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反对什么_风闻
Hail hydra-2020-03-02 19:11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很大关注度,我决定蹭个热点。
先说观点,我反对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是我不反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我们应该反对的是条例里面不合理的部分,而不是反对一切外国人在华居住,因为除非中国不与外界接触,否则这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
接下来,我想列举一下具体的意见和理由。
过去,我国有一个2004年8月15日公布实施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其中,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相比较而言,新条例是降低了标准而不是提高了标准,这并不能达到引进优秀人才的目的。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条 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我也认为我国确实需要许多紧缺人才,但是这些人才来华工作,必须通过永久居留权解决,而不能通过长期工作签证来解决吗?再说了,由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高技术企业推荐永久居留权这合适吗?他们有资格吗?
尤其其中争议最大的因亲情需要可申请永久居留权的条款,这完全可以通过探亲签证来解决啊,难道不应该担心类似欧美国家那种假结婚和连环套式移民问题的发生吗?
除了条款问题,新条例制定又提醒了我们另外一个问题,过去,来华外国人主要是投资经商的,出于招商需要,也因为管理主体是外交部,各地方政府在执法和地方治理上给予一些超国民待遇,虽然大家不认可,但是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毕竟不会跟钱过不去。可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自己来华人员数量提升,来华目的日趋复杂,我们迫切需要移民管理部门专门解决相关问题,因为签证可以由外交部门审批管理,可是永久居留人员是分散在各地的,既然制定了法律一定会有违法的,出现相关问题的时候谁来管呢?其次,我国是存在户籍制度的,外国人获得居留权后也是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他们选择落户地的时候要怎么选择,是自由选择还是同时要满足所在地的户籍管理规定呢?这都没有细则,如果可以自由选择,那又是超国民待遇了,居留权是部分公民权,如果居留权获得利益比完整公民权都要大,那该条例究竟是在吸引优秀人才还是驱赶优秀人才呢?难道优秀人才要先移民再回国才能得到优待吗?这不是本末倒置吗?
我相信,除了少数极端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者,大多数人是支持引进外国优秀人才的,也是欢迎有素质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学习,经商的。我们应该反对的是不合理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方式,而不是某个国家某个种族。
马斯·索威尔的《美国种族简史》: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犹太人在智力测试中普遍得分较低,被认为是智力低下的种族。而到了 20 世纪 20 年代,犹太人的智商得分已经超出全美平均水平。
20 世纪初,意大利移民在公立学校的成绩出了名的差;1931 年,只有 11% 的美籍意大利人子女能坚持到中学毕业,当时有专家认为意大利人在智力层面属于“劣等”种族。
20 世纪 20 年代,美籍波兰人的平均智商测试得分为 85,到 70 年代,这个数字提高到了 109。
在《排华法案》的时代,华人被认为普遍智商低下,只能从事开洗衣房、修铁路等低技术含量劳动。当时甚至有严肃的学术研究认为,华人的平均脑容量如此之小,以致「没有能力建立自由政体」。
据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供的数据,截至2014年10月25日,在广州市居住的外国人为11.8万人,其中亚洲人口为5.7万人、欧洲人口2.2万人、非洲人口1.6万人、北美洲人口1.4万人、南美洲人口0.5万人、大洋洲人口0.4万人。”
“广州警方掌握的情况,三非人员所占比例极小,以2015年为例,广州警方共查处的三非外国人约占来穗外国人总数的0.15%,其中42.7%为疏忽大意造成的轻微非法居留(10日以内)。同期刑事拘留涉嫌犯罪的外国人仅约占来穗外国人总数的0.005%。”
2018年1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召开发布会,经对近三年来广州的非洲国家人员(35万人、114.6万人次)离境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其中90%以上已离境,仍在境内的共有23495人,其中已转到国内其他省市居住的8532人,在广州的14963人,绝大多数为合法居留,在穗进行贸易、学习等活动 。查处“三非”外国人员以亚洲国家人员为主,非洲国家人员被拘审人数减少。2017年,全市公安机关拘留审查“三非”外国人员绝大多数为亚洲国家人员,非洲国家人员仅占总数的17.4%。
对于网络上传言“50”万非洲人员的数字,时任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副支队长彭云飞称这很可能是由于对数据的理解出现偏差。据统计,2013年,从广州各个口岸入境出境的外国人是520.6万人次,其中非洲籍的是53万人次,“可能网上就是把这个数据说成53万人在广州了。这个53万是人次,不是人数,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出境一次、入境一次,就算两次了。”彭云飞称,2014年1到9月份,外国人在广州口岸出入境的人次是353万,其中非洲国家是43万人次,数字与往年差距不大,这不是目前在广州的非洲的人数,更不是在广州非法滞留的非洲人的人数。
大家仔细思考一下,我们应该反对的是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吗?我们应该反对的是特权啊。
到底是什么人在海外高校留学但并不具有学术水平呢?
到底是什么人既在中国拥有大量资产,又不具有中国国籍的?
到底是什么人既舍不得外国国籍又舍不得某些城市的户口?
到底是什么人需要廉价劳动力又不需要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影响?
这件事情究竟是我们与外国人的民族矛盾,还是从建国以后我们就消灭的某种矛盾呢?大家不要像南方某城市的傻子们一样,把矛头指错人。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中国过去一切革命斗争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为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我们的革命要有不领错路和一定成功的把握,不可不注意团结我们的真正的朋友,以攻击我们的真正的敌人
现在,我们一些干部最缺的是实践经验,特别是缺少在重大斗争中经风雨、见世面的经历。不少干部工作很勤奋,对自己要求也严格,但一到大风大浪来了就没主见了,总希望一切都太太平平的,工作思路也就是这个思路,求稳心态有余,斗争精神不足。要多选一些在重大斗争中经过磨砺的干部,这对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政策执行力大有好处。要加大遴选有这种经历干部的力度,同时要让没有实践经历的干部到重大斗争中去经受锻炼,在克难攻坚中增长胆识和才干。——2018年11月26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