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收购野生动物_风闻
琅邪杨文理-走马百战场,嘴贱万人敌2020-02-20 21:35

吹个哨:不少稀有宠物饲养者,尤其是稀有爬行动物饲养者正懵懂无知得走向监狱!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发现不少人对“非法收购”没有概念,还以为是商家的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安排得明明白白。
且中国加入了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附录一、二所列的非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参照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而流行于境内的陆龟、蜥蜴等爬行动物中标率极高,尤其是前者,几乎一抓一个准。
虽然,有司衙门对于非国产宠物交易常年处于视而不见状态,但偶尔也会因为种种缘故兴起严打之风。五六年前魔都即扫过一波,陆龟、蜥蜴玩家纷纷中招,有不少前途无量的青年朝为座上客,暮为阶下囚,令人扼腕叹息。
讽刺的是,境内流行的爬行宠物大多是境外人工繁殖的产物,很难算作严格意义上的“野生动物”,甚至鄙人辩护的某位嫌疑人所饲养的稀有蜥蜴有一半来源于自行繁殖。然而,所谓自有国情在此,什么刑诉举证原则,也就是个原则而已,充其量抓抓公诉人的痛脚,搞搞控辩交易,为当事人争取个缓刑罢了。
捎带,买卖珍稀野生动物的起步刑期又高,数量要求又低,如四爪陆龟4只即可构成情节严重,8只便可构成特别严重,直接十年起,一案审结往往惨不忍睹。
民众缺乏普法,以至于普遍违法,最终导致不教而诛。原本严格执法就是最好的普法,但有司衙门总是处于冬眠与亢奋的两极切换之间。这就是现实。
可以想见,由于今年波及全国的大新闻,一波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运动式执法即将上路。请各位饲主拿着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尤其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好好研读,免得悔之晚矣。
讲真,养条狗狗多可爱,撸撸主子保平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