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扩!买口罩必看!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0-02-17 16:29
来源:央视网
2020-02-17 14:43
新冠肺炎疫情还在蔓延,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口罩不仅是必需品,更成为了断销品。而有人却瞄准了“商机”,大发不义之财。

由于口罩供应暂时还比较吃紧
因此
有部分不法分子浑水摸鱼
趁机哄抬物价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假借卖口罩推广App
2月3日,武汉消费者叶女士在某电商App购买了3盒x-condi口罩,总共花了76元,说是24小时发货,但此后她一直没看到物流信息。直到2月9日,她收到了取消订单并退款的短信。
“我也没退货,为什么要单方面取消订单呢? ” 叶女士生气地说。
在口罩无法发货的问题上,该电商官方声称,供应商曾经承诺能为平台提供口罩,但后来才通知平台口罩被征用,平台自身也是“受害者”。但有消费者质疑,电商提供的商家口罩不供货证明落款时间是2月1日,但2月2日还宣称口罩有货,并且宣称“APP下单优先发货”,这有借口罩推广APP的嫌疑。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调查也发现,有一些商家本身没有货物或者囤货待提价,利用消费者购买防护产品的急切心理,诱导消费者下载APP、注册下单、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
“平台如果确实因物资被征用等不可抗力取消订单可以理解。但事实上,平台在自身没有拿到货、货很少或者货源中断之后还做大规模推广,宣称有货并承诺发货确实不妥。也不排除有平台抱着先预售、大不了取消订单的想法吸引消费者,这难免会让消费者怀疑是在推广App。”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
海外代购 口罩
工厂坐地起价
为了缓解口罩紧缺的问题,不少消费者和商家选择从海外渠道采购口罩。
不过,有业内人士反映,在韩国,部分工厂隐瞒库存、坐地起价,口罩的采购价已经从年前的3元/只涨到了20-25元/只,有商家的报价甚至一度达到48元/只。
据该人士介绍,如果只是单纯的价格上涨,则完全可以理解,“供不应求导致市场价格上涨,这是一个自然经济规律,但现在的问题是,部分供货商利用信息不对称等坐地起价。 ”

据了解,目前,一些供货商已经不再允许采购方进到工厂,“前期大家还是能够进到工厂提货,后来就不让进了,你根本不知道他们有多少货。但供货商会问你要多少货,评估后开个价看你能不能接受,能接受还是会再问别人,看有没有人能出更高的价格。”该人士表示。
此前7家店铺被曝光
早在1月26日,淘宝公示了针对部分问题口罩商家的处理情况,首批共有7家店铺被曝光,分别涉嫌哄抬物价、销售假冒3M口罩、销售过期口罩或劣质口罩等。

疫情当前,制售问题口罩的行为,究竟会涉嫌哪些犯罪?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同时也要坚持公正立场,秉持罪刑法定原则,这是依法防治的总体要求。
“医用口罩是医疗器械,不同于普通的棉纱、海绵、活性炭等口罩,生产问题医用口罩或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生产、销售非医用问题口罩,应当对产品质量鉴定后再定罪量刑。在明确了这两点之后,就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确定相应罪名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防护口罩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用口罩包括: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普通医用口罩,而普通的棉纱口罩、海绵口罩、活性炭口罩不在此列。
“《意见》中明确规定,要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可以肯定地说,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问题口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潘自强说。
根据《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关于医用口罩的鉴定标准,可以参照国家标准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YY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若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的不合格口罩。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将过期口罩重新包装再高价对外销售的行为,尽管未以医用口罩对外销售,但销售额满五万元,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还将依法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其他非医用问题口罩,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对外销售的行为,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同时触犯以上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具体而言,销售额满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额满二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三无口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据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判断。
潘自强指出,对于利用疫情期间人们的恐慌和市场的需求,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卖出天价口罩、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潘自强说,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广大消费者需要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护口罩,发现“伪劣”“三无”“天价”等问题口罩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防止更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口罩流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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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警方通报近期涉疫违法犯罪典型案件来源:乐清交警
2020-02-17 15:46
为全力保护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全稳定,2月3日,温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类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 。通告发布以来,广大市民众志成城,自觉遵守。但也有极少数人员不以为然,我行我素,心存侥幸,更有甚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整体推进。对这些涉疫违法犯罪案件,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坚持从重从快、依法严厉打击。
典型案例通报
(一)
2月1日,瑞安市汀田街道联胜村村民余某某在其女儿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后,无视限制出行、禁止聚集等疫情防控措施,仍于2月3日至6日期间,多次随意出入安阳街道祥云社区东南大厦及汀田街道大典学片区,聚众参与打麻将,导致其密切接触者达328人。2月12日,余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其密切接触者中,被留院观察1人,集中隔离85人,居家隔离242人。2月15日,余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立案侦查。
(二)
2月8日,李某某在鹿城区西城路菜市场附近,拒不听从防疫人员劝阻,踢踹社区硬隔离设施,并辱骂现场工作人员。后又违反防疫有关规定,不戴口罩进入菜场,被现场工作人员制止后扰乱现场秩序再次辱骂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后,对其实施强制传唤过程中,李某某仍对民警进行辱骂并抓伤、脚踢执法人员。当日,李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三)
2月2日至2月12日期间,李某(男,33岁,河南省人)通过微信发布信息谎称出售口罩,骗取龙港市张某某以及其他外省6名被害人共计120.7万元。2月15日,接到张某某报案后,龙港市公安局立即开展侦查,当晚抓获李某。现李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四)
2月14日,管某某酒后回家途经平阳县鳌江镇玉莲村疫情防控卡点时,躺在该卡点工作人员床上不肯离去,卡点值守村干部对其进行劝离时,管某某拒不听从并殴打村干部。派出所处警民警对其进行传唤过程中,管某某拒不配合,脚踢执法人员,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当日,管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5日,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
1月30日,林某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在乐清市柳市镇薛宅村通过微信从河南省某处非正规渠道购入2万只假冒伪劣口罩,后以2.5至3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等人,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2月13日,林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乐清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六)
2月4日,朱某、杨某某乘车途经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某宾馆(县政府指定新冠肺炎集中隔离点)前,看到宾馆门前有医护人员和120救护车。为寻求乐子,朱某在该处拍摄了一段视频,并在视频中谎称灵溪镇某宾馆又抬出五个死人,后朱某将该视频发布至自己微信朋友圈中,杨某某在明知该视频为虚假情况下,仍在自己微信朋友圈中进行转发,引发社会恐慌。2月5日,朱某、杨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被苍南县公安局分别处行政拘留十日。
(七)
2月14日,文成县疫情防控部门工作人员在该县南田镇某自然村运送居家隔离对象回家时,部分村民因惧怕被疫情影响要求将居家隔离对象实行集中隔离,不肯让防疫工作人员及车辆离开。政府工作人员在现场解释劝导无效后,向公安机关求助。民警到达现场后,经长时间劝说,仍有少数群众不配合防疫工作。其中,村民吴某某在现场煽动群众拦车闹事,并以脚踢民警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当日,吴某某因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文成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抗击疫情,人人有责。疫情防控已经进入攻坚时期,希望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全市公安机关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将继续对涉疫违法犯罪零容忍,坚持发现一起,坚决打击一起,全力以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温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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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一女子不戴口罩还向民警吐口水 拘7天!来源:北京日报
2020-02-17 10:55
原标题:大兴一女子不戴口罩还向民警吐口水!拘7天!
“我就不戴,我没病!你们才有病呢!”在北京大兴某村,村民刘某英大声嚷着。村中防疫人员多次劝导,刘某英仍然我行我素,家人也说不通,不得已村民报了警。
民警到现场后好言相劝,特殊时期,为了自己和大家的安全,出门请戴好口罩,刘某英依旧不配合。给她测量体温时,她竟然“口吐莲花”还向民警身上吐口水。这个行为太恶劣。现刘某英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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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男子酒后烧毁防疫物资获刑11个月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0-02-17 12:54
图为庭审现场。 郭强 摄
中新网乌兰察布2月17日电 (记者 张林虎)17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宣判该市首起涉防控疫情类刑事案,被告人张某风犯寻衅滋事罪获刑11个月。
据了解,在新冠肺炎防控疫情期间,张某风因对所居住嘎查(嘎查相当于村)设立的疫情防控检查点影响其出行心生不满,与防疫工作人员产生矛盾。2月8日22时许,张某风酒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位于四子王旗红格尔苏木海卜子嘎查疫情防控点的值班帐篷点燃,造成帐篷及内部用品等防疫物资焚毁,价值4110元。
图为庭审现场。 郭强 摄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风酒后泄愤,任意损毁防疫物资,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从重处罚。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具体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风有期徒刑11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风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