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是旧的,阳光是新的(2)_风闻
呆羊-羊儿躺在妈妈的怀里,听关在门外的风雨——郑玲2020-02-18 23:01
二、“扬弃”辩证法
辩证法是探寻事物差异、联系、变化规律的思维方法。
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指的是事物具有普遍的差异。通过事物的差异认识事物的本质,是正确的认知途径。俗话说“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货比三家”,都是通过比较事物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达到对事物本质的认知。事物之间的存在方式是互相联系,互相交换。交换能量,交换利益。没有联系,就没有交换。因此,事物**具有普遍的联系。**事物在交换过程中实现各自的发展。事物发展的不平衡,会产生强弱变化,正负变化。因此,事物具有变化的普遍性。事物因变化而否定,因否定而平衡,因不平衡而产生变化,差异。。。。。
辩证法就是建立在对事物差异、联系、变化的认知基础上,建立在对事物否定、平衡的认知基础上。
辩证法最开始只是一种辩论术。辩者在辩论过程中,抓住对方说话矛盾的地方,去指出对方的错误和证明自己的正确。后来,从辩论到思辨,丰富了对世界的认知,有了“对立统一”学说。如果说两千多年前的赫拉克利特是对立统一学说奠基人的话,那么黑格尔,就是辩证法的集大成者。到“马哲”,形成了唯物辩证法。
辩证法,没有统一的范式和定义,人们对此理解不一,有褒有贬。但不管怎样,辩证法都是人类在漫长的认知世界过程中总结的思辨方法。辩证法可以通过扬弃不合理的内容,保留合理的内容,不断完善。
1**,简评辩证法“三大规律”。**
A、 对立统一规律,其中矛盾学说不成立。
对立统一学说,认为世界是对立的,每一事物都有相反的一面,它们即对立,又统一。揭示了事物两端的性质,具有一定的认识价值。但不足的地方是忽略了事物除了相反的两方,还有中间方。对立统一学说列举的对立概念,几乎都隐含了中间方,中间方同样具有认识价值。这是对立统一学说不足的地方。
对立统一学说,认为一切事物内部存在矛盾和矛盾运动,事物之间存在矛盾和矛盾互相转化,矛盾是事物变化发展的原因。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客观事物存在对立现象,但不存在矛盾现象。矛盾学说是不成立的。
矛盾学说为什么不成立——
矛盾是一团浆糊。矛盾究竟为何物?首先,矛盾是实物,是古代的两种冷兵器,可以同时堆放在兵器库里,相安无事。其次,矛盾是关系。矛盾关系与对立关系是有区别的。对立关系作为反对关系,其外延之和小于邻近属概念的外延,还有第三方存在;矛盾关系作为反对关系,其外延之和等于邻近属概念的外延,没有第三方存在,是绝对不相容的关系。因此,矛盾关系是不适合出现在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中。这是最容易搞混的地方。辩证法对立学说中的矛盾,几乎是神一样的存在,存在于事物内部,存在于事物与事物之间,存在于事物变化的内因里边。试问:矛盾究竟是实物?是关系?还是“根据”?如果它存在于事物内部(肚子里),应该是实物;如果它存在于事物与事物之间,应该是关系;如果它存在于事物变化的内因中,就成了“根据”。实物,关系,根据,这三者是不同质的。所以,辩证法里边的矛盾,就是一团浆糊,让人稀里糊涂。
事物内部不存在矛盾。事物的质有差异,有相同,有不同,但无矛盾。比如人体内部,现代医学可以证明,人体内部各器官呈现“亲密协作,自发调节,弱控制”状态,不存在矛盾现象。
事物内部不存在矛盾运动。对立统一学说认为事物变化的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矛盾运动,是事物内部的矛盾运动,导致事物的质变。质变是指一个事物变成了与原来事物具有不同层面不同质的新事物。这里的不同质的事物,是指事物在运动过程中前后不同时间某一层面发生质的变化,这种质的变化是在同一运动主体上发生的,其变化前后的两种状态形成不同质的矛盾对立。这种同一运动主体的不同质的矛盾对立叫做动态矛盾。按逻辑分析:动态矛盾,在矛盾变化之前,变化之后的状态还没有出现;变化之后,变化之前的状态不复存在。推理出:矛盾状态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运动主体。也就是说事物内部不存在矛盾运动。也不存在旧的矛盾结束,新的矛盾又开始之说。(参见LUOGUOXIAN先生的《动态矛盾和静态矛盾》)
事物之间存在对立,不存在矛盾。事物之间,有差异,有对立,有对抗,甚至是生死对抗,这也是对立关系。对立关系,一可以相持;二可以通过谈判,搭成共识,缓解,化解;三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和谐。事物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共处共生共荣的关系。矛盾关系,只存在于人的思维过程中,是一种主观存在。
事物之间不存在矛盾,也就不存在矛盾的互相转化。
事物变化的原因,不是矛盾;矛盾也不是内因,也不是根据。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为了说明事物变化的原因是内因,内因的根据是内部的矛盾性,他举了一个鸡蛋和石头的例子,他说鸡蛋可以变鸡子,石头不能变鸡子,因为鸡蛋才是变鸡子的内因,其根据在鸡蛋的内部(内部的矛盾性)。**事物变化的原因,是引起事物变化结果出现的现象,因此,原因与结果应该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的事物或者现象。**这两个以上不同的事物或者现象,一是事物本身,二是他事物。“一事物与他事物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才是事物变化的原因。矛盾学说一定要将事物变化的原因归结于事物的内因,将矛盾作为内因的根据,就荒唐了。试问,事物的内因是什么?矛盾在哪里?谁见过?谁也没有见过,谁也说不清楚。因此,所谓事物变化的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运动的矛盾学说是不成立的。(参见LUOGUOXIAN先生的《原因与矛盾》)
矛盾学说不成立,对立统一规律的基石就坍塌了一半。
B**、质变规律,事物变化规律。**
质变规律,也叫质量互变规律。
质变过程是一个量变过程,渐变过程(也有突变)。它表现为原质——量变——度——新质。量变过了度,就是质变。质是什么?质是事物自身固有的区别于他事物的规定性。换一种说法,质是一事物与他事物的不同点和相同点。不同点是质的个体依据,相同点是质的分类依据。量是什么?量是特殊的质,是质的倍数**,**也是质的规定性因素,也是质的尺度,也是质的表现形式。量的改变,规定性的改变,尺度的改变,可以导致事物状态的改变,导致事物表现形式的改变,最终导致质的改变。度是什么?度是“量这把‘质的尺’的分界线,或中位线,或零度线,或正负线”,过了度,就引起质的变化,引起质的或正或负的变化。
不同的质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也具有不同量的规定性。比如物质的质**,是“实”**质,与生俱来占有时间和空间。物质的量也是质,也是质的规定性因素,也是质的表现形式,所以,也可以将量称作质的倍数。量变遵守熵增定律或熵减理论;比如事物(社会事物)的质,是“虚”质,与生俱来只占有时间,不占有空间。事物的量,不是质的倍数。比如制度、政策,其量是制度、政策产生的效应(价值),其效应可以用价值量来表示,可以是正价值、零价值、负价值。零价值是其分界线,是其度。事物的量变,不遵守熵增定律或熵减理论,它只服从人类的意愿。
物质的质变过程,特别是熵增过程,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我们可曾想过,我们今日建设一座城市,众多的摩天大楼,水泥森林,最终有一天会变成危楼,变成朽木,变成一堆难以处置的垃圾?人类创造的所有的能源、冶金、机械、化工、纺织、材料、建筑等产品,其熵增都是不可逆的,将来都要变成废物,变成垃圾,等候处理。我们有没有想过如何避免或减轻将来处理垃圾的难度?日本人说,你们建的房子都是一堆垃圾,而他们建的房子却是资源。其背后的原因是,他们在设计建造房子的时候,考虑到有一天房子会要变成危楼,需要拆解,考虑到拆解时的循环利用。能循环利用,就变成了资源。可见,日本人对熵增理论,对质变规律,比我们清楚,比我们掌握得好。
人类社会创造的“事物”(制度法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生活方式等),其质变过程是遵循人类的意愿。因为事物的质是虚质,熵增熵减对它不起作用,事物的量是社会效应(价值),是延伸到受众身上,是由受众来评判,来认定的,所以,事物的质变是由人类的意愿决定。比如一项政策,政策的质是它的内容条文规定,政策的量是政策内容条文产生的社会效应(价值)。而这种社会效应(价值)是延伸到社会受众的,因此,政策的效应和价值量,是必须由社会受众来确定的。因而,政策的质变过程,量变过程,是掌握在社会受众手上的。还有,政策的效应和价值量确定以后,社会受众认同以后,也是有时效和生命周期的。在一定的时期内,社会受众认同或接受。过了一定时期,客观条件变化了,事物延伸不到受众,或者得不到受众的认可,受众不接受,这政策就失效了,就应该修改或废止。还有一种情况,这政策从一开始就是错的,只是受众没有反馈,或者没有反馈渠道,或者受众反馈以后得不到主导者的重视,而不能及时的修改和废止。这就提醒主导者注意了,不要将自身的位置与受众的位置倒置了,是社会受众决定政策的意义,而不是主导者决定政策的意义。政策是为老百姓服务的,老百姓的感受和认同就决定政策的生命。主导者在制定政策时,事先要征求老百姓的意见。事后要倾听老百姓对政策反馈的声音,要进行对政策满意度的调查,要保证老百姓信息反馈渠道的畅通,要允许老百姓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俗话说,一个社会,没有批评,就没有进步,这句话就是说给主导者听的。主导者制定的政策正确与否,其政策效果如何,都必须由老百姓来评判,来认定,而不是自我认定,自吹自擂。如果老百姓没有表达的ZY,你就听不到老百姓的声音,你听不到老百姓的声音,如何确定政策效果呢?如何确定政策正确与否呢?如何建立纠错机制呢?如果没有纠错机制,一旦发生错误,则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WG的教训还不够吗?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纠错机制,就如同一列火车没有刹车机制,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表达的ZY,没有批评的ZY,没有评判和纠错的机制,何来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
事物的质变和量变过程是比较特殊的。某个事物,比如某项政策条文,如果从逻辑推理上可以证明其错误,便无需通过实践,可以直接宣判其质变,不存在量变过程。
C、否定规律,新陈代谢规律。
否定规律,表述为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规律。
否定有多种形式,有自否定,他否定,还有创新否定等。
自否定。事物通过自否定,通过自我扬弃,扬弃不合理的部分,保留合理的部分,在不断循环的过程中完善自己。比如改良,改良就是一种自否定,比较温和,可以避免社会的震荡。
他否定。事物不能通过自否定,就可能通过他否定。比如,革命。革命就是他否定,具有突然否定的性质,采取的方式比较激烈,可能引起社会震荡。
创新否定。创新是对旧事物的完全否定。创新可以建立在先模仿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在先改良的基础上。创新,在了解了旧事物弊端,在比较了准备创新的新事物的优点,在新事物的蓝图构思成熟,在具备了跨界的知识和技术条件下,就可以进行完全的创新否定。创新否定,开辟新事物,创造新事物新的生命周期。
事物的否定,是运动的产物,是时间的产物,表现为新陈代谢的规律。俗话说,旧的不去,新的不来。人若不死,地球上将人满为患。所以,人总是要死的,任何事物都是有生命周期的。旧事物的消亡,新事物的诞生,是不可逆的。人有天大的本事,也不能违反事物变化的规律,都逃脱不了否定规律。只有顺应事物的变化,因势利导,引导事物向好的方面变化,才能延长事物的生命周期。
人们常说岁月是一把杀猪刀,想想也是,有谁能逃得过岁月这把杀猪刀?岁月这把杀猪刀,一定会在所有客体上留下否定的痕迹。
2**,辩证法的模态和逻辑**
辩证法有逻辑吗?有人说有,有人说没有。如果说有逻辑,也是非形式的逻辑。使用辩证法的人,在用辩证法思维的时候,还得遵守形式逻辑。否则,就会出现思维过程混乱和思维结果的不自洽。
中国古代朴素的辩证法思想,比如“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是用两分法看问题,认为事物都有两面性,坏事可能变好事,好事可以变坏事。其逻辑表述为:A等于A,A又可能不等于A,A也可能等于非A。即坏事是坏事,坏事又可能不是坏事,坏事也可能变成好事。这是两分法思维,或然性模态。
两分法思维,它的前提是遵守同一律(坏事就是坏事,得承认),根据事物可能的变化,它的思维路径是灵活的(坏事可能变成非坏事),它努力去发现事物隐藏的可能的变化途径,引导事物向好的方面发展(坏事最终可能变成好事)。比如美国对华为的打压,任正非认为是坏事,坏事也是压力,压力可以变成动力,让华为振作起来,克服自身的弱点,变得比以前更强大。美国打压华为之前,华为知名度有限,美国打压华为之后,等于帮华为打广告,让全世界知道华为是一家了不起的公司。因此,可以用辩证法思维来看美国打压华为事件——美国打压华为是坏事,但坏事也不完全是坏事,坏事提醒华为人采取有效的对应措施,坏事帮助华为人克服自身已经出现懒惰的苗头,坏事帮助华为做了免费广告,坏事最终被消解,并向好的方向转变。
辩证法作为灵活的思维方法,有它自己的“直线”(连贯性)和“曲线”(变化),这“直线”和“曲线”,算不算逻辑?如果算逻辑,我认为它只能算模态逻辑里边的或然性逻辑。如果不算逻辑,我们就把它当作一种适应客观世界变化的随机处理问题的思维方法好了。
辩证法是两分法思维,如果换成三分法思维,N分法思维,则是用“全面的观点”看问题。
3**、辩证法观微——医生看病**
医生看病。
医生面对患者的自诉病情,根据病情的轻重缓急会采取不同的诊疗措施,有的要借用仪器和化验手段,进行全面检查。一般的情况根据患者的自诉,就可以确诊,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不同的病可能具有相同和相近的病状,就要根据病状的细微的差别来确诊。比如腹泻,就要看粪便物的稀稠度和颜色,看是否带血,如果带血,还要分辨颜色是鲜红还是暗红,来确诊是普通腹泻,还是特殊的腹泻,还是其它原因造成的腹泻。有晚上睡觉着凉引起的菌群失调腹泻,有食物中毒引起的急性肠炎腹泻。粪便带血的颜色为暗红色并且象鼻涕样的拉丝,则可能是细菌造成的痢疾,如果是鲜红色,又是肥胖儿童,可能是肠套叠。对于带血粪便,可以根据血是与粪便混合还是在粪便表面,来区别下消化道出血和痔疮出血,还可以根据粪便的形状和血的颜色来判断是否肠癌。比如腹痛和呕吐症状**,**也要区别是胃炎还是胰腺炎,它们发病的部位靠近,很容易混淆,只能通过症状的轻重来区别。还有将心机梗塞误诊为胃肠炎的案例(有一个人打蓝球过后发生腹痛和呕吐,被中医院医师误诊为胃肠炎的案例),其实它们的疼痛的部位是有差别的。根据病状的差异来准确诊断,其实就是在运用辩证法的事物存在普遍差异性的原理。质的规定性有二,一是差异性,二是相同性。医生就是通过找出病状中各种病因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分类定性,然后确诊。
医生看病,不能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还要考虑人体器官与器官的联系。一个器官的病变可以影响和改变与之关联的器官的功能,一个器官的病变可以引起多器官的并发症,一个器官的病变与免疫力和营养摄入都有关联。所以,医生看病,还需要用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来看问题,不忽略病的关联因素,全面诊治。
当医生确诊病情,对症下药以后,还需观察病情的变化,观察病情是向好的方面发展,还是向坏的方面发展。那么就要掌握病情变化规律,就要掌握病情变化的“量”和“度”,医生得根据病情变化,调整用药处方。当调整用药还不见病情好转时,这个时候必须全面的检讨和反思整个诊疗过程,是否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如果诊疗方法正确,病情还在恶化,还在向坏的方向“量变”,在临近“度”,这个时候,医生可以通过与其他相关科室医生会诊,来确定病情,确定有没有办法逆转“量”变方向。当确定病情“量”变向“度”方向不可逆转的时候,就可以向患者家属发病危通知书了。
同样的病,在不同的医生手上,其预后效果可能不同。我见过几个病案(我母亲的病案,熟人的病案,还有听医生讲的病案),患者在原来的负责诊治的医生手上,被告知这病治不好了,但患者转换到另一位医生手上诊治后,被治好了。说明一个什么问题?说明医生的诊疗水平的差别。诊疗水平的差别,其实是运用辩证法思维的差别。医生不一定学过辩证法,但医学理论里边包含了辩证法。你按照医学理论的方法去诊疗病人,其实就是在运用辩证法的方法诊疗病人。如果医生能学习一些辩证法的理论,有辩证法理论指导诊疗实践,确诊率就会高一些,误诊率就会低一些,预后效果就会好一些。
医生看病的方法,就是探寻事物差异、联系、变化规律的方法,就是辩证法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