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依法修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_风闻
安龙-从大到小,一览无遗。2020-02-14 16:1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应急处理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贻误了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良机,加剧了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SARS(非典)惨痛教训,源于多次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
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深圳市诊所接诊非典型肺炎首例病人,到2003年4月17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贻误了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间131日。
在贻误的131日里,广东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非典型肺炎进行综合评估,2003年1月23日向全省各卫生医疗单位下发专家综合评估结论,要求有关单位引起重视,认真抓好该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国家卫生部组织专家对非典型肺炎进行综合评估,2003年2月18日向社会公布专家综合评估结论,非典型肺炎源于衣原体,是细菌性肺炎,不是病毒性肺炎。
基于专家综合评估的重大错误结论,政府没有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公众疏于防范,任由疫情扩散传播,截至2003年7月11日,全球SARS病例8069人(中国大陆5327人),死亡774人(中国大陆348人),康复7453人(中国大陆4941人)。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吸取SARS惨痛教训,2003年5月7日,国务院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02月26日,新华社发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7年1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COVID-19(NCP,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蹈SARS覆辙,再次证明多次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所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
2019年12月26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将4例非典型肺炎病例上报给江汉区疾控中心,到2020年1月22日,湖北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贻误了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间27日。
在贻误的27日里:
2019年12月31日《武汉市卫健委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中显示:武汉市组织同济医院、省疾控中心、中科院武汉病毒所、武汉市传染病医院及武汉市疾控中心等单位的临床医学、流行病学、病毒学专家进行会诊,专家从病情、治疗转归、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初步检测等方面情况分析认为上述病例系病毒性肺炎。到目前为止调查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
随后,武汉市公安机关将网络上发布、转发武汉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的人,定性为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的违法人员进行了处理。
2020年1月3日《武汉市卫健委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中显示:初步调查表明,未发现明显的人传人证据,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病原鉴定(包括核酸检测和病毒分离培养)和病因溯源工作正在进行中,已排除流感、禽流感、腺病毒感染等常见呼吸道疾病。
2020年1月5日《武汉市卫健委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中显示:初步调查表明,未发现明确的人传人证据,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已排除流感、禽流感、腺病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和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等呼吸道病原。
2020年1月11日《武汉市卫健委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中显示:国家、省市专家组对收入医院观察、治疗的患者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综合研判,初步诊断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41例,其中已出院2例、重症7例、死亡1例,其余患者病情稳定。
2020年1月12、13、14、15、16、17、18、19日《武汉市卫健委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中显示:密切接触者中,没有发现相关病例。
2020年1月20日《武汉市卫健委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中显示:累计追踪密切接触者988 人,已解除医学观察739人,尚在接受医学观察249人。
2020年1月21日《武汉市卫健委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中显示:新增病例相关流行病学调查正在深入进行,其密切接触者也在追踪中。
基于专家综合评估的重大错误结论,政府不但没有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还通过公安机关禁止公众自发性防范疫情言行,任由疫情扩散传播,截止2020年2月13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63940人,死亡1381人。
为什么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会产生灾难性后果呢?
第一, 专家进行综合评估需要时间。评估时间恰恰是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最佳的时间,被贻误了。2019年12月26日发生不明原因肺炎,如果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疫情肯定不会大范围传播扩散。
第二, 专家进行综合评估需要样本。要查明不明原因肺炎的原因,要掌握不明原因肺炎传播的途径,需要足够数量的样本,样本产生的过程就是疫情传播扩散的过程。2019年12月26日发生不明原因肺炎,到2020年1月20日下午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答记者问,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组长钟南山表示:证实了有人传人的传染,也证实了有医务人员的感染。
第三, 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受技术限制,其结论大多是预测性的。2020年1月20日下午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答记者问,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组长钟南山表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很难跟非典来比较,病情比较轻,肺部的情况还是不像非典,病毒性肺炎通常的情况就是这样。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曾光表示:既然叫传染病,如果这个病没有人传染,我倒觉得惊讶,我们认识了那么多传染病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型,叫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高福表示:最早的时候所有的病人都和华南海鲜市场有关,非常清晰,从动物跳到人类,有适应性变异,就有有限的人传人,我们公布的消息都是这样。现在每天都在病房,我们的防控措施和对它的认知,就是和病毒做一场赛跑,发现有人传人了。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袁国勇表示:如果真的有这个病毒的时候,找钟南山院士就可以了。我们2003年的时候和2012年中东的病毒,有一个药对两个冠状病毒都有作用的,所以我们相信应该是有效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疫情控制的实施设立了前置条件,增加了法律规定实施的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八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疫情控制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持一致,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建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应急处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4小时内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