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造谣的人,是真希望我国女权事业“毁灭吧,赶紧的,累了”_风闻
000000000000-不以美貌动天下,但以风骚惊世人 的番老板2019-12-24 13:31
昨天,中国妇女报发布《民法典草案拟删去伪造变造冒用证件骗取结婚登记为无效婚姻规定》一文,立刻引发了不少人的解读与关注。
而后,这样一条微博冒了出来,迅速被大量转发。


(经网友提醒,这位博主还补充了一条)
这条微博甚至转进了我朋友圈里来,看得我真的是全身发抖,手脚冰凉。女权之路已经这么难了,还不加思索跟风造谣给人家留话柄,还能不能好了?

1.禁止代孕被删除?
为什么一直坚定反代孕的我没听到消息?
今早看到黑历史打脸bot,我算是知道这条消息怎么来的了。

事情起因于2017年2月,卫计委宣布将继续严厉打击代孕,而后经济观察报发布了一篇《请给代孕一点讨论空间》的社评。
这条旧文,不知怎么的就被网友一把洛阳铲给发掘了出来,而且在转发过程中,被网友张冠李戴,把经济观察报的观点加在了卫计委的头上。
于是变成了“禁止代孕的条款已被删除”。
但事实上,人家没删,真的没删。
规定代孕不合法的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与这次修改的《民法典》并不是同件事。

2.民法典草案拟删去伪造变造冒用证件骗取结婚登记为无效婚姻规定
原文是这样的:
民法典草案12月23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删去婚姻无效的第四种情形,即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有的专家学者和地方提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项规定。
1.现行法律中并没有“伪造变造冒用证件骗取结婚登记为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是草案中起初加上了,觉得不妥又删去了。
2.“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全部不认定为无效
不一刀切,而是联系司法实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怎么就被解读为了随便拿着伪造证件就可以给大家强制安排结婚了?
3.女性单身生育,罚款?
事实上婚姻法里没有单身生育罚款,地方法律中有,但那不叫单身生育叫非婚生育,征收的是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属于行政性收费。
这并不是刚刚设立的收费,早在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便已有明确规定。
而且这条规定,男女都适用,并不是只针对女性。
4与5,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单方可否改姓和离婚冷静期问题。
民法典草案第二稿时,删除了第795条“离婚后抚养子女方可单方改姓”,
2018年,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时,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这两点,提出以来,已收到大批“差评”,不少网友都曾在11月3日的截止日期前,到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网页上提过反对意见。
既然如此,目前还是草案,并非定论,尚有可讨论的空间,网友们都还在努力,怎么就有人先替大家绝望了呢?
而且,这位博主把这两个确实需要讨论的议题,与前面几条谣言混在一起,带着煽动性的情绪发布,大家或忙着跟风哀叹,或忙着抨击谣言,谁还能注意到这些问题?
6.婚前故意隐瞒禁止结婚的疾病,如果结婚了婚姻依然有效?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婚姻家庭编草案共5章、79条,已进行了三次审议,此次修改明确了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次修改删去了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总而言之,这条微博,这位网友的评价最为恰当:

最初看到那篇谣言集大成贴,我还以为是反女权者的直钩钓鱼,没想到竟然真的引发了恐慌,大批网友竟踊跃咬钩,觉得“药丸”。




女权已经很难了,有拿女权做买卖的,有浑水摸鱼挑拨仇国情绪的,如今,甚至有人造谣造到了立法头上。
传递谣言,煽动恐慌情绪,让不理性的言论占据讨论空间,吞噬掉理性的讨论,旁观者再反手为女权团体扣上“反智”的帽子。
谣言并不是向传统思想战斗的武器,是反手捅向自己的刀。
大家都听过“狼来了”的故事,现在因听信谣言把污水淋满头,女权事业未来的路要怎么走?注定举步维艰。
姐妹们,一人造谣,千人跟风,锅却是要全体女权者来背的。
别再给反女权者递话柄了,成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