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疫情防控期间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0-01-31 14:46
来源:澎湃新闻作者:林平
2020-01-31 10:38
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办案指导意见,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明确指导: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尽量不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指出,鉴于当前特殊的疫情形势,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应当坚持服从服务大局,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案件办理既要严格依法,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处理好办案与防控的关系。
《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意见》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尽快建立防疫期间的办案工作机制,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可以通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书面听取意见,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字后及时收回审查附卷。
在办案期限方面,《意见》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于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期限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不得因审查逮捕办案期限延长而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为限,退查和延长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
《意见》强调,防疫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严把握。
——————————————————————
北京高院:快审快判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严惩暴力伤医
来源:澎湃新闻
2020-01-31 13:14
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疫情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研究,预判可能出现的案件,作好相关案件审判准备工作,“对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的犯罪行为,要快审快判。”
《意见》指出,要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严惩借机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
《意见》要求,对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的犯罪行为,要快审快判、形成震慑。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疫情相关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得对防控疫情有关的药品和物品采取查封等措施,财产查控等措施涉及疫情防控相关医院、企业及人员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等措施。
《意见》要求,全市各法院要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不组织开展集中执行、夜间执行等行动。为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对依法可以进行书面审理的案件,尽量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拟安排开庭、接待当事人的案件,要认真排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关情况。不能排除疫情传播风险的,应当延期开庭、延期开展其他工作,并告知当事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当事人因疫情防控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当予以准许,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意见》提出,全市各法院要充分运用网上办案系统,引导当事人尽量使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送达、网上调解、网上执行、网上开展诉讼服务。对不便网上立案的,引导当事人选择邮寄立案。对申请到法院旁听的群众,尽量引导当事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