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依据,不能是“明显人传人现象/证据”“_风闻
guan_15727657372828-2020-02-06 11:45
对于新冠肺炎的在武汉的失控。武汉市委书记表示自责,称如果早采取严厉的管控措施……
作为可能采取严厉的管控措施的决策者,最大的错误是没有及时启动《武汉市公共卫生穾发事件应急预案》。这个预案是由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法规,对市政府及时处置各类可能的突发疫情进行了充分的授权。
这个预案大家可以在武汉市政府网上查到:当发现不明病因的肺炎时,就可启动最低级的Ⅳ级响应了。
据武汉市卫健委发布的通报,武汉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病例最早发病时间为12月8日。发布于l19年12月30日的《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报送不明原因肺炎救治情况的紧急通知》显示,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陆续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人”,要求各医疗机构清查统计类似特点的病人;《关于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则进一步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及时跟踪统计救治情况及时上报,“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救治信息。”
2019年12月31日,武汉市卫健委发布首个关于该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通报证实,近期该市部分医疗机构发现接诊的多例肺炎病例与华南海鲜城有关联,目前已发现27例病例。
该通报称,经检测分析,上述病例系病毒性肺炎,“该病可防可控”,并给出“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避免到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公众场合和人多集中地方”等建议。
从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21日,武汉市卫健委共发布17期针对此次肺炎疫情的通报(含专家解读和知识问答)。在前5期通报中,**针对是否存在人传人的问题,官方都称“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证据”“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1月12-14日连续三天的通报删除了上述表述,改为“密切接触者中,没有发现相关病例”。
显然,在疫情初现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已履行了预案规定的突发事件件报告义务。但没有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此处最要命的失误是,把现象/证据当成了判断事件紧急性和严重性的依据。
请注意,应急预案的重要价值,在于其控制突发事件的超前性。启动响应不应该根据疫情的明显证据,而应该是根据疫情风险评估的结论!!
如果对早期疫情进行风险评估,对不明病因肺炎会传染的概率应该是大于50%的。首先大部分肺炎都具有确定的传染性。其次,2003年暴发的非典肺炎至今记忆犹新。就算只有1%的传染可能性,对于一个上千万人口,又面临春运、春节前的人员流动聚集的局面,一旦发生人传人的疫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能否接受?结论不言自明。
反之,如果依据上述风险评估结论做出防止传染性疫情的应急响应决定,其后果是引起不必要的隔离措施,动用不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甚至会引起部分或全市公众恐慌。既便如此,比起在全国范围内再发生一次非典的后果,孰轻孰重决策者不难评估。
退一步,就算决重者没有决心启动传染性疫情的应急响应,应急预案也规定了四个级别的应急预警。如果能正式发布来自政府的预警信息,就象WHO发布引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样,提前引起公众关注,也会好过只发布来自卫健部门的通报。就算最初的不明肺炎被明显证据证明没有传染性,再降低或撤销预警,相关程序应急预案中也早有规定。
自2003年非典事件后,国家大力推动社会经济各领域的应急体系建设,并为之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力,其目的就是突发事件来临时,能够快速响应,把灾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把损失降低到最低。各类各级应急预案的颂布实施,就是为了减少突发事件时的决策失误,提高决策效率,减少紧急情况下的人为因素。显然,这次疫情在武汉的失控,是没有严格认真执行已经事先设计好、规定好的应急预案的结果。
不得不提的是,预案中规定了在收到了疫情最初报告后,决重者应通过专家团队获得是否采取措施的参谋。但从已公开的报道,来自不同级别的专家们似乎更关心如何早日发表他们的科学发现。风险评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