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美]唐.布莱克_风闻
WINDTWO-2019-12-03 09:57




群体不仅比个人更喜欢打官司,而且更容易胜诉(正如在第二章中提到的)。在美国,民事诉讼案件中,以组织名义起诉要比以个人名义起诉易于胜诉,尤其当起诉对象是个人而不是团体时更是如此种族歧视案中起诉政府的委员会,由组织(比如国家有色人种进步协会)发起比由个人发起胜诉的机会要大。种族歧视案中起诉的对象如果是个人而不是组织,那么组织作为原告,胜诉的机率相当大。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当原告是纽织团体时,他们不服原判并向高一级法院上诉的胜数更大。
当个人被指控侵犯了团体的利益时,刑事法庭倾向于判处个人有罪。与此相关的是,刑事被告比民事被告败诉的可能性大。例如在美国约有百分之九十五的刑事案件中,被告被判处有罪;民事案件中,被告败诉的比例仅占一半。这一现象可以用如下事实得到部分的解释:刑事案件的被告与是组织(政府)对抗的个人;而民事案件中,有时候组织就是被指控的对象,起诉它的常常是弧立的个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中很大部分甚至放弃抗拒,其中大约有90%的刑事被告主动认罪。被告为组织而被刑事法庭定罪的案件十分少见,其中认罪服法的可能性非常小。个人把政府告上法庭的情形也不一样:在美国,仅仅只有在政府明确表示对某一类具体伤害承担责任时,才会有个人去告政府的情形出现。举例来说,美国政府就对其武装力量在执行任务时給他人造成的伤害或侵扰拒绝承担责任。然而,个人要对侵害行为负法律责任,这显然是毫无言的。
以美国为例,现代社会具有两套法律体系:一套针对个人设置,另一套为组织或团体而设。刑法公正首先要解决的是个人的行为不当。祾搜身逮捕、质问骚扰监禁或者遭到其他于段的侵犯,或因此被剥夺了应有权利的仅仅是个人。遺受残害的仅仅是个人。各种惩罚大部分是针对个人违法的情况。巴西的夏距特部落社会也只是惩处个人,而个人必定首先会丧失其所在群体对他的支持:
如果成员遭所属宗派否决,则部落作为一个整休,只能采取行动反对该成員…一旦个人被其宗派否定或抛弃,实际上他就不再受到合法保护了。如果对他有一桩严重的指控,他将无法逃避部落处决他的决定,因而他只能逃往其她部落
现代社会中尽管没有如此极端的情形,但组织享有的特殊优势确实能使組织逃脱惩罚。例如,美国政府经常对各类组织颁布一种名“为承诺判决”,这是一种相当温和的法律处理方式,该判决要求组织(通常是经营性公司)做出允诺,今后不再违背某项具体法规。这样一来组织不必承认其有过失,甚至可以不接受官方的起诉。然而,在所有案例中,受指控的不当行为是隐藏在程序背后的。事实上,政府和组织间的这种协议正式地、明确地准允纠织否认其在过去的任何时间里曾涉嫌某种不当行为,而违法的个人。如盗窃案或抢动案的当事人,即使也期盼有类似的温和处置,但是他们没有这样的机会。不管是充当原告还是作为被告,组织的处境要比个人好。
得到广泛承认的一点是,立法常常是偏向于利益集团和各类组织的,如商业团体、劳工联盟等等。在此必须指出,具体案情的处当中也有类似情况发生。现代法制中存在的社会偏见,最极端的形式之一就是这类**“组织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