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埋尸案一审宣判被告死刑,法律人这么看!_风闻
观察者网用户_257530-一个有态度的青年律师!2019-12-18 18:13
怀化操场埋尸案今日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杜少平死刑!
被害人邓老师是被迷药迷晕后塑料袋套头然后用铁锤锤杀,之后杜少平又安排罗光忠将死者埋尸在学校操场之下。以这个案件的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社会影响之恶劣,判处死刑并未出乎意料,也是大快人心。但仅仅讨论死刑结果的话除了发泄情绪也没什么好讲的。跟大家讨论下这个案件里面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吧。
一、受害人近亲属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案中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也列席了庭审,大家可以看一下庭审的全景图,坐在法庭左边的是控方席,控方阵容非常强大,前边两排穿制服的应该是公诉人。最后一排一位穿便装的中年男子和一位穿律师袍的应该就是本案被害人邓老师的儿子及其诉讼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于被害人是比较同情的,都倾向于尽可能保护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案件在侦查阶段委托代理人的,公安机关一般也不会拒绝代理人办理刑事案件。所以被害人一方如果比较急切地希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尽早委托代理律师参与案件之中。
而且本案属于侵害生命权案件,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但本案中被害人近亲属并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又是一个诉讼技巧问题。
我之前的一篇回答讲述过我作为被害人近亲属代理人的诉讼经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有弊,需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衡量。
益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案件参与人,享有一切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独立的民事诉求,参与案件庭审全过程,包括发问、举证质证、庭审辩论等,对于判决结果不服还可以提出上诉。自身程序利益能够得到最大保障。
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话,被害人本人可以参与刑事诉讼过程没有争议,但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这里面对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所以不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庭不做许可的话,其诉讼权利可能会受影响,而且没有独立上诉权,如果对刑事案件结果不满意,只能在判决之后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
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弊端也是有的。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赔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不仅仅包括精神抚慰金还包括死亡赔偿金,不赔精神损害赔偿的话,就只会赔丧葬费等费用,几万块钱而已。
因此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讲到,家属之所以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因为想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过目前司法实务中,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赔不赔精神损害赔偿并无定论,赔或者不赔的判例我都看到过,各地差异很大。不知道本案到时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会不会支持。
但不论如何,如果被害人近亲属坚决拒绝民事和解,拒绝赔偿,拒绝谅解,坚定要求司法机关判决死刑,绝对会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数罪并罚中的相关问题
看到有老友提到了本案的时效问题,在这个案件中并不会存在这个问题,首先命案的追诉时效是二十年,本案01年发生,并未过追诉时效。即使超过二十年也不会存在时效的问题,因为本案中被告人杜少平不仅仅有故意杀人一罪,之后他又有多次犯罪行为,最终判决认定他触犯了六个罪名。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有中断的,在一个犯罪行为实施终了时开始起算追诉时效,但只要在追诉时效内又犯新罪,原罪名的追诉时效也是重新起算的。
此外杜少平六个罪名中有一项是死刑立即执行,这一项刑罚在数罪并罚中会吸收其他所有刑罚。我们知道数罪并罚的宣告刑处理规则是:高于各罪中的最高刑,低于多个罪名的刑期总和,同时数罪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无期徒刑和死刑吸收其他自由刑。
所以杜少平在有一项死刑立即执行时,其他各个罪名的判罚都会被吸收,最终宣告死刑立即执行。同样,罗光忠故意杀人一项判决死缓,也同样会吸收其他判罚,宣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怀化市中院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湖南高院的二审判决下达之后送最高院复核,最高院下裁定核准死刑之后就可以执行。大概还需要一年左右的周期。
我们等得起!
---------------------------------------
微信公众号:法眼律动
微信号:longchengddl
欢迎关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