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为防“大理截口罩”再发生——是否在雄安新区设“全国交通高院”?_风闻
小狗2017-微信公号—“小狗2017”—已开通,请关注、指正2020-02-07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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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新冠病”不是我们面临的第一场严峻考验,肯定也不会是最后一场。
此次抗击疫情暴露出很多问题,有的是某些领导干部的能力问题,有的是廉洁问题、作风问题、忠诚问题,有的则是体制问题。
我们要一叶知秋,一些“小事”往往预示着要出“大事”!
历史的经验值得记取,1978年12月16日陇海路发生杨庄特大事故,106人死亡,直接原因是司机打瞌睡。
而此前一个月,郑州机务段就发生过“小事”——一次“险些相撞”事件,责任人仅受到免职处分,铁路局未能吸取教训,进行整顿,导致了杨庄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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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理又出了这次“截收口罩事件”。
以后我们在面临各种灾害的时候,战略物资是否能调得动?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游击习气是否会改头换面,又死灰复燃?
为防止“大理截收口罩”这类事情再次发生,为了保证紧急情况下战略物资运输安全,保证全国调配物资政令畅通,为了防止出“大事”,我们是否可以考虑一下,把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铁路公安再划给铁路?
有人马上反对,他们说政企分离方向是对的,不能变。
好像也有道理,铁总自己有了公检法,你让民营铁路公司怎么和铁总竞争?一有矛盾了,铁总有自己的公检法撑腰,“场上一方运动员”管着“比赛裁判”……
那怎么办?如何让铁路公检法、甚至交通系统公检法从地方那里重新获得独立执法权,不会受制于地方。
铁路司法重新独立出来,重新成为独立于铁总之外的、垂直领导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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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全国铁路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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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的调整方法就是——新设全国铁路高院!
这个高院可以管辖全国铁路中院、基层铁路法院。
现在各地有基层铁路法院、铁路中院,但是它们的上级已不是铁路系统,而是省、区、市高院,它们的身份已转变为省级高院下属铁路中院、基层铁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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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
新设全国铁路高院
我们如果在顶层设计着手进行进一步改革,可以考虑在北京、或者雄安新区重新设立一个全国铁路高院,地位级别相当于省一级高院,直接接受最高法领导。
这个全国铁路高院可管辖全国所有铁路法院(北京铁路中院似乎已改名为四中院?上海铁路中院好像改名为三中院?),这样就可让铁路系统原来所有法院脱离省、区、市的管辖,不受制于地方政府。
当然,这个全国铁路高院的设立要坚持简朴高效,千万不能为此又建大楼、圈一大块地,人员要精干,要用大数据方法减少人员编制。新设这个高院可以考虑永久租用雄安新区正在建的写字楼开展工作,不另外划拨土地,也不新建大楼,后勤、人员住房、子女上学等社会化事务完全依托新区解决。
我们的宗旨是能新设这么个高院,让其统辖全国铁路法院,又不能因建立、维持这个新高院花太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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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
安排收支两条线
这也很重要,这是法院独立性的保障。
为防止铁路系统法院受制于地方财政,又不增加中央财政负担,我们可以实行铁路法院收支两条线,各省、区、市应将本级财政原来支付给本地铁路法院的经费上缴中央财政,由中央财政拨付给各级铁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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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
部分铁路法院、检察院人员分流
据说铁路法院改革中还存在一个人员过剩问题,各地铁路系统的法院好像编制多案子不多,以至于铁路法院转隶地方法院后,地方法院还得“指定管辖”部分案子(某地是指定管辖“合同纠纷”)给它们审理,以显示其相当于地方原来法院的独立性、公正性,也给划转过来后的铁路法院找点案子审。
我个人觉得,这种处理方法值得商榷,过去,铁路法院极少处理地方上频繁出现的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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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法院人员过多,我们可以考虑分流,将一小部分铁路法院人员集中到设在雄安新区的“全国铁路高院”,另一大部分兀余铁路法院人员、铁路检察院人员就别待在办公室了,他们完全可以转岗,充实到铁路公安一线。
4、铁路公安、检察院也脱离地方
同样,铁路公安、铁路检察院也可以按照“全国铁路高院”的办法进行进一步改革。
我们可以在北京、或雄安新区也新设“全国铁路公安厅”、“全国铁路高级检察院”,领导全国的铁路公安、铁路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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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司法在上述“第二阶段改革”完成后,
铁路公检法既没有重新回到铁总旗下,保证了政企分开,让其它所有制铁路公司也可以和铁总公平竞争,也能让铁路公检法脱离省、区、市地方管辖,它们在各地身份就变成了——中央派出机构、中央驻XX机构,类似于国家审计署驻XX省特派员办公室。
这大概是重新恢复铁路公、检、法独立性,保证铁路调度全国一盘棋的最好方法。
接纳一个新的全国铁路高院、一个全国铁路高级检察院、一个全国铁路公安厅,雄安新区也能多聚一点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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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展为全国交通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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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交通系统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为防止地方上的本位主义、游击习气、先斩后奏,这个“全国铁路高院”今后还可以酌情升级为“全国交通高院”。
其下属各级“铁路法院”扩大管辖范围,成为各级“交通中院”、“基层交通法院”。
这个“交通法院”就负责终审发生在全国范围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的一切案件。高速公路、机场、港口可以由地方投资建设,但是发生在这些交通设施范围内的法律事务,终审都交给“全国交通高院”。
各级铁路公安、铁路检察院也可以与铁路脱钩,随之扩大管辖,成为各级“交通公安局”、“交通检察院”。
它们也可以改隶于新成立的“全国交通公安厅”、“全国交通检察院”领导之下,接受垂直领导,负责交通线路、枢纽发生的一切案件的调查、侦破、移送、起诉工作。尤其是可以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不再受制于地方政府,依法管理蓬勃发展的物流快递业,而物流快递业的健康发展,对我们正在建设的“4.0工业”、“新经济”非常重要。
进行以上改革,我们就可以保证今后不会发生“大理截收口罩”这类事件!
我们还可以此保障全国交通干道在公正的法治轨道上运行,防止发生类似湖南“天价拖车费”这样的事,为各种所有制企业保驾护航,降低物流灰色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并极大地强化中央权威,防止地方形成独立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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