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楼砸死两名路人的重庆男子系自杀,或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_风闻
观察者网用户_227725-2019-12-25 15:12
【综合整理】
12月24日晚,一名男子在重庆沙坪坝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坠楼,砸倒两名过路行人。

之后,沙坪坝区委宣传部表示,三人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后均已死亡。
目前政府已成立工作组处理善后工作。




25日中午,重庆沙坪坝区警局发布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该坠楼男子为自杀。


公告全文如下:
12月24日20时20分许,一男子从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一公寓楼高坠,砸到两名行人,附近巡逻民警迅速开展处置,三人经120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现场勘查、查看视频监控、调查走访,初步查明系暂住该高层公寓楼的李某(男、31岁、湖北武汉人)跳楼自杀所致,排除刑事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
据界面新闻,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律师余超采访时表示,李某自杀坠楼,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李某已死亡,所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余超指出,但在民事上,在其遗产范围内应当对被砸死的两名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网友评论:



这种自杀者跳楼砸死无辜路人的新闻,也不算少见了。
14年,广州一男子因经营的珠宝店亏损而跳楼,砸死了过路的货运店老板,自己却无大碍。
17年,汕头一男子因为感情受挫跳楼,砸死了过路的老大爷,自己没死成。
据《刑法》,如果自杀者未死,则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如果自杀者已死,则免去刑事责任,但需担负民事赔偿责任。
但不管怎么说,无故被砸的过路人都太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