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不能以对李医生的“情”来乱“法”_风闻
末那识-学以养识,以识统学。(心迷法华转,心悟转法华)2020-02-08 16:30
观点
仁政与法治,哪个是我们这个社会追求的目标,当然是后者!
法治就是最大的仁政!
既然法治,当以法为先,法外不施仁(恩)。
以仁害法,则法溃仁灭。
“法不可弃,民不可伤” 李斯的两全其美之策或可供今日社保政策借鉴这篇旧文中可见笔者上述观点,不理解上述观点的读者,建议先看看这篇旧文理解了上述观点之后再来看本文,否则在没有一致认可的大前提下,任何讨论都不会有共识性的结论。
分析
对于李文亮医生事件,可从事与法两个层面来看。我的原则是:
论事,先论法理;论法,先论事理。
先论事。
论事得依法(取广义,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各种约定或俗称的规则),依法来判定,李医生发布疫情相关的信息属于违法行为(论证略,请参看其它相关文章),当事派出所对其约谈并训诫也是依法治理(不出手就是失职。大众难道希望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吗?)。再啰嗦强调一点,即至于李医生发布的信息是否属实(即是否够得上“谣言”)那是法律判定上的技术细节问题,而就算属实,也一样是违法行为。
再论法。
论法得先论事理,因为法来源于事,没有事则没有法;法的根据是事理,事理理不透,则法就会有疏漏。
“疫情信息必须由法定官方部门或机构发布,个人无权发布”的法律条款符合事理吗?当然符合(论证略)。
结论
既然:论法,李医生发布疫情信息——不论其属实与否——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当事派出所依法执法完全正当合法——无论其执法行为是自行其是还是被上级授意而行;论事,法律条款的规定符合事理。
那么:李医生的行为有违法之实而执法部门依法执法对其训诫就都是无可置疑的。
法不容情,切忌以情乱法。
余论
至于舆论真正的关切处,“李文亮医生去世变成符号 但解决方案更重要_手机搜狐网”一文文末给出了一些讨论,其给出的一些建议如:
疫情过后,应该修改一下对传染病控制方面的法规和指导原则,地方政府如果遇到了之前不存在的传染病,不管三七二十一,发现之后就隔离病人、控制密切接触者、发布警示,不要等着逐级上报、研究、定性等等。先行动起来,如果一小段时间后研究透了发现没问题,再取消也行,宁可错杀,不可放过。
关键是这样的建议“科学”(考虑成效与成本——社会承受的整体成本而不单是经济成本)吗?政府会接受吗?民众会认可吗?这都需要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和辨析尤其需要政府层面的无比的政治勇气和担当才能下决断。
退一步讲,考虑舆情,对李医生的评价,愚以为应当将其行为与精神分而判之:
对其行为,当以法判之,该是什么结论就是什么结论;
对其精神,可适当褒奖,值得表扬的闪光点可以表扬。
最后,温馨提醒:本好心、做好事也得秉持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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