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话:未达刑责年龄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_风闻
一颗鸭梨君-2019-12-21 10:03
【综合整理】
12月20日上午,在“从严惩处涉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对一些涉嫌犯罪,但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绝不能一放了之。

史卫忠表示,在未成年人犯罪后,不进行刑事处理,这是不行的。必须依法予以一定的惩戒和矫治。

关于未成年人罪犯的处理,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
今年10月19日,大连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残忍杀害。而最后警方判定,依据《刑法》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责。蔡某某被收容教养。

这再一次引发了群众的不满。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样,在14周岁以下,便成了一个变相保护未成年罪犯的“真空期”。
而近年来,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实例不少。**四川大竹13岁男孩弑母,广西13岁少女肢解同窗好友、湖南衡阳13岁男孩锤杀父母,江苏建湖13岁男孩弑母….**每一次因为未满14岁而对其的轻判,都让群众十分愤怒:“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用来保护未成年罪犯的!”
网友们也一直在呼吁,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让未成年凶手也能伏法。
昨日最高检的发言,让这个一直以来的争议话题看到了一丝曙光。
对此,人民日报微评表示:
最高检称未达刑责年龄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回应了舆论关切,更是对未成年人负责。通过惩戒,让他们敬畏法律;通过矫治,让他们学会做人。而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难题,重在预防。“多建一所学校,就少建一座监狱”,无论家庭还是学校都应尽责,不让孩子走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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