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顶格严惩——“银行内部人诈骗”!_风闻
小狗2017-微信公号—“小狗2017”—已开通,请关注、指正2019-12-27 04:34

(特此声明,本图和本文无关
请勿过多联想
图片转自网络)
我们要一家哭,
还是一路哭?!
银行的经理、员工,这些“内部人”,利用在银行职位上工作时拥有的公信力,诈骗储户。
储户原本准备在银行存款,“内部人”却在存单、协议、文件上做手脚,甚至使用假公章,违背储户意愿,将储户存款挪用于购买高风险基金、保险、理财产品!甚至直接诈骗储户钱财,扣留储户的卡折,将钱转走据为己有。
出事后,储户血本无归,这些“内部人”离职了事,有的银行一推了之,甚至会以涉嫌犯罪的“内部人”——经理、员工伪造单据、伪造银行公章、已经离职为由,甩掉一切赔偿责任。
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储户损失惨重。
在银行内实施诈骗的银行内部经理、员工骗钱跑路,或者将钱转移、洗干净,假定当地的经侦部门努力办案,然后这些“内部人”甚至可以“自首”,等把牢做完,还可以出狱享受诈骗的“胜利果实”。
银行拥有更强的法律资源和其它的追偿资源,但是某些银行在此类案件中用强势法律资源对付受害者,而非去对付犯罪的“内部人”,这些银行往往潇洒地抽身而去,不带走一丝云彩。
而被诈骗的客户,却没有难么多法律资源去追回损失。
这公平吗?
这样的“银行内部人”借用在银行的职务,在银行经营场所进行诈骗,银行难道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赔偿责任吗?
招聘、提拔、管理、监控这些“内部人”,难道不是银行应肩负的责任吗?
还是以后要要求储户都去会计学院学习银行票证、程序知识,将自己提升到“银行经理”的金融法律知识水平,以防止被银行内部人诈骗?甚至从银行营业网点拿回的每一个协议、合同,都要立刻找司法机构鉴定上面的公章是否真实有效?
这类“银行内部人诈骗”已经造成巨大损失,被骗的群众不在少数,这类“银行内部人诈骗”造成社会不稳,形成了社会痛点。
这样的痛点,如果犯罪分子、银行不承担,政府就要来承担,社会就要来承担。

(特此声明,本图和本文无关
请勿过多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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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议是:
首先,银行内部人在银行营业场所内实施诈骗,造成的损失应由银行首先承担,然后银行自己动用法律资源去追究涉嫌犯罪“内部人”的责任,去追回损失。
其次,顶格严惩——在这类案件中,“银行内部人”都年满十八岁了,也熟悉金融、法律知识,知道实施诈骗的后果,他们的诈骗影响了社会稳定,破坏了人们群众对银行的信任,还有可能引发挤兑提款等严重后果,
如果我们仅按现有法律条文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是不够的,唯有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顶格严惩,才有可能刹住这股“银行内部人诈骗”狂潮!
对于某些下了狠心要诈骗客户的银行经理、内部人来说,真正让他们恐惧,能让他们把伸向客户的黑手缩回去的——唯有一种严惩——
…刑!
还有,今天我看到一条新闻,银保监会在制订某项严管措施的时候,咨询了银行从业人员的意见……
我们假定立法机关要制订严惩“银行内部人诈骗”的法律,然后这些部门如果去咨询公知“法学家”、“经济学家”甚至银行从业人员的意见——
“群众要求严惩从事诈骗的银行内部人,要求判你们这些实施诈骗的‘内部人’极刑,你们有什么意见啊?”
可想而知,这些公知大V“法学家”、精英“经济学家”、银行从业人员会给出什么样的意见。
反正,如果因“内部人诈骗”引发各种事态,上述这些建议从轻发落“银行内部诈骗犯”的公知“法学家”、大V“经济学家”、银行从业人员、“律师党”——他们不用承担任何维稳责任!
他们不但可以拍拍屁股走人,还可以借机炒作一轮“体制”,借机煽动“推……

(图片转自网络)
好,我们的立法、执法机关就面临选择,
十四亿人民的利益和诉求重要?
还是这些“银行内部诈骗犯”、公知“法学家”、“律师党”要求从轻发落自己的可耻愿望重要?
我们立法、执法机关应该如何抉择:
从轻发落?让全社会、政府来承担由此引发的社会痛点?
还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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