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地解决”:七七事变期间日本侵占华北的三步走策略_风闻
熊猫儿-2019-12-23 20:35
日军制造七七事变、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是必然的。这是日本的既定国策,《日本对华战争指导史》一书即强调:“历史已进入这样的发展过程,即华北的事态需要加以改善,日华关系应当有个全面的转变。本事态即使能收拾,如果不触及这个自满洲事变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根本问题,则仍会继续发生第二个、第三个卢沟桥事变。换句话说,如果不以此根本指导原则为前提,那么爆发日华战争将是不可避免的。”①日本军部、政府、驻屯军在事变发生后都声称“坚持不扩大方针”,强调要“现地解决”,似乎与此国策是矛盾的。实际上,“现地解决”恰恰是日本推行的策略手段。尽管学术界剖析了日本内部“扩大”与否的争论②,也分析了“现地谈判”的侵略模式③,但是仍有必然探讨“现地解决”的策略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将日本夺取平津地区的毫无廉耻的阴谋手段展现出来。
一、一步走:第29军须撤至永定河左岸
首先要指出的是,七七事变是日军在有利于它的国际局势下制造的。蒋介石指出:1936年二·二六事件后,日本“对俄作战与对华侵略势必加紧,而德国单独宣称废除洛迦诺条约与开兵入莱茵河流域,皆足增进世界纠纷”④。中国驻法大使顾维钧指出:1937年上半年远东局势“还是相当平静”,欧洲局势“也似乎较前顺利”,但是1937年6月后“国际关系一时的缓和,才首先由于欧洲的麻烦而被破坏”⑤。6月9日,裕仁叔父梨本宫和关东军参谋长东条英机提出:“从我们的战略准备以对付俄国的角度看……为了消除我们后面的威胁,给予南京政权一个直接打击,是最重要和最可取的。”⑥7月6日,外相广田弘毅宣称“除毅然推行正确政策外,别无他途”⑦。秩父宫自欧洲致电裕仁:“干吧!”⑧在这样的背景下,七七事变必然发生了。
日军既然制造了七七事变,就要“毅然推行正确政策”,而“现地解决”正是它推行“正确政策”的策略手段。七七事变发生后不久,日本声称要“现地解决”,是否“不扩大”要看中国的态度。一方面,日本外务省7月8日11时将事变责任推到中国身上,指责7月7日夜中国军队“约二个中队,由芦沟桥北方龙王庙及芦沟桥附近部落,对日军横加射击”,声称“目下情势,该事态似不致扩大”,但“今后推移全系于华军态度如何”⑨。日军声称:“支那侧解决本事件力求不扩大化的意图十分明显”,“反复恳请希望本事件不扩大化”⑩,但是,“华军若不反省其非,则我军以断然的决意加以膺惩,自不待言”(11)。
另一方面,广田弘毅训令在青岛的川越茂“赶回南京,从事交涉”(12),但川越茂并未赶回,只有参事日高信六郎在南京,因为7月9日10时日本政府正式决定了“现地解决”、不与国民政府交涉的方针。它宣称,虽然“今次事件爆发之原因,全在于支那侧之不法行为”,但是日本“坚持事件不扩大之方针”(13)。它又称,“日本帝国政府虽暂采取事态不扩大之方针”,但是“今后事态之动向,悉依蒋介石之态度如何耳”;如果蒋介石干涉“现地解决”并派军北上,“日方亦有重大决意之必要”(14)。《日日新闻》宣称:如果“蒋介石今后不停止华北中央化之强行政策,则如斯事件之续发,必有可能性”(15)。日高信六郎7月10日对中国外长王宠惠宣称:日本不愿同国民政府外交部“为对手,而欲就地商办”(16)。7月11日,日高信六郎奉日本政府训令再次提出:国民政府不能阻碍“现地解决”(17)。
日军“现地解决”的问题,首先是中国军队不能驻守卢沟桥,设置非军事区域。围绕此点,中日双方对达成的第一个解决协议作了不同解释。日方声称,双方于7月9日3时“达成妥协”,规定“支那军午前五时撤退至永定河右岸”,即是说,中方同意日军7月8日11时所提“卢沟桥及龙王庙中国军队撤至永定河西岸”的要求(18)。7月10日,日高信六郎对王宠惠宣称,日本外务、陆军、海军三省协议“特别著重今后保障以丰台为中心,在永定河以东之一定区域,设置停战区域”(19)。中方指出,双方于7月8日晚达成的是撤兵办法,规定:(1)“双方停止军事行动”;(2)“双方出动各部队回原防”;(3)“芦沟桥仍由我军驻守”。7月1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表声明,一方面强调不能“现地解决”,提出“中国国策对外在维护和平,对内在于生产建设。举凡中日间一切悬案,均愿本平等互惠之精神,以外交之方式,谋和平之解决”;一方面“深盼日本立即制止军事行动,遵照前约(指7月8日晚撤兵办法),即日撤兵,并为避免将来冲突起见,切实制止非法之驻军与演习,庶使事态好转,收拾较易”(20)。“日关系当局”回应:“华侧计划的开始战斗行为,蔑视停战协定,向撤兵地区内侵入,对日军加以不法射击之不信暴戾行为,异常愤慨。并华侧徹底反覆如此态度时,日侧不扩大事件之方针不过使华方傲慢耳。”(21)
7月11日17时半,日本内阁书记官长风见章发表谈话:“鉴于此次北支事件的性质,特改称事变。”(22)18时24分,日本政府发表《关于向北支派兵的政府声明》,宣称:其一,由于第29军“于芦沟桥附近不法射击日军”,日军“乃不得已而与该军发生冲突”。但是,日本并“不弃和平解决之希望,本诸事件不扩大之方针,力图局地解决”。虽然第29军“允为和平解决”,却“毫无同意和平交涉之诚意”,但是日本仍然“不弃不扩大局面与和平交涉之希望,督促华方早日反省而期问题之圆满解决”。其二,由于“维持华北治安,于日本及‘满洲国’极为紧要”,由于“使华方对其不法行为与排日侮日行为前来道歉,并对今后此种行为应致适当保障者,由维持东亚和平上观之,极为紧要。是以日政府于今日阁议下以重大决意,关于向华北派兵已决定应取之所要办法矣”(23)。
日本政府这样表明了“现地解决”的含义是“维持华北治安”;为使中方“诚意”接受而“圆满解决”,“日本帝国须持重大决意”而出兵华北。首相近卫文麿解释说:“政府对此次之事变,务不扩大,欲局部的解决。然而中国侧之态度长年的排日侮日,最近特甚,故为促中国侧反省,必须派遣相当兵力,一方为促和平的交涉反省,派兵以进行和平的交涉之方针,此际为不得已之事。”(34)这个论调是:为了“和平的交涉”而实现“局部的解决”,日本不得不出兵。
与此同时,日本军部作出《关于在北支作战的陆海军协定》,一方面规定“平定平津地区,对北支之支那军予以膺惩”,一方面强调“虽然作战尽量限制在北支,但是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转向对支那的全面作战”(25)。它以香月清司出任驻屯军司令官,指示他“对芦沟桥事件,在不扩大方针之下力求现地解决”(26)。香月清司抵达天津就职后认为“事件不扩大、现地解决的希望渺茫”,“对支一战”的形势“正在急剧的出现”(27)。因此,他决定“以此次事件为契机,从根本上解决北支问题”,为此“逐次集中兵力,伺机对河北省内之支那军予以彻底打击和扫荡”(28)。这样,所谓“对事件采取不扩大方针、现地解决问题的稳进论几乎不见了”,“局势向强硬论方面发展,一直演变为日支全面战争”(29)。
在日本政府作出这个声明、日本军部拟定这个作战部署前后,日本驻北平特务机关长松井久太郎、驻北平武官辅佐官今井武夫同第29军进行“现地”交涉。7月9日晚,松井久太郎提出:“(1)第二九军代表向日本军表示道歉,并声明负责防止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2)对肇事者给以处分;(3)卢沟桥附近永定河左岸不得驻扎中国军队;(4)鉴于此次事件出于蓝衣社、共产党及其他抗日的各种团体的指导,今后必须对此作出彻底取缔办法。对以上要求须向日军提出书面承认,对第四项的具体事项要作出说明。”(30)显然,这已不是单纯的停止冲突、相互撤军的问题,日军声称,如果第29军“承认上列各项”,则双方军队“即各回原驻地”,但是中国军队不能驻守卢沟桥及其附近(31)。7月11日7时,第29军副军长、北平市市长秦德纯表示:“即使对其他条件能让步,惟独对中国军队撤出卢沟桥这一项绝对不能同意。”今井武夫提出:“如果中国方面答应日本军的要求,日本军情愿自动在签字的同时从卢沟桥周围撤退。”(32)
于是,双方于20时达成所谓“现地协定”(33),日方称为《卢沟桥事件现地协定》或《松井·秦德纯停战协定》。它到底有多少条?包括哪些方面?中日双方说法不同,双方各自所说也不同。
就日方来说,今井武夫称为三条:“一、冀察第二十九军代表向日本军表示遗憾之意,处分肇事责任者,并声明负责防止此类不幸事件之再度发生。二、为避免与驻丰台日本军过于接近而易惹起事端起见,中国军队不驻军于卢沟桥城廓及龙王庙,以保安队维持治安。三、本事件多半胚胎于所谓蓝衣社、共产党及其他抗日各团体的领导,因此将来须采取对策,予以彻底取缔。”(34)日本外务省则称有四条:“(一)廿九军代表道歉;(二)处罚事件责任者;(三)取缔抗日分子;(四)卢沟桥廿九军驻军撤走。”(35)陆军大臣杉山元宣称亦为四条:“一、中国军队停止驻扎芦沟桥附近及永定河左岸。一、保障将来。一、处罚直接责任者。一、道歉。”(36)日本驻屯军司令部发表的声明增加一条:“一、华军撤离芦沟桥;二、惩办引起事变之中国官员;三、充分取缔反日活动;四、实行反共设施;五、中国向日本正式道歉。”(37)
就中方来说,第29军将领回忆为三条:“(一)双方立即停止射击;(二)日军撤退到丰台,我军撤向卢沟桥以西;(三)我方城内防务,除宛平原有保安队外,另由冀北保安队(即石友三部)派来一部协同担任城防。”(38)国民政府军政部长何应钦接“北平私人电话”亦为三条:“1.道歉并惩办此次事变责任者;2.取缔共产党、蓝衣社激烈分子排日抗日等运动;3.永定河以东、西山以西,不驻中国军队。”(39)但军政部派往北平官员严宽报告何应钦有四条:“1.撤退芦、龙(王庙)华军。2.惩办责任者(最低限度处分营长)。治安与河边晤面道歉。3.严厉取缔华北一切排日抗日。4.反共。”(40)
无论多少条,它都关涉到:其一,道歉与处罚。日方的口吻有所不同,程度也有区别:驻屯军强调“中国要向日本正式道歉”,这上升到国家与国家之间;今井武夫声称协议“并未指定中国方面由谁道歉及以什么方式道歉,亦未指名谁是责任人而受处罚,这些意味着由宋哲元自己斟酌办理”(41)。但严宽报告,由第37师师长冯治安向驻屯军旅团长河边正三道歉;受处罚的“责任者”是营长金振中。其二,撤退军队。第29军将领认为,虽然第29军撤向卢沟桥以西,但日军也要撤退到丰台;《华美晚报》就此指出,“双方仅为口头约定同时退出宛平区域而已”(42)。但今井武夫予以否认,声称是他“私自独断在签订协议时保证日本军自发的撤退”,协议只规定“中国军队由卢沟桥撤退”以“避免两军冲突”。他强调,日方已作了让步,因为协议“并未像过去日本军在上海、塘沽的交涉中那样主张设置非武装地带”(43)。何应钦则指出:按照“永定河以东、西山以西,不驻中国军队”,“有南北二百余里、东西百余里地方又形成冀东状态”(44)。蒋介石也认为:“倭寇计划威胁冀察当局屈服,完成其永定河以东为不驻兵区域,以及其防共协定”,“最大限度为其占领永定河以东地区,成立伪组织。”(45)其三,取缔与镇压抗日组织与抗日活动。无论日方强调的是“充分取缔”还是“实行反共设施”,但都是“总括性的”,日军“依此对于它所讨厌的任何人士都能要求撤走,任何形式的活动都可要求镇压”(46)。总之,日军将事变责任强加给第29军,从而“理所当然”地要求第29军“对事件表示遗憾”、“惩罚中国肇事者”、“自卢沟桥地区撤走”并“镇压蓝衣社、共产党的活动”(47)。
显然,这个“现地”协议并非今井武夫所称“完全是寻常一样的条件”(48),第29军作了极大的让步。《盛京时报》宣称第29军全盘接受日军“对此次事变解决条件”(49)。杉山元进一步称:“政府十一日开紧急阁议,决定由关东军之一部、朝鲜军及内地,急派所要兵力。国府悉知日政府之毅然的决意及国民一致之支援,态度遽而豹变,容纳日侧要求。”(50)
今井武夫作为日本驻北平武官辅佐官,是日方从事“现地交涉”的“现地代表”。他所进行的“现地解决”,是现场谈判解决冲突,这与日本政府、日军解决华北这个“现地”问题存在区别。他于7月11日14点接到驻屯军参谋专田盛寿电话:东京已下“重大决意”,解决“多年悬案中国问题”的“绝好机会”到来,“没有必要进行现地交涉;即使已达成协定,也要撕毁”。尽管如此,今井武夫仍然签署了协议。他不满地批评日本政府在他“正致力于谈判进行局地解决”的“极为微妙之机”放弃了“坚持不扩大之方针”,“未征求现地之意见,就只凭自己对局势的判断,突然决定出兵华北”,这不仅使他“感到行动困难”,而且使中方的态度“也强硬起来”,致使问题得不到解决(51)。蒋介石对宋哲元指出:“芦案必不能和平解决,无论我方允其任何条件,而其目的则在以冀察为不驻兵区域,与区域内组织用人皆须得其同意,造成第二冀东。若不做到此步,则彼必得寸进尺,决无已时。”(52)
围绕日本的出兵声明,中日双方展开了口舌之辩。国民政府发表声明,一方面强调“中国军队决无向何国家挑战之意,但如任何国家侵略中国领土主权,则有应战之决心”,一方面指出“现日本积极向平津增兵,实与日本国内外当局不愿事态扩大之声言完全相反”,提出“日本如有心维护东亚和平,应即停止军事行动”(53)。日本政府则回称:中方不顾日方“和平解决”之希望,“增加第一战线部队,并且命中央军出动,以致完全拒绝现地解决”,因此日方不得不作出出兵华北之“重大决意”,“以谋不使事变更形扩大”(54)。
可见,日本此时的“现地解决”,其中心是要求中国不得在永定河以东、西山以西驻军,以造成又一“冀东”状态。7月11日是其扩大事态的第一个关键日期,其出兵华北之目的就是解决华北这个“局部问题”而不使事态扩大至全中国;这就是此时日本口中之“现地解决”和“不扩大”。日本外务省明确宣称:“日本已决定在华北一显身手。”(55)
二、二步走:第29军须自北平撤走
如上指出,7月11日协议是今井武夫代表日军出面协商并达成的,然而日方决心加以撕毁。日方宣称,华北事变在7月11日协议签订后只是“形式上告一段落”,如要“圆满解决”(56),须以“已签地方协定为局部解决之基础”。自7月12日至16日,日方对外盛传并“遍传欧美”第29军已签订协定,“内容大致为一、道歉,二、惩凶,三、芦沟桥不驻兵,四、防共及取缔排日等项”。蒋介石对宋哲元、秦德纯指出:“综观现在情势,日方决以全力威胁地方签订此约为第一目的,但日方所欲者,若仅止于所传数点,则其大动干戈,可谓毫无意义。推其真意,签订协定为第一步,俟大军调集后再提政治条件。”(57)显然,日军以今井武夫进行“现地交涉”是隐瞒战略企图,一旦发动全面作战,大军抵达,再作处理。
在这几天里,日本又从两个方面弹起“现地解决”之“不扩大主义”论调。一方面,日本强调第29军须“以诚意实行协定内容”(58)。日伪舆论宣称,《芦沟桥事件现地协定》“系救济华北纠纷事态之唯一手段”,如果“怠忽于是”,“则事态扩大,责任当然归诸华方担负”(59)。川越茂发表谈话:尽管“日方始终以事态不扩大方针,监视华方屡次暴举”,但是“宽容当然有一定之限度”,“现下事态之推移,全悬于第廿九军所签字告竣之协定是否实行而定”(60)。7月14日晚,专田盛寿奉令向宋哲元提出“七细目”:“(一)取缔排日;(二)罢黜排日要人;(三)撤废排日机关;(四)取缔蓝衣社;(五)取缔排日言论;(六)取缔学生运动;(七)二十九军撤走,北平治安由保安队入城维持。”(61)7月16日,驻屯军参谋和知鹰二同张自忠“会谈十一日协定之细目”(62)。这样,驻屯军又开始向第29军玩起“现地”谈判,掩盖战略企图。
另一方面,日本威吓国民政府不能阻止“在现地依不扩大原则而进行解决”。它指责国民政府动员第29军及其他杂牌部队“前往第一线由日军解消之,并乘机拟解消冀察政权而促进统一实现”,电令第29军“拒绝日侧要求”。它指责蒋介石“对驻陕西、河南、湖北、安徽各省之中央军发出动员令,在以陇海、平汉两沿线地区命令集结”,如果这些部队“开至河北省,蹂躏梅津何应钦协定”而导致事态“陷至不能收拾”,责任由“蔑视现地解决,而出于挑战的态度之国府所负”(63)。日本政府还宣称:日方“虽致最善努力”于“日华事变之不扩大”,然而“华方陆续北上兵力,图谋战略体势上之优势,使事件不扩大并现地解决愈形困难”(64)。鉴于“华北治安,关系帝国及‘满洲国’,绝对紧要”,日方只能“采取适当方法”(65)。这样,日本“论证”了出兵维护“华北治安”的“正当性”,倘若国民政府阻止,“难免日华全面的开战”(66)。
7月16日,日本采取“重大决意”。日本参谋本部提出《形势判断》,宣称“时机已经到来”:“虽然欧美各国的动向尚不足忧虑,但是其对帝国决心的轻视日益增加,并逐渐采取妨碍的态度。特别是,苏联不断助长支那的抗日势力。”在这一情况下,“帝国必须向北支派遣必要的兵团,以求在最短期内解决事变”(67)。日本海军部亦决定,海军“基于帝国不扩大方针,对陆军予以完全协力,以期日本在中国沿岸及华权益在华侨胞之万全保护”。“华方尚未实行现地约定之二十九军撤退,反使中央军陆军北上,节节进行抗日战备”,倘若“中国全土惇叛和平折冲,出乎抗日挑战之暴举”,海军“可决定事变之是否波及华中华南也”(68)。于是,日本政府决定先期“动员四十万”(69)。记者询问:在第29军“既有诚意”协商、国民政府“亦希望和平解决”之下,日本为何派兵?日本外务省回答:此“乃原定计划”(70)。杉山元声称:虽然“不扩大现地解决之方针……并无何所变”,但是为保护侨民“安全”和“保持国家皇军之威信,须以万全之准备担当之”(71)。
与此同时,日本继续强调“现地解决”。国民政府向除日本以外的九国公约签字国以及苏联、德国递交备忘录,指出“芦沟桥之突被袭击,与日军之侵入华北,显然破坏中国主权,而与九国公约及国联盟约相抵触。此种事态如听其自己进展,不独即将扰乱东亚和平,且将使世界其他各处受不可逆料之影响”;表示“中国不得已将用其全力以保卫疆土与国家尊荣,但亦准备以国际公约与条约所有之和平方法,与日本解决争端”(72)。对此,日本政府宣称坚持“现地解决”方针,“以冀察侧为对象,努力圆满解决事态”,指责国民政府“毫不示给诚意”(73),竟然“诱致英美法三国出而干涉,仍弄其以夷制夷之常套手段”,声称“打开局面之和平手段,殊将尽于此矣,最后危机可谓刻刻日近于成熟”(74)。日本军部威吓,“帝国一直希望局面限于北支,并求得现地解决”,国民政府“不得妨碍”(75)。同时,参事官守岛向秦德纯狡辩日方“不扩大之方针及向北支派兵之理由”(76)。日高信六郎对国民政府发出恫吓:“事态已经到这田地,日侧亦采重大决意之旨。”倘若“对冀察当局,由军事的政治的牵制,则招来重大事态”(77)。
接着在7月17日,日本政府拟定“关于华北事变现地解决之最后方针”(78),所谓“一两日内,华北现地折冲之进展,最堪重视”(79)。同日,香月清司会面宋哲元,限期接受“细目”。同时,日本政府对国民政府提出备忘录,宣称:“一、不可阻害就地解决案之履行。二、须一律停止对日敌对行动。”(80)日高信六郎对王宠惠强调:日方“不愿扩大,只要中政府将外交权交冀察自行交涉,而冀察当局能忠实履行十一日晚所签定之条约,即可和平解决”。何应钦就此指出:日方“目的在使冀察特殊化”(81)。在这之下,蒋介石在庐山发表演说,提出“弱国外交最低限度”的四条原则,表明对“现地解决”的态度:“(一)任何解决,不得侵害中国主权与领土之完整;(二)冀察行政组织,不容任何不合法之改变;(三)中央政府所派地方官吏,如冀察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哲元等,不能任人要求撤换;(四)第二十九军现在所驻地区,不能受任何的约束。”(82)
继7月11日后,7月18日是日本又一作出进一步扩大的日子。日本军部认为:“现在已经到了二者必居其一的抉择关头,要么放弃全部既得权益,彻底的不扩大,要么放弃不扩大,保护既得权益。”(83)今井武夫宣称:“军刀既然已经拔出,焉能不见血而回鞘!”(84)11时,五相会议“决照既定方针,坚持不扩大就地解决主义,促进华方履行约定条件”(85)。12时10分,军部声明:驻屯军“自事变发生以来,即忍难复忍难,继续异常努力,以期事件不扩大,而获现地解决”。中方却不仅“于七月十一日夜签定解决条件,迄今仍未示诚意,迅速确适实行”,还派军“逐次北上,进行准备对日开战”。显然,“中国方面诚意实行之日无期,事态殆将永续不安定矣”。日方“此际对于华方,督促其迅速履行解决条件,尔后俾为端的明确日方态度之主旨”(86)。
香月清司会面宋哲元后,双方一直在交涉“细目”。7月19日22时,香月清司发出通牒:如果第29军不接受,则日军7月20日正午后“采取独自行动”(87)。23时,双方“就取缔共产党和其他排日的具体方法”达成所谓“细目协定”六条:“一、彻底弹压共产党的策动。二、对双方合作不适宜的职员,由冀察方面主动罢免。三、在冀察范围内,对于其他各方面设置机关中有排日色彩的职员予以取缔。四、撤去在冀察的蓝衣社、CC团等排日团体。五、取缔排日言论及排日宣传机关,取缔学生和民众的排日运动。六、取缔冀察所属各部队、各学校的排日教育和排日运动。”(88)这是在日军压力下达成的,杉山元却称“华方提议签订实行约言之细目协定”。他声称:“细目”不仅规定“责任者、道歉及处罚”,还规定:“一、排除阻害日华国交之人物。二、彻底的弹压共产党。三、取缔排日各种机关诸团体各种运动,及此事原因之排日教育。”(89)更主要的是“将自事变以来迭次反复不法行为责任者冯治安所部第卅七师移驻华北等项目”(90)。
《盛京时报》称,上述就是“细目”之核心,如中方“诚意实施”,“至少可以期待华北早晚实现明朗化”(91)。如此,日本还未能实现华北“明朗化”。日本对国民政府“间接说明”所提条件实与蒋介石演说“所发表四点立场并不抵触”。蒋介石致电秦德纯:“究竟彼与兄天津所谈各项办法如何,望即详细电告,以便审核。如果能与中所发表之立场无抵触,则应可了即了。”(92)
但是,日本还提出“细目”外之“细目”:“一张自忠为河北省主席,二秦德纯免职,三组织自治政府,四共同防共,五华北矿业中日合办。”(93)第三、四两条引人注目,日方要求宋哲元“取消国民党,共同防共,质言之即脱离中央”(94),如果宋同意,则“以宋为华北政府首脑”(95)。《盛京时报》声称:华北深受华南、华中“最猖獗之共产主义”影响,苏联在华北之“赤化工作”对“王道国家‘满洲国’边境予以恶影响,更对以防共为标榜之‘冀东自治政府’,亦将被其魔手侵害”。如果能在华北成立坚固之防共战线,“不但于日满华三国,即于世界和平上”,都是一大“贡献”(96)。这就是日本要求“现地解决”的华北“明朗化”,宋哲元毅然拒绝。
“细目”出笼前后,中日两国又就“现地解决”之“不扩大”发生争辩,其特点是:
两国政府相互提出备忘录,表明各自立场。7月19日,《中央日报》登载蒋介石演说的四条原则。当日晚,国民政府向日本政府递交备忘录,首先“重申不扩大事态与和平解决本事件之意”,强调中国“始终不欲扩大事态,始终无挑战之意,且屡曾表示愿以和平方法谋得解决”,指出日本口头“宣示不扩大事态之方针,而同时调遣大批军队开入我国河北省内,迄今未止,显欲施用武力”。备忘录提出:其一,“约定确定之日期,在此日期,双方同时停止军事调动,并将已派武装队伍撤回原地”。其二,举“凡国际公法或国际条约,对于处理国际纷争所公认之任何和平方法,如两方直接交涉、斡旋、调解、公断等”,中国政府“无不乐于接受”,与日本政府立即商议,使事变得到适当的解决。其三,“倘有地方性质,可就地解决者,亦必经我国中央政府之许可”(97)。日本政府回称:其一,日军不能同时撤,因为“今次事变发端,乃华兵不法射击日兵所致,故事件之责任全在华方。华方须先中止不法行为,撤收军队,披沥诚意,则事态可得圆满解决。然国府主张同时撤兵云云,此不但对无责任之日方,强要推归责任一部之狡猾主张,且违背就地口约之两军撤收案”。其二,日本派兵“完全为发动自卫”,因为“华方将二十余万大军集结于华北,对于平津之日本小部队及日侨,有一举而鏖战之姿势”。其三,冀察政务委员会“为其他地方所未见之特殊大规模政权形体”,有权“与日方谈判”。国民政府“阻害现地协定”,就是“故意阻害事件圆满解决”(98)。
双方文武官员面对面争辩。日本驻华大使馆武官喜多诚一对何应钦“最后进言”:如果中国不撤退新增入冀第30师、第39师、第102师、第10师及其他军队,“则局势必急变,必至引起中日军全面之冲突”。何应钦指出:“事变之扩大与否,在日本不在中国!”“中国军队的移动,纯系出于自卫,并无挑战之意。日本新增加之军队如撤退,中国方面亦可考虑将新增加之军队撤退。”喜多诚一宣称:“如中国抱有一种待日军撤退后,中国军队始撤退之意,则局势必恶化。”(99)王宠惠对日高信六郎指出:“事机紧迫,彼此不必作无益之辩论,贻误大局,务须双方采取迅速行动,避免事态扩大。如谓中国在河北省之军队调动有可非议之点,则日本大部军队在该省当尤显为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双方应立即约定日期,彼此同时停止军事行动,撤退军队,以为此系唯一可能的避免冲突之方法”(100)。日高信六郎则要求王宠惠对两点“予以确切之答复:(一)南京应承认华北之一切地方协定。(二)立即停止反日煽动,并停止中央军开赴华北”。王宠惠回答:“(一)中国政府并无取消任何地方协定之企图,惟规定任何协定之签订,须先得中国中央政府之核准。(二)中国政府不独无引起战事之意想,且愿在不扩大及纯粹地方之原则下,找寻和平解决之途径。”(101)日高信六郎宣称:日方难以接受这一回答,“国民政府毫无诚意”(102)。
总之,7月18日是日本又一决定扩大的日子。此时的“现地解决”,是强迫第29军接受“细目协定”,其核心除了强加责任而道歉、取缔共产党并镇压抗日活动外,就是强迫第37师撤出北平,要求国民政府不能阻碍这一“解决”。如此,它在华北“明朗化”道路上又迈出了一步。
三、三步走:第29军须撤至保定以南
“细目”出笼后,日方又一次思考如何进一步“现地解决”。冈村宁次宣称:虽然由于第29军接受“细目”而“似乎出现就地解决的可能性”,但是“细目”“还不是彻底处理办法”(103)。《盛京时报》进一步宣称:“日军始终以公明正大之态度,隐忍自重,力避膺惩的行动,因此本案已略见解决。然而如由客观的情势推察中日两国关系,则只此协定,难望急速实现政治的经济的提携。”(104)实现此目的之条件在于:“一、冀察如何实行约言。一、进驻河北省内之中央军动向如何。一、冀察对国府并中央军之态度。一、国府一般的对日外交及军事上之动向。”在这几项中,“冀察当局如何实行约言,成为今后事态发展之核心。冀察善处此事,即为解决事件之关键”;至于“北上中央军之今后态度”,则“为决定日华全面的冲突与否”(105)。可见,蒋介石一度认为日本只是“志在华北局部,而不敢扩大”,“战争最多限于局部”(106),是错误的。
于此,日本明确表明:“现地解决”就是华北“明朗化”;如果国民政府派军北上阻止“明朗化”,日本就要放弃“不扩大”方针而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得到签订“细目”的报告后,日本内阁7月20日19点50分至21时召开紧急会议,宣称:中方“蹂躏日政府不扩大方针”,日方只能“立于既定方针,为监视协定履行计,决定采取自卫上之适切的强硬态度”。无论中方接受“细目”与否,日本都要“向既定方针迈进”(107)。驻屯军参谋和知鹰二回东京强调:“不能永远墨守不扩大方针。”杉山元回答:“应该尽量避免引起全面战争那样大事件。但根据具体情况,恐怕也有奋起反击的必要。所谓不扩大事件,是避免全面战争,并非不顾皇军威信的忍耐。”(108)蒋介石发现日军自7月21日以来“向大连釜山秘密登陆之部队”,较7月19日“芦案未签字之前更多”,因此认识到“日军部必不能以芦案签字为了结也”(109)。他得到报告:“欧美以国际多事,无暇东顾。中国正在建设,若待其建设完成,欧美各国在华势力亦益巩固。彼时必将以欧美为敌手,于日作战较为不利,故欲及早与我一战。”(110)
在此情况下,日方又指责国民政府阻碍“现地解决”。它声称,蒋介石7月21日、22日先后召开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会议、军事委员会会议,决定三项重要方针:(1)“对于第二十九军与日本军间,在现地成立之停战协定,暂取静观态度,注视其成行”;(2)要宋哲元“详细报告停战协定”;(3)“对于华北日军增兵,暂仍继续战备”(111)。它强调,这表明国民政府两项立场:“一、如何地方协定,绝对必须中央承认。一、苟且毁损领土主权之条项,断然不承认。”(112)因此,即使“日本与冀察侧成立圆满的就地解决协定”,但是在国民政府“不承认就地交涉之态度”下,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它指责国民政府“对冀察愈加强烈压迫”,“滑稽”地“高唱全国统一”(113),阻碍“日侧不扩大、就地解决”。它还指责国民政府宣称“坚持不扩大主义”,却“将其曲尽转嫁于日本”,以“日军现开始积极的军事行动”为由,“由自卫上采取对日总动员”(114)。它宣称,日本出兵华北是“临时”的,国民政府应“不足为虑”(115)。
从这些言论中,国民政府清楚地认识到日本“局部解决”的含义。阎锡山指出日本意在华北“造成五色旗之政府”(116),驻英大使郭泰祺指出“日本欲复活以华北五省脱离中央政府之计划”(117)。因此,蒋介石认识到“东亚局势已入最险关”(118)。他还抱有一丝幻想,在7月24日致孔祥熙电中,一方面“预料不久日将于要求中央撤退入冀部队以外,兼提不得干涉冀察外交与共同防俄之要求,其必有出入不及防之举动,或提最后通牒之类”;一方面认为“如英美两国在此一周内于其未提出以前,能有一共同严正之劝告,或可消患于无形”(119)。但是,蒋介石的幻想落空,许阁森面告他,外务大臣艾登告知日本驻英大使吉田茂两点:其一,“英政府对远东和平极为关切,并请日使转告日政府,为维持日本在华北利益计,亦应竭力抑制一时激烈之情绪,于卢沟桥事件务求和平解决,须知中国此次虽然抵抗,但并未放弃和平之愿望,惟中国所要求之和平亦有一限度,日本应予注意者也”。其二,“华北目前局势,若赓续不变,则英政府即认为不宜与日本进行双方合作之谈话。”许阁森强调:英国政府“目前所能尽力者即止于此”(120)!孔祥熙等人由此指出,这是“英、美、法怕被拖入战争的恐惧心理。”(121)
在此背景下,日军寻找动手借口。7月25、26日,日军攻打廊坊,冲击广安门。日方却指责该两事件是第29军挑起的,宣称其对“将来和平解决及不扩大方针,愈成绝望”,只能下“重大决意”(122)。7月26日15时,香月清司由松井久太郎向第29军递交让出平津地区的最后通牒,限7月27日15时前答复:(1)“限芦沟桥八宝山一带我驻军三十七师,于廿七日午前撤至长辛店”;(2)“限北平西苑我驻军三十七师,于廿八日日午前撤至永定河以西,并谓三十七师必须撤至保定以南”(123)。松井递交时宣称:“若不受领通牒”,则“吾等立即采取自卫手段”(124)。日军“采取自卫手段”后,今井武夫7月28日7时举行记者招待会。记者询问:“日本何故要在二十八日正午以前开始行动呢”?今井武夫回答:“因为广安门事件,情势一变。八宝山方面的二十九军应该在昨日正午以前撤退,城区及西苑的部队,也未见有准备撤退的样子。本来预测本日正午可以撤退,然而他们却确实全未那样去做呵所以才这么办。”记者又问:“城内二十九军不撤退的时节,就攻打北平吗?不撤退就成正当攻击的理由吗?”今井武夫回答:“不撤退,显然地可以认为是挑战行为,以前也这样地声明过了。”(125)日军就是这样“名正言顺”发起战争的!
7月27日,日本处于正式发起总攻夺取平津地区之关头。6时半,“在陆相官邸,杉山陆相、梅津次官、后宫军务、山胁整备、阿南人事、木村兵器、小泉军医各局长,田中军事、柴山军务外关系各课长,一律参集,对华北事变,对日军当局应采取之措置,举行重大会议”(126)。会后,日本政府下达总动员令,将20万多兵力派往华北。它“通告各国,决定对华用兵”(127)。
日本政府强调,虽然总动员令下达,但是“不扩大方针并未改变”(128)。它发表声明:日本帝国“为东亚和平”而“坚持就地解决、不扩大方针”,“对冀察侧不过要求停止华军驻扎芦沟桥附近、永定河左岸地区,关于将来之保障,直接责任者之处罚等”,这些要求“异常宽大,且局部地的条件而已”。第29军却“于七月廿六日在廊房对修理电线之日军部队,加以不法射击,更是日傍晚对为保护日侨经冀察当局谅解而入城之日驻剳部队,突如闭锁城门,出以俄然加以射击之暴拳。该两事件,对日军应当所负之平津交通线之确保,及保护日侨之华军武力妨害”。这样,日军“由遂行任务并确保履行协定事项之必要上,竟成为采取自卫手段之不得已”。但是,日方“仍希望因华方反省,而限定局面为最少限度,以期迅速解决”(129)。
不扩大,指限制在华北作战;扩大,就是发动全面对华战争。日军少壮分子宣布:“如今已进入放弃不扩大方针、断然讨伐中国不法行为新阶段,如仍固执不扩大主义,事变将难以解决。”石原莞尔强调:“动员对迫使放弃不扩大方针有很大威力。既有不扩大方针,当然希望尽量避免动员,但从政策观点出发,绝对不能使作战陷于不利,一旦形势紧迫,必须及时动员。”(130)海相米内光政宣称:“华北情势因愈趋恶化,同时山东、中南华方面亦受此影响,此点已屡次所经验者。故为应付如斯事态,重整准备,同时为协力华北陆军作战,除常备兵力外,命必要之海军兵力暂时待机。又其一部,对所需要方面,开始行动。最近华中南方面,排日空气日加浓厚,中日两国关系,今后不容乐观,故此际海军正讲适切之对策。”(131)驻屯军司令部于7月28日零时“对中外发表重大声明”声称:虽然“日本军始终坚持事件不扩大方针”,但是“和平解决之方策今已全尽”,只能采取“膺惩手段”,以“谋迅速恢复治安,以期增进民众福祉”(132)。在8月1日对日本国民的广播演讲中,香月清司首先宣称:日军“基于事件不扩大主义,隐忍自重”,中方却一则不接受“日军之正当主张”,二则声言“此次事件系日军挑战”,“侮辱皇军”。然后宣布:“由中国全体之动向观之,国民须理解除武力解决外别无其他方法,从而今后以中国全体为对手,以求武力解决欤。”(133)
同时,驻屯军司令部宣称“日军断无占领华北领土的意思者也”(134)!但是,《盛京时报》7月29日宣称,“华北有识者”,“为实现华北明朗,待望王者早日出现”(135)。7月30日,日本众议院议员质问广田弘毅:“‘现地解决’主义之‘现地’是何意义?”广田回答:“凡维持‘满洲’治安所必要之地域,皆称‘现地’。”又质问近卫文麿:是否发动为全面对华战争?近卫回答:“务期不变成全面的战争,故今日仍未放弃和平之望,惟随事势推移,期望国民更加一致协力。”(136)
在“现地解决”基础上进而侵占全中国。日伪指责国民政府“不仅阻止冀察政权当局应日本之要求作现地解决,且又命令全国之飞行队准备出发,或对于河南附近蒋介石直系以外之中央军令其出动,今则平汉铁道举其全力连日运输军队与军需品,该津浦、平绥、陇海之诸路线等,皆充军事输送,依中央军集结于河北,着着进行准备武力的抗争。南京政府之此种行为,对于日本努力处理事变之事件不扩大及现地解决之方针,由正面施行对抗”(137)。7月28日,近卫文麿在日本众议院明确宣称:“中国问题不但就地解决,且想非进至根本的国交调整不可。我国自四十年来所高唱之保全中国领土,为由欧美侵略拯救中国是也。”(138)
在此之下,日方还声称坚持“现地解决”之“不扩大”方针。8月5日,广田弘毅在众议院宣称“仍然不能放弃现地解决主义”而避免全面战争,强调“夫军与军对峙事态何时重大化尚未可知,而日华全面冲突,为东洋和平大局所不取者,愿中国方面亦充分认识之”(139)。日军制造“八·一三事变”后,近卫文麿还在8月20日的谈话中弹唱“现地解决”:“华北由日满不可分关系观之,排除反满抗日分子,驱逐共产系分子,最关切要。关于以华北政权为限,苟不与日本提携,绝对危险。目下情势,虽属非常困难,但仅在华北,必须如此。”(140)
然而,如杉山元8月17日在内阁会议上所称,虽然“仍然坚持不扩大方针”,但是“各种事项应向战时体制转移”(141)。8月15日,日本政府发表声明:日方“始终确守隐忍态度,为使事件不扩大为惟一方针,企图和平的而且局地的处理一切”,“忠告”国民政府“不可妨碍就地解决”。然而,“南京政府不但不肯听日政府劝告,反而对日方为目标节节重整战备”,一方面“使中央军节节北进,威胁驻华日军”,一方面“在上海遂向日军开砲,对日本军舰加以爆击”。“如斯”,日方“隐忍业达限度”,“不得不采断然措施”,“膺惩华军暴戾”(142)。8月20日,近卫文麿强调:“虽仍不变求中国反省不以中国国民为敌之日本根本方针,但今次已一掷从前消极的方针,一转变成积极的膺惩中国之态度。”“日本今次积极方针,直接乃由上海突发事态之结果耳,故即所谓膺惩中国,其最后达到之点,日华两国提携一事,固不变也”(143)。8月26日,他进一步宣布:“日本坚持不扩大现地解决方针,但因华方暴戾,致不获已,放弃此策。”(144)
9月4日,日本第72届(临时)议会召开,“议会开幕当天发布了具有对中国宣战布告性质的敕语”。9月5日,近卫在议会上的演讲,标志着日本正式放弃不扩大方针:“帝国政府自事变以来所采取的根本方针,在于力求中国政府反省,放弃错误之排日政策,以期从根本上调整日华两国国交。”据此,日本“一向竭力防止事件扩大,限定范围,收拾局面”。然而,中方“利用帝国之忍让,侮日抗日之势愈加高涨,战局终于波及华中”。至此,日本“认为采取从来消极、局部之手段已不能收拾局面,终于不得不积极全面对中国军断然给予一大打击”,“倘中国方面仍不反省,继续顽抗,即使进行长期作战,帝国亦在所不辞”(145)。
可见,日本在“细目协定”基础上提出的“现地解决”,是要求宋哲元脱离中央政府、实行华北“自治”。遭到拒绝后,日本强迫第29军撤至保定以南,将平津地区让给日本。7月27日是它作出对平津地区发起总攻的日子,9月5日是它正式将作战地域扩大至全中国的日子。
四、结论:日军三步走发动所谓“圣战”
总之,日伪宣称“芦沟桥事件勃发以来,日军当局始终基于不扩大和平解决方针,以谈判第一主义,努力就地的解决结果,决定今后与冀察政权仍续友好关系”(146)。而“所谓和平者,与日合作之谓也”(147)。它声称所提三项要求“均为当然之事,其无何野心及希以诚意就现地解决,并其不扩大之精神,非常的鲜明”(148)。无论“就地”还是“现地”,指日方所谓围绕伪满洲国“治安所必要之地域”。所谓“现地解决”,就是华北“明朗化”。按此,将来为了确保华北“明朗化”,华中又要进行“现地解决”,如同日本在偷袭珍珠港后宣布:这次对美国、英国、荷兰的战争,“含中国事变,统称为大东亚战争;虽称大东亚战争,但并非意味著战争地域仅限于大东亚”(149)。
为了实现华北“明朗化”,日军所提三项要求,即第29军道歉及处罚、撤退军队、取缔镇压抗日组织及抗日活动,是逐步扩大的:第一项,将事变责任强加于第29军,出面道歉由最初预定的师长冯治安升级为军长宋哲元,处罚由营长金振中升级为师长冯治安,“这样不但逐步提高级别、指定姓名,处分条件也十分苛刻,故意刺激中国方面的神经”(150)。第二项,日军先是要求第29军撤退至永定河左岸,接着要求撤退出北平,再接着要求撤退至保定以南;如果不撤退,就是对日军的“挑战”。第三项,从镇压抗日组织与抗日活动,升级为脱离中央政府、将华北建成与日本“共同防共”之“防线”。其中第二项颇为关键,日本抓住这一项进行三步走,夺取平津。
对于这样分裂中国的“现地解决”,第29军、国民政府不可能接受。8月7日,蒋介石在国防联席会议上分析指出:“许多人说,冀察问题、华北问题,如果能予解决,中国能安全五十年。否则,今天虽能把他们打退,明天又另有事件发生。有人说将满洲、冀察明白的划个疆界,使不致再肆侵略。划定疆界可以,如果能以长城为界,长城以内的资源,日本不得有丝毫侵占之行为,这我敢做。可以以长城为疆界。要知道日本是没有信义的,他就是要中国的国际地位扫地,以达到他为所欲为的野心。所以我想如果以为局部的解决,就可以永久平安无事,是绝不可能,绝对做不到的。”(151)8月18日,蒋介石又强调:“平津既是我北方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的中心,就是我整个国家命脉之所关,决不容许局部化,让倭寇随便夺去。”(152)
如果第29军和国民政府没有“诚意”接受日本的“现地解决”,日军就以武力夺取华北。日军一度打算“不扩大”而将作战地域限制在永定河一带,但是这是不可能的,扩大是难免的。因此,日方“一边决定坚持不扩大事态的方针,一边又不断把事态扩大。结果,政府和军队最后都宣布要进行‘膺惩中国’的‘圣战’,近卫首相也在呼吁建立东亚‘新秩序’。这样一来,战争的扩大便势不可挡。结果是华北战争并没局限于永定河一带,日中战争全面展开了”(153)。对中国来说,全面抗战自然开始了,中国军队第九集团军总司令张治中8月20日指出:“中国已发动全面之抗战。作战时间愈长,则于我愈有利,故中日全面战争时期何日结束,殊难预料。然我人深信最后胜利,必将属于中国。自甲午之战迄今,中国对日本从未有全国一致之抗战,此次上海与南口两战,可谓中日正式交锋。”(154)
注释:
①堀场一雄:《日本对华战争指导史》,军事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58—59页。
②关于日本内部“扩大”与否的争论,学界研究得比较多。有学者认为:“日本的‘局部’‘现地’‘不扩大’,并不是将事件的解决局限于卢沟桥地区”,而是“暂时不向华北以外地区扩大”(王树荫《试论七七事变后日本的不扩大方针》,《史学月刊》1994年第1期)。有学者探讨了日本内部“扩大派”与“不扩大派”之争论,认为:所谓“不扩大”,“即中国妥协,将冀察的部分行政及主权让与日本”;所谓“扩大”,则“首先是以局部战争迅速实现对冀察的控制,以有利于进一步控制整个华北,并迫使国民政府解决两国间的‘悬案’”。“扩大派”认为“只要出动少量兵力,发动一场局部战争,国民政府就会屈服”。“不扩大派”认为“发动局部侵华战争会引发全面战争,从而导致对苏战备无法完成”(熊沛彪《论七七事变时期日本的“不扩大方针”——兼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对策》,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纪念七七事变爆发70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还有学者认为:中日双方“都曾有过不扩大事态的决定,但终究还是走上了战争之路”(李学通《和乎?战乎?——卢沟桥事件中蒋介石的决策过程》,《军事历史研究》2017年第3期)。
③有学者认为:“现地谈判”是“日本侵略者惯用的手段”,是“日本侵略中国的模式”,日本“以‘现地谈判’为幌子完成军事部署,最终实施侵略行动”(崔文龙《从七七“现地谈判”看日本制造侵华事端的模式》,《日本侵华史研究》2017年第3期)。
④王仰清、许映湖标注:《邵元冲日记(1924—1936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373页。
⑤《顾维钧回忆录》第2分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384页。
⑥戴维·贝尔加米尼:《日本天皇的阴谋》下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872页。
⑦日本防卫厅战史室编纂:《日本军国主义侵华资料长编——〈大本营陆军部〉摘译》上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97页。
⑧戴维·贝尔加米尼:《日本天皇的阴谋》下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873页。
⑨《事态似不扩大,推移如何悬于华军》,《盛京时报》,1937年7月9日,第2版。
⑩陸軍大学校,支那駐屯軍:《盧溝橋事件勃発後7月末までに於ける駐屯軍の処置並に状況推移の概要》。支那-支那事変北支-2,所蔵館:防衛省防衛研究所。
(11)《华军不反省其非,朝鲜军发表声明》,《盛京时报》,1937年7月10日,第2版。
(12)华美晚报辑:《中国全面抗战大事记》第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1年,七月份第5页。
(13)《蘆溝橋事件日誌》,《支那事変関係一件第一巻》。A-1-1-0-30_001,所蔵館: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14)《日采不扩大方针,注视蒋氏之态度》,《盛京时报》,1937年7月10日,第2版。
(15)《芦沟桥案与日报论调》,《盛京时报》,1937年7月10日,第2版。
(16)《外交部部长王宠惠呈蒋兼院长中正向日驻华大使馆提出抗议并饬转日政府速令华北驻屯军勿扩大事态电》(1937年7月11日),秦孝仪主编:《卢沟桥事变史料》上册,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6年,第249页。
(17)日本防衛庁防衛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東京株式会社朝雲新聞社,1975年,第177頁。
(18)《蘆溝橋事件日誌》,《支那事変関係一件第一巻》。A-1-1-0-30_001,所蔵館: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19)《外交部部长王宠惠呈蒋兼院长中正向日驻华大使馆提出抗议并饬转日政府速令华北驻屯军勿扩大事态电》(1937年7月11日),秦孝仪主编:《卢沟桥事变史料》上册,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6年,第249页。
(20)张世瑛编辑:《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40,补编),“国史馆”,2015年,第61、62页。
(21)《为全责任在华方,日当局异常激愤》,《盛京时报》,1937年7月12日,第1版。
(22)日本防衛庁防衛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166頁。
(23)《日于重大决意之下决向华北派遣兵力》,《盛京时报》,1937年7月13日,第7版。
(24)《为和平的解决计,派兵亦不得已耳》,《盛京时报》,1937年7月13日,第2版。
(25)日本防衛庁防衛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201頁。
(26)日本防衛庁防衛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173頁。
(27)日本防衛庁防衛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175頁。
(28)日本防衛庁防衛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171頁。
(29)日本防衛庁防衛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166頁。
(30)秦郁彦:《日中战争史》,东京河出书房新社,2011年,第197页。
(31)日本防衛庁防衛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160頁。
(32)今井武夫:《日中和平工作:回想と証言1937—1947》,高橋久志、今井貞夫監修,東京:みすず書房,2009年,第26—27、27页。
(33)今井武夫:《日中和平工作:回想と証言1937—1947》,高橋久志、今井貞夫監修,第30页。
(34)今井武夫:《日中和平工作:回想と証言1937—1947》,高橋久志、今井貞夫監修,第29页。
(35)《蘆溝橋事件日誌》,《支那事変関係一件第一巻》。A-1-1-0-30_001,所蔵館: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36)《在贵院本会议席上杉山说明华北事变》,《盛京时报》,1937年7月28日,号外第1版。
(37)华美晚报辑:《中国全面抗战大事记》第1辑,七月份第7页。
(38)何基沣、邓哲熙、王式九、戈定远、吴锡祺:《七七事变纪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七七事变》编审组编:《七七事变:原国民党军将领抗日战争亲历记》,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第49页。
(3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芦沟桥事变后国民党政府军事机关长官会报第一至十五次会议记录》,《民国档案》,1987年第2期。
(4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七·七事变”至平津沦陷蒋何宋等密电选》,《历史档案》,1985年第1期。
(41)今井武夫:《日中和平工作:回想と証言1937—1947》,高橋久志、今井貞夫監修,第30页。
(42)华美晚报辑:《中国全面抗战大事记》第1辑,七月份第7页。
(43)今井武夫:《日中和平工作:回想と証言1937—1947》,高橋久志、今井貞夫監修,第28、31页。
(4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芦沟桥事变后国民党政府军事机关长官会报第一至十五次会议记录》,《民国档案》,1987年第2期。
(45)蒋介石日记(手稿本),1937年7月12日。
(46)Annual Report,1937.Kenneth Bourne and D.Cameron Watt: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Part Ⅱ,From the First to the Second World War,Series E,Asia,1914-1939,Volume21,China,July 1932-1939.University Publications of America,1991,p.330.
(47)The Ambassador in China (Johnson)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Peiping,July12,1937-3p.m.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1937 (the Five Volumes) Volume Ⅲ,the Far East.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Washington,1954,p.141.
(48)今井武夫:《日中和平工作:回想と証言1937—1947》,高橋久志、今井貞夫監修,第30页。
(49)《对芦案解决条件冀察昨夜签竣》,《盛京时报》,1937年7月13日,第2版。
(50)《在贵院本会议席上杉山说明华北事变》,《盛京时报》,1937年7月28日,号外第1版。
(51)今井武夫:《日中和平工作:回想と証言1937—1947》,高橋久志、今井貞夫監修,第29、30页。
(52)张世瑛编辑:《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40,补编),第67—68页。
(53)《外部纪念周陈次长报告》,《中央日报》,1937年7月13日,第1张第4版。
(54)《日向中外阐明阁议决定措置》,《盛京时报》,1937年7月13日,第2版。
(55)华美晚报辑:《中国全面抗战大事记》:第1辑,七月份第9页。
(56)《华若蹂躏梅津·何协定,日军断然执戈惩膺》,《盛京时报》,1937年7月15日,第2版。
(57)张世瑛编辑:《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40,补编),第79页。
(58)《华若蹂躏梅津·何协定,日军断然执戈惩膺》,《盛京时报》,1937年7月15日,第2版。
(59)《英使访王宠惠传达英国意向》,《盛京时报》,1937年7月17日,第1版。
(60)《川越大使对华北事态发表谈话》,《盛京时报》,1937年7月15日,号外第1版。
(61)東亜局第一課:《第一章事変ノ発端/第二節現地ニ於ケル折衝並事件ノ拡大》,《支那事変関係執務報告上巻第一冊》。東亜-47,所蔵館: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62)《蘆溝橋事件日誌》,《支那事変関係一件第一巻》。A-1-1-0-30_001,所蔵館: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63)《华若蹂躏梅津·何协定,日军断然执戈惩膺》,《盛京时报》,1937年7月15日,第2版。
(64)《事态之和平的解决愈出愈趋困难》,《盛京时报》,1937年7月17日,号外第1版。
(65)《日本政府关于卢沟桥事变之声明》(1937年7月14日),秦孝仪主编:《卢沟桥事变史料》上册,第252、253页。
(66)《日华交战难免,在津华报报道》,《盛京时报》,1937年7月15日,第2版。
(67)日本防衛庁防衛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194、195頁。
(68)《日海军与陆军相呼准备一切》,《盛京时报》,1937年7月18日,第1版。
(69)《日拟动员四十万作大规模之侵略》,《中央日报》,1937年7月18日,第1张第3版。
(70)《东京竟宣称增兵仍属必要》,《中央日报》,1937年7月17日,第1张第3版。
(71)《坚持现地解决,国府策谋迁延》,《盛京时报》,1937年7月18日,号外第1版。
(72)《我国分别以备忘录致九国公约签字国》,《中央日报》,1937年7月18日,第1张第3版。
(73)《日政府之态度,列国必能谅解》,《盛京时报》,1937年7月18日,号外第1版。
(74)《国府未表示诚意,和平解决或为绝望》,《盛京时报》,1937年7月20日,第1版。
(75)日本防衛庁防衛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198頁。
(76)《蘆溝橋事件日誌》,《支那事変関係一件第一巻》。A-1-1-0-30_001,所蔵館: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77)《日高应高之邀请,通告日方重大决意》,《盛京时报》,1937年7月18日,第1版。
(78)《外陆海意见一致,竟成对华北对策》,《盛京时报》,1937年7月18日,第1版。
(79)《对华实行约定,日决重大决意》,《盛京时报》,1937年7月19日,第1版。
(80)《关于华北事变日向中外阐明真意》,《盛京时报》,1937年7月21日,第1版。
(8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芦沟桥事变后国民党政府军事机关长官会报第一至十五次会议记录》,《民国档案》,1987年第2期。
(82)《对于卢沟桥事件之严正表示》(1937年7月17日),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