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何来“非法打假者”_风闻
上海阿蔡-嬉笑怒骂皆成文章 和谐社会共奔小康2019-12-09 20:26
质疑——何来“非法打假者”
原创:上海阿蔡

媒体新闻报道:今后法律不再支持“非法打假者”的非法赔偿要求。
这不是很奇怪吗?打假,还有合法者与“非法者”之称,或之区别?
这不是很奇怪吗?造假或售假者,居然还能得到法律的变相保护?这难道是法律的进步吗?这难道是维护“合法商家“或——“合法厂家”的——合法权益吗?
好像不对啊!既然是“合法商家”,——那又何来不合法的“假货”呢?既然是“合法厂家”,——又何来“不合法的假货”呢?
打假,或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商品),有什么不合法的呢?难道打假还需要鉴别“三六九等”的不同身份吗?假如不是的话,那么,为什么还有“非法打假者”一说呢?
造假,或售假,通常是对制造与销售——假货及假的商品的简称,毫无疑问,打假,则是——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简称。一般说来,打假,或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是每个公民都可以行使的权利。不知为何,却又会有不支持“非法打假”者这一说法呢?
据说是“不以消费为目的的打假”者,就是——“非法打假”者。对于这样的定论,大众们都认为是“符合逻辑的吗”?大众们都认为“是对的吗”?笔者似乎不太明白这一定论是如何“符合逻辑的”?
假如大众们——单从“非法打假者”这一引号中的特定语境来看,就不难发现,在“非法打假者”这五个字当中,它具有“打假者”这一词汇,显然,按常理说:打假者是完全正义的。可是为什么,还要对它加上一个“非法”的定义呢?这就让大众们糊涂了。假如按照这一区分,则不是:打假,还有“合法”,与“不合法”的区分了吗?假如这样,那么真有些莫名其妙了!
首先,我们来看“打假”这一词汇,打假可以“非常清楚地”,可以“一清二楚地”看到:其中含有“假”字。因此,不难看出,正因为制造商品,或销售商品者在于“做假”,在于“造假”,及在于“销售假的商品”,和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所以可以“被打假”!不是吗?
综上所述,打假,是因为有假,才被法律允许“打假”。可是,现在什么,又会出现:不支持“非法打假”一说呢?这岂不是怪事吗?有假,还不能打,这不是怪事吗?假如不怪,为什么要出来个“非法打假”这一词汇呢?并说,法律不支持“非法打假”者?
大众们不免要问:“打假”,为什么要有“合法打假”,与“非法打假”这一区分?请问:逻辑何在?是因为“非法打假”者们没有被授权码?还是因为“非法打假”者们,他们所打击的"不是假冒伪劣的商品“?或者他们所打击的“不是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商”?或者他们打击的“不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制造商”?
对此,有谁能够回答?对此,有谁能够回答,并可以说“非法打假”这一定论具有“逻辑性”?
众所周知知,对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凡是知假者,凡是闻知其假,凡是辩出其假,则应该是人人可以举报,人人可以打假,这因该是正义之举,这应该是符合社会公理的。而正因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屡禁不止,常打不绝,甚至还有猖獗之势,所以才需要提升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烈度——与打击“深度”,难道不是这样吗?
只是,可笑的是如今却出现了“非法打假”者,或“非法打假”这一说辞,并且还由此挪用法律公器,视打假为“非法”!这难道不是笑话吗?既然有假,为什么还要保护“假的东西呢”?为什么还要搞出个“合法打假”,与“非法打假”之区分呢?对于打假,对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正义之举,为什么还需要某个权威部门“授权”呢?
奥,对了,即便“授权”,——那也是——不可以授予大众们太大的“打假权利力”的,因为他们不配!不是吗?大众们可以看到“假如大众们——超越了权威部门给与的打假权力”,那就是“非法打假”!
呵呵,对于假冒伪劣的商品,还是需要保护滴,打假嘛,玩玩的,给大众们有个说辞罢了。何必那么严格呢?
对于“非法打假”一说,大众们真的不能理解,真的很难理解!据说是因为索赔太多,就是“非法打假的嫌疑”。据说:那些不以消费为目的的“打假”,就是“非法打假”!——这样的定论合理吗?合乎逻辑吗?是真正的合法的定论吗?
——对此,大众们真的有些糊涂了,真的是“莫名其妙”了!好像——它这样的定论——是很不合乎逻辑推论啊!
在大众们的观察中,应该是:正因为是“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制造、销售现象”的打击还有较大的空白之处,空间地带,所以才会出现“职业打假人”,或“职业打假者”的出现,对于这种出现,它起码能够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制造及销售者”的震慑作用,这难道不好吗?这难道是不符合权威部门的“法度”吗?对此,权威部门是否应该回顾——及反省自己的“非法打假者”定论呢?是否应该对此作出重新的修正呢。
阿蔡 写于2019年12月7日晚22点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