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中的巨大隐患_风闻
科学唯物主义实践者-2020-03-02 22:54
最近几天,除了疫情就是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在网上最为讨论激烈。赞同者有之,反对者更众。大家反对主要是从外国人在中国实际享有超国民待遇而导致极大的反感。再者就是感觉对我国现有民族主体有冲击作用。其次就是原来不合理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和以所谓“外交无小事”为理由无原则扩大化外国人方便特权。讲真,如果政府职能部门在国内对外国人或少数民族真能一碗水端平,其实大家也不会 有这么大的怨言。事实上的不公平导致了大家对现在外国人永居条例持有强烈反对的态度。本人也在体制基层,但是通观该条例,正面意义有,个人看法是潜伏的后遗症也不小。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宜采用永久居留权这种字面解释。居留权本身来看就是一种受限的权利,如果公民权是房东,居留权仅相当于租户。用永久居留权来表达,是对公民权的超越。这种说法第一不符合管理条例中管理的要求,更不符合居留权的实际权限。我认为居留权就是居留权,没有永久一说。永久的居留权只有中国国籍公民才可以拥有。
2、没有对脱离中国国籍的人作出限制。按照一般理解,既然中国公民自己已经主动或被动脱离中国国籍,那么就不可能再次申请中国居留权。因为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这个必须要给予澄清。不可能出现主动转为外国国籍又拥有中国居留权的情形。网络上群众指出的那些自身转为外国国籍且实际依靠居留权来谋求双重国籍身份或谋求政治经济利益的人这个问题是尖锐存在的。也是目前永居条例最为人口诛笔伐的问题。
3、某些条文自身存在冲突且不符合实际。比如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不知道是那位体制内的兄台搞了这一条,永久居留资格不是公租房资格,是一项国家政治权利的许可,难道违法条例不应该打入永久黑名单吗?为什么要留一个口子和漏洞?取消资格可以申请复核,可以申请撤销,就是不能五年后再申请,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的尊重。机会只给一次,这是前提。
4、永久居留权是学习欧美国家绿卡等引进人才政策,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人家的政策是有时效和配额的。不一定用永久居留权来搞特别,要考虑对本国就业人员的冲击,所以有必要要计划安排一定配额和比例。比如每年多少人可以转入,特殊转入的有那些。如果真是国家急需的人才,相信中国的老百姓不会讲二话。还有可以参考积分值,达到多少积分可以申请多少年限的居留权。
5、居留权申请不宜由地方政府提出,而是申请人自行向国家移民局提出,地方政府可以附加意见或请求增加居留时间,居留时效和配额以及通过应该对外永久公示,同时有复核机制和仲裁机制。地方政府只能充当居留申请者的合理存在证明人。国家移民局应该全程监管,而不是搞属地管理,中国国情告诉我们什么事情一旦搞属地管理,最后就是没人管理漏洞管理人情管理,一个单位负责到底,缺人补人,管理必须到位。
6、对外国人居留权管理不宜采用国内追究责任机制。我国的公职人员是为我国公民服务的,但是以为我国公民服务的标准来追责,不符合服务主体。请对照下美国移民管理局何时以美国公民的标准为他国绿卡人员服务?说你可以居留就居留,说不能就不能直接走,房东和租户的权利要分清,而不是租户有房东的权利。那些是公共服务通用对等权利,那些是公民特用权利,要在现实中分清楚,以免搞的客大欺主,请回来个老爷。按照我的理解,外国人只有在中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义务,而没有通过中国的纪委等追究政治责任的权利。不应该在本条例中申明什么处分条款。给什么处分是我们内部的事情,不能在条例中体现,这个条例体现的只能也仅能是对外国人居留管理内容。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接受群众意见,把对外国人居留管理工作做好做实,让全国人民服气放心,而不是如现在累积了无数怨气。还有必须破除“外交无小事”在一般性外国人管理上的禁区,不要动辄把一般性外国人提高到外交程度来享受不应该的超国民特殊待遇。这对我们的国家人民性质和法律公平是极大的嘲讽和打击。中国强起来还是要靠我们中国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