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红十字会,我们还能有别的选择吗?_风闻
已注销用户-中国政经第一刊2020-02-02 21:34

武汉的物资依然紧张。
“今天以前,我们一件官方物品都没有收到”,张燕是武汉某定点医院的一名工作人员,2月1日,她收到通知说,来自红十字会的一批物资已经抵达,“但没那么多人手,不能马上到我们手上”。
相比之下,熟人的捐助更有效率。张燕说,在1月21日,她的一位朋友花了几万,买下500件防护服,很快从外地邮寄给她,“再加上其它途径的物资,陆续用到了现在”。
张燕的情况并非特殊,另一家定点医院的工作人员刘猛说,现在n95口罩和防护服都很少,“我们会去四处打听,哪里有物资?然后通知医院,有专人盯着,派人去核实确认,能搞一点回来,就搞一点回来”。
医务人员四处“化缘”,而在另一边,湖北、武汉的红十字会陷入争议。尤其是在日前,湖北红会的公开信息显示,协和医院仅受捐3000个口罩,但不是定点医院的一家“莆田系”医院,却收到1.6万个n95口罩(后修改为1.8万个kn95口罩)。
在协和医院之后,情形没有明显好转。今天(2月2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报道金银潭医院的公告,它是最早收治新型肺炎患者的医院,现在的口罩和防护服亦十分紧张,公开向外界表示接受社会捐赠。
可是,社会捐献的渠道,在目前有所限制。
按照民政部1月26日发布的公告要求,接受募集款物,由5家慈善组织负责。它们是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

《公告》规定,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然而现在,湖北、武汉红会被质疑效率低下,同时欠缺公平。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认为,目前武汉运转接收款物量已经远远超过几家机构的运转能力。
**负荷超载过后,就会形成一个“堰塞湖”:****物资堆积在仓库,无法抵达一线,而一线人员亟须物资却不可得。**另一方面,有能力的慈善机构和社会力量,无法施展能力解决问题。
指定机构的做法是否合法、科学?《南风窗》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马剑银,他认为,政府的做法于法有据,而在执行环节出现能力不足的问题,是可以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的。
**Q:**现有的部分情况是,捐助人走民间渠道,无法抵达想要捐助的对象。疫情以来,官方指定机构接受、调配资源的做法,其合法性也遭到质疑?
**A:**这个问题比较复杂,5家定点机构局面的形成,根据的是民政部的《公告》,不能说《公告》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慈善法》第30有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所以,政府确实有职责来建立社会捐赠款物的统筹协调机制。
**但法律并没有限定统筹协调机制的具体方式,就是以指定若干家慈善组织来进行。**也就是说,指定不是唯一的机制,还可以有其它方式,甚至是更好的方式,民政部这次的公告指定,体现着一种保守的惯性思维。
当然,不能说指定就完全不行,指定若干家慈善组织作为社会捐赠物资的中转平台,并不意味着社会公众的捐赠只能通过这几家慈善组织进行。
而是说,即使通过其他慈善公益渠道进行募集的款物,也需要通过这个中转平台,这有利于在突发事件中的社会捐赠物资与资金的统筹协调、信息公开等,理论上更有利于需求与供给的匹配。
但是**问题在于,指定的标准是什么****?**我们看到现在的定点机构,是两家红十字会,两家慈善总会,一家基金会。
比如红十字会,它本身的基本功能就包括应对这种突发事件。慈善总会与是民政部门自己主管的慈善组织,关系密切。
总之,**我只能看到这5家是官办的,或说与政府的关系很好的,但我没有看到指定标准中有机构实际能力、以往经验等等的考量。**很多公众与专业也在质疑,这个指定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指定没有正当合理的标准,最后受指定的慈善组织很有可能难以承担这项重要的任务。我们看到的是武汉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非常辛苦,但却没有太多成效,甚至受到很多质疑,最后他们的行为变得非常封闭,连央视记者都拒之门外。
受指定的慈善组织,不应该限于自身来承担这个任务,而是应该充分链接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除了发动志愿者(这本身就应该是慈善组织能力建设的一部分,尤其是红十字会)还需要与其他更为多元的社会力量和组织进行合作,包括大型的物流公司、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在物资流通、信息公开等方面建立通畅的渠道。
但我们都没有看到。最后还是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让医药物流公司强行介入接管捐赠物资的调配渠道。

图片来源:武汉红十字会
**Q:**民间的做法如个人捐赠,直接通向具体受益方,受政策影响而不能了。这是否意味着对部分捐赠者权力的限制、剥夺?
**A:**这个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一个人,召集了一批不确定的人,募集善款并且捐款捐物给医院,又绕过了定点机构,或者其它慈善机构,那么按照现在的慈善法,主流观点可能会认为,这涉嫌“非法募捐”。但我个人认为,这个结论是需要反思的。
我们要区分在法律上不受鼓励的行为和法律上需要否定评价的行为,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这些人和组织的行为存在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的行为,那么这是“非法募捐”,按照法律进行行政处罚甚至采取刑事措施。
但如果仅仅是开展了为了武汉疫情以自己或者组织的名义公开募集款物,事后也证明所募集的款物确实用于此次疫情防控的范围,那么将此定性为法律上具有否定性评价的“非法募捐”予以禁止似乎过于严苛。
其实这些行为本身就是社会运作的正常体现,在有些时候还能发挥相当的作用,如果慈善法主要是倡导组织化的慈善形式的话,那么对于这种行为不鼓励即可,不给予税收优惠就可以了。
除非有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欺诈、诈骗定性,我们有些法律政策规定,这也不行,那也禁止,实际上体现一种懒政思维。
在这次疫情中,确实出现了一些组织,以个人、临时性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网络倡导筹款,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购买等,我相信事后民政部门也难以去处罚的,即使处罚也很有可能选择性执法难以服众。
当然,据我的了解,目前确实存在以慈善为名的“诈骗”,比如一个人出现在群里,说他要筹钱买口罩给医院,但实际上他买的是三无伪劣口罩,从中谋取利益。出现这种行为当然需要在查证后进行处罚,但不宜一开始就直接定为非法予以禁止。
另一种情况是,他不公开募集,而是自掏腰包或者找三五亲朋好友集资之后买防疫物资直接送给医院等需求方,这在慈善法上叫直接捐赠。
此外,虽然民政部指定了五家慈善组织统筹湖北省武汉市地区的社会捐赠款物流转,也并未完全禁止捐赠人将款物捐赠给非指定的其他慈善组织。
只不过按照民政部的公告,这些非指定的其他慈善组织,进行定向捐赠等慈善活动时需要通过这五家指定的慈善组织作为中转通道,中转的方式也可以多样化,例如可以签定向捐赠协议,但款物可以直接运送等。
我认为,这是合理的,因为在重大疫情之下,对社会捐赠款物进行一定的统筹、协调和调配,是合理的,受指定的慈善组织,起到“中转站”的作用,以保持款物流转的通畅和信息的清晰可控。
当然在现实中,这些受指定的慈善组织做得并不好,这在实效上也影响了民政部公告指定的正当性。如果说5家定点机构做得很好,其实对于指定正当性的质疑会少很多,这是受指定慈善组织的能力问题。

1月27日,某企业捐赠的医疗物资送抵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Q:**疫区的物资供给陷入矛盾,一方面在定点机构成为“堰塞湖”,一方面缺少其它捐助途径,所以疫区一线的人员要“抢物资”。将各渠道打开,是否更加合理?
**A:**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指挥部和受指定慈善机构的分工不明确,相互推诿。据目前的报道,双方都认为,实际的调配权不在自己这里。指挥部工作人员说,调配方案都是几家慈善组织出,指挥部只是审核批准,基本没反驳。
但是红会等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说,自己只有接收的权利,款物分配与发放的所有权力都在指挥部,自己是等待指示一一发放。这样的说辞很难说服人,需要厘清各方的职责与分工,使得社会捐赠款物的调配过程与信息更加公开透明。
目前出现了这几家受指定的慈善组织将非限定社会捐赠款直接拨付给指挥部的做法,这个非常不妥,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指挥部事先指定用款方案,然后向这五家受指定的慈善组织来申请款项,做到公开透明,否则,依然会出现汶川地震时期社会捐赠款进入政府财政账户之后去向不明的弊病。
至于你说的打开渠道。我认为,主要还是多链接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刚才已经说过了,而且这几天我们也看到当地政府和受指定的慈善组织在这方面有积极的行动。
当然也可以多增加几家真正有能力的慈善机构更深入地参加到疫情防控事务过程中来,但这似乎需要民政部松口,毕竟《公告》是民政部发的,地方政府哪有动力去推翻民政部的行为呢?
(张燕、刘猛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