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体现加重处罚导向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0-02-28 15: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0-02-28 13:54
(抗击新冠肺炎)中国最高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体现加重处罚导向
中新社北京2月28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发布6件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一半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相衔接,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答记者问时说,既有刑事证据为公益诉讼中查明相关事实、确定赔偿金额等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增加了违法犯罪的成本,并有效转化为生态修复资金。
比如,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1名被告缴纳的88万元人民币资源补偿费已纳入区财政非税专户管理,将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张雪樵说:“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体现了加重处罚的司法导向。”
如何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确定赔偿数额和修复方式?张雪樵解释,为充分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检察机关通过咨询专家意见、委托鉴定、委托评估、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方式,尽最大努力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举证,还探索提出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
比如,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方聘请全国知名野生动物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猎杀小天鹅对环境破坏程度、生态的损害及修复方式、费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方面发表意见。判决生效后,胡某某等人委托湘阴县林业局代为履行,在横岭湖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设立人工促进修复区,种植旱柳、水草等,改善小天鹅栖息地的生态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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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与中国海警局发布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2020-02-28 14:3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
为依法惩治海上犯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海洋权益和海上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现就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入境地,包括进入我国陆地边境、领海以及航空器降落在我国境内的地点。
二、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由海警机构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管辖原则进行。
依据第一条规定确定的管辖地未设置海警机构的,由有关海警局商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下属海警局,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
海警工作站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
四、人民检察院对于海警机构移送起诉的海上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由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海警机构应当在移送起诉前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由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五、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上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六、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刑事立案、破案,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海警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海警机构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海警机构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活动,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介入海警机构的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海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接本通知后,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
2020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