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官现象不能止于处理和谴责_风闻
乌江自刎-2019-12-25 23:10
现在到底有多少贪官,不知道,一般情况下都贪到什么程度,不知道,但听到有些贪的手段和数字,还是很触目惊心的。
当然贪官不止于贪,大多的贪官还牵涉权色、钱色交易,有些女贪官也不能免俗,当然色比钱更隐晦,手段和数字的详情更是不得而知。
如果贪官涉及的钱和色仅停留在形式上,那危害还不太大,危害大的是它的具体内容,它一定会给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带来灾难。
因此对待贪官不仅仅是政府严肃处理,社会上也会广泛进行谴责,但如果止于处理和谴责,那贪官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制止不了的。
处理都是在贪官现象发生之后,属于灭火和惩戒性质,在贪官现象发生前你是不能处理的,因为没有贪官事实或没有拿的出来的贪官依据。而等到有了贪官事实或有了拿得出来的贪官依据再处理,对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也已经发生,处理只是灭火和惩戒,只对人不对现象,那贪官现象就会永远存在下去,危害也会永远存在下去。
由于人性,钱和色是所有人普遍乐于追求的,大部分人对此是无止境的,只有当他的追求遇到较大阻力或较大代价时才会停止。有能力和条件者会追求更多的钱和色,想让他停止追求就要有更大的阻力和让他付出更大的代价,而无能力和条件者,主观上也是尽全力追求,但客观上很容易被阻力和代价吓住。
所以一般人谴责贪官都是从事实上谴责,并不是从动机上谴责,因为他是没能力和机会,有能力和机会也一样,谁也不比谁好多少。
那人们是不是还应该谴责贪官,当然应该,谴责对贪官来说也是一种阻力和代价,只不过效果不是很好。
这样说贪官这种社会现象是有人性基础的,而要制止贪官这种社会现象就有从人性上着手,不能只从现象上着手。从现象上着手是后发制人,属于扬汤止沸,从人性上着手是先发制人,防病于未然,属于釜底抽薪。
从人性上防患于未然就不是针对贪官现象,而是针对人性,不考虑贪官现象发生没发生,而考虑的是贪官现象有没有发生的可能,这就要从制度入手,从制度上杜绝贪官现象发生的可能性。
所以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制度,不断改进制度,堵住制度漏洞就是必须的要求。
能力和条件是成为贪官的两个重要原因,作为官员来说当然是越有能力越好,而有能力的官员也可能因为没条件成不了贪官,这不论是对国家、社会、家庭、个人都是极好的结果,服务社会、寿终正寝、生的伟大、死的光荣,多好哇。
看来不要追求完美的人,而应该追求完美的制度,对贪官现象来说,能防患贪官现象发生的制度就是完美的制度,在权力的制定、运行、监督之前都有完美的制度来防患,贪官现象就不会发生。
所以当社会上惩戒和谴责贪官现象的时候,首先应该想到的是有没有用制度防患于未然。
没有防患贪官现象的制度就不能制止贪官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