现这个条例的条款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反而考虑的还是比较周到的。
如果你不服,希望你也仔细看完条款,再来跟帖,而不要为喷而喷。
我简单解读一下这个条例的一些重要和关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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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解读:也就是说,不管你所在国籍实施什么样的法律,但是到了中国,就没有特殊了,而是和中国公民一样,按中国法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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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解读:注意这个定额!这个就很重要了!
这说明,我们不是一股脑的都要,有多少要多少,而是根据国家发展情况,随时调整数量。对人才,我们当然是有多少要多少,但是一般性的人,比如一个普通的大学毕业生,那就看情况了。当我缺大学生的时候,我就扩大这一类的名额。如果我不缺,那我就收紧。这就相当灵活了。
而且,也能避免短期内大量外国人涌进来,给社会、文化、秩序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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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解读:“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排除了经济难民、外国乞讨者等等。也就是说,你来了可以,但是不能给我们增加经济负担。我们不用担心出现叙利亚难民那种情形。当然,云南那边也有缅甸的难民,但是我们出台这个东西,肯定不会为这些难民出台的。
如果那个拍视频的郭杰瑞要永久居留呢?我想是没问题的,因为他有足够保障生活的经济收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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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解读:这个(一二三)款没啥解读的,就是说必须为中国发展有贡献,而且还要经过政府部门推荐,而不是你自己或者社会组织推荐。这就排除了那些吃饭砸锅的人、政审不合格的人。
这一点,我想大家都能理解,比如,瓷娃娃福原爱永久居留,你批不批?我想,大概率是会批准的,因为她能够推进中日民间友好交流。还比如,前段时间辱华的那个打网球的,会不会让他永久居留?我想,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政府层面上肯定不会通过审查的。
至于第四款,其实法律有很多这种条款的,因为一个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形都能列举出来,到时候只能灵活掌握了。或者,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在修订,把新出现的情形加进来。当然,这个灵活掌握要考验执政者的推荐和审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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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解读:这个其实就是吸引一些有影响力的外国人,就算他们已经过气了,但是依然有很大的号召力,他们来了,也会影响和带动一批师生、朋友、同行等来我们国家,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做贡献。
比如,梅西要永久居留,你让他来了,那么他能影响一批体育领域尤其是足球领域的优秀运动员来。
而且,这些人不止有影响力,一般还有钱,能促进消费;有商业关系,能拉投资;在国际上给中国说些好话,影响力还大。
千金买马骨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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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解读:这个不用解读吧?这些对象就是人才,你不要,人家要啊!你不抢,人家抢啊!
这里的第(四)款,就和我刚才说的第十二条紧密相关了。等于是拉人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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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解读:这个不算什么条件。等于是说,以后会有具体标准的,并不是你单纯的名气大就可以永久居留的。谁都知道,西方人特别能吹能炒作,现在话语权 又在西方。这样也可以避免被人家坑。像那种鼓吹自由经济、国企私有之类的西方经济学家,估计是会被筛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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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解读:这一条针对的人,都是早就在中国长期定居,并且有经济实力的人。这些人心态稳定、收入稳定、社会关系稳定。让他们放下心来在中国安家,也可以更好的稳定他们的心态,消除不稳定因素。不然他们在中国积累了足够的工作经验,然后跑回国发展了,岂不亏了?我们岂不是等于给别人培养人才了?
尤其是看看条款里对这些人工资的规定,说明这些人经济实力比一般人高,消费能力也高。拉动消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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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解读:这个也要好好说说。
现在美国国内政治不稳、很多国家疫情又发展迅速,可以预期,很多国家的经商环境会变差,会造成资金外流。这个时候,我们出台这个条例,就是来吸引资金和技术的。真有想详细了解这一点的,可以去微博搜下“旗扬时事分析”,他对此有过详细解读。我就不班门弄斧了。
(贴一下旗扬对这个条例的分析,我觉得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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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解读:这是出于人文和亲情关怀。当然,依然设定了条件。
(一),对结婚时间以及实际居留时间都有规定,甚至规定必须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这是为了避免出现假结婚的情况,免得一大批中国女性上当受骗。当然,也可以避免一大批中国单身老爷们被骗。我说的,大家都懂的。
很多人都不看这些条件,就单纯开喷。真的没必要。
(二)子女投靠父母,没啥说的吧?何况人家的父母已经永久居留了,你不让人家子女永久居留,做父母的能安心留下来吗?
(三)注意,这一点也是有前提的,“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很多人也不看后面设定的前提,光看前面就开喷。实在没必要。满足这种条件的,自身不会给中国带来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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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解读:这一条没啥说的吧。就是为了稳定这些人的心态的。不然你让人家一个人留下,家里人不让留下,你说人家能安心干活吗?
上面解读的都是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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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后面还有一个排除条款: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生活所需费用;
(六)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解读:等于是说,你没稳定收入、不能带来投资和技术、反对党和国家、来了也只会给国家增加负担、信用记录不好等等,这些人直接就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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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撤销条款以及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证作废: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解读:就算我现在让你永久居留了,不等于你就是中国公民了。这是两个概念!一旦你干坏事了,或者不符合条件了,我就直接把你取消。而且是国家主动取消、强制实施的。
然后,你想再次申请?等五年吧。这五年相当于一个考察期。符合条件,就批准。不符合,不批。
但是就三十一条(一二三)三款来说,估计一旦取消了,你后来就算过了5年再申请,被批准的可能性也很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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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些条款,都是比较核心和关键的。其实仔细看完这些,我们会发现,国家对这个条例,是有这么几个原则的:
1,适量控制,稳步有序引进;
2,人才、资金、技术优先,兼顾亲情和人文关怀;
3,以点带面,兼顾扩大国际影响力;
4,主动权在我;
5,尽量降低永居者对社会秩序、文化风俗、公共秩序的冲击。
所以,我对出台这个条例本身的行为是支持的。当然,具体到每个条款,我不是专业人士,也没做过相关方面的工作,无法评判标准优劣。但是,这不妨碍我对国家及时出台这个条例的赞赏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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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觉醒来,发现上观网首页了?
最后再补充几句,是昨晚上睡觉前又想到的。
最后说几句:大家担心外国人来得多了,会多国内的文化习惯、风俗、社会稳定带来冲击。
我觉得有这样的担心是正常的。
当然,凡事有利就有弊。但是大家想想:
1,你想引进人才和资金、技术,就不可能全靠中国人。必要的时候,还是要借助别人的力量的。这是不可能避免的。
2,中国十几亿人,外国人就算永久居留的,能有多少人?按照现在条例提出的条件,能永久居留的,都是有经济实力、有身份地位、有稳定的家庭和社会关系的,这些人的心态比较稳定,不会像那些混混到处添乱子的。就算里面有一些害群之马,难道我们要因噎废食吗?
只要我们保持政治清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能安心挣小钱钱,有几个人会乱来的?谁会跟钱过不去?没见废青也只能在香港蹦跶吗?
只要我们党和政府始终如一、不忘初心,永远保持青春和战斗力,永远把人民福祉放在第一位,有十几亿人民做坚定后盾和坚实基础,就算因为审批不严出现了一些害群之马,但是区区一些外国的跳梁小丑,在人民的汪洋大海中,又能翻出几朵水花?
至于那些扯什么“五胡乱华”的,我觉得真的是想太多了。没有五胡的时候,中华大地也乱过。但凡秦汉隋唐国力强盛的时候,哪有什么胡人能乱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