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更明确地规范疫情级别和对应措施_风闻
苗柔柔-2020-02-10 15:40
现在全国都在防范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民间各种议论很多,尤其有两种意见引发了广泛关注:一是认为武汉市政府耽搁了疫情警戒,二是对李文亮医生遭到训诫颇为不平。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防治法》针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消除做出了种种规定,条款非常多,举例几条与疫情通告有关的: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 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细读下来就能发现,尽管法律规定了发现、控制疫情的种种措施, 但是对于什么程度的疫情如何公告和采取什么样防范手段,却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中间有相当大的模糊地带,使得相关机构没有明确的法例可供参考执行,只能自行选择,这样就必须考虑可能引发的后果。
以武汉疫情为例。
2019年12月29日下午张继先医生所属医院向省、市卫健委报告了由不明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省、市卫健委当即指示开始流行病学调查。
12月30日武汉市卫健委发了内情通报
12月31日首次对外发布武汉发现了病毒性肺炎。
卫健委的行动并不算慢。
但是武汉市就面临一个艰难的抉择了:
春运已经临近,实际上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已经开始。武汉恰恰处于中国的中心,是水陆空的交通枢纽,人员转移的密集交汇区。一旦宣布疫情警戒,它涉及的不是十几万或几十万人,而是千万级别的人口。
不能及时发出疫情警报,引发传染病扩散,肯定它要负责。但是这个警报要发到什么程度,怎么建议预防,怎么控制扩散,后继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武汉市政府需要考虑发出警报会带来多大的社会动荡,要求戴口罩会不会导致群众哄抢,引发小团体冲突或甚至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城市有没有足够的储备;如何警告千万归家心切的旅客;要不要实行强制措施,如何强制不遵守规定的人;尤其是如果阻碍了几十万、上百万人正常的生活和出行的话,最后在严格管制下疫情却没那么严重,那么那些千辛万苦抢到票却不得不更改行程、那些不能出门娱乐、购买节日消费品的人,会不会群情激奋来个舆论大反扑,指责政府的小题大做,无事生非,甚至怀疑是不是政府需要刷政绩而不惜骚扰民生?
所以武汉很可能犹豫了,它想再确定一下疫情的严重性,这么就耽搁了。直到1月22日,武汉开始强制公共场合戴口罩,但是肺炎已经开始大爆发。
固然武汉市政府有它自己的错误,但是最根本的问题是中国需要明晰的疫情警报制度,能够让各级机关抛开一切顾虑,迅速地照章行动。
我们需要一部法规,明确地规定出现了什么样的疫情苗头,相关机构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发出警报;多少实证病例出现,必须在多大范围内防范;传染了多少人就必须采取什么强制措施;甚至还涉及到疫情扩散到什么地步,各个级别的政府有权征用什么区域的物资,有权限制多大地区的行动。总之,什么程度的疫情,政府必须在多长的时间内采取什么样的针对手段。
法规或许还要包括指导信息传播和限制谣言产生,平息群众情绪和疏解病患心理,衡量在十几或几十年内,储备多少和如何储备防疫物资,等等。
按照 《防治法》,只有国务院批准后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公布发布疫情,个人没有此项权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国家行政部门远远没有直接接触病情的人士反应快速,两者之间会有时间差距,这个差距越长,疫情传播就会越严重,后来的舆情就会越激烈。如果发布者正好言中,而政府迟迟不见行动,那么这里程序正义还是结果正义,民间和官方就会出现冲突。如何尽快地缩短反应差距,减缓民间和政府的意见矛盾,及时发布事实真相,驳斥谣言就很重要。从媒体集中对李文亮的各种宣传来看,疫情期间,政府引导正确舆论和纠正错误信息的工作还有待加强。
疫情发布是一项严肃的决定,吃一堑长一智,从失败中学习经验,减少错误,人类社会就是这样不断地在挫折中成长和成熟的。这次疫情不会是人类的最后一次疫情,但庆幸的是我们总能够团结一致,为我们的未来不惧艰险而努力奋斗。
武汉加油!中国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