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员工敲诈勒索案,任性的企业与傲慢的司法权打造的闹剧_风闻
观察者网用户_257530-一个有态度的青年律师!2019-11-29 14:18


华为员工李洪元有13年工龄,离职时与企业协商解雇赔偿金33万余元,企业在转账30万余元后控告李洪元敲诈勒索。最终在羁押251天之后,深圳龙岗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并对李洪元进行国家赔偿。
讲真我比较好奇的是这个敲诈勒索案是怎么立上的,能不能请龙岗区公安分局给我们介绍下经验,下次我们代理刑事控告业务时也好有所借鉴。
正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立案真的太难了!如果说这么宽松的立案标准只适用于影响力超群的大企业,那当我没说。
一、莫名其妙的立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司法实务中对这个罪名是有共识的: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使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只要手段本身不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这种行为都应当认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而出罪。
比如前几年比较出名的“毒奶粉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决郭某敲诈勒索罪成立,二审维持原判,最终再审宣判郭某无罪。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刘仁文说,在这些“消费者维权变敲诈”案件中,商家有过错在先,消费者索赔是合法的。商家构成违约或者侵权后,赔偿多少,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多少双方可以协商,谈不拢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消费者就算拿到新闻媒体曝光来要挟,也是正当的。(引自和讯网《施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父亲因“敲诈”获刑》)
员工被解雇索要赔偿就是《劳动合同法》赋予的合法权利: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据媒体报道,李洪元工龄13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得到26个月的工资,在深圳26的月的工资有33万多根本不算是高工资。李洪元有权利拿到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也在合理范围之内。何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一说?在有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怎么会以敲诈勒索罪立案的?

二、心生“恐惧”的华为
在敲诈勒索罪案件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考量因素是加害人实施的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了心理,并在恐惧心理支配之下交付财产。
那么李洪元到底实施了什么暴力、胁迫的行为,足以使得华为产生恐惧心理呢?一般对企业来说,最严重的胁迫行为可能是通过媒体曝光企业黑幕,损害企业商誉。但本案相关媒体报道中并未对李洪元的加害行为作出明确陈述,不好猜测。
不管李洪元实施了什么行为,这个行为都必须达到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其他心理支付财产的,虽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最多也只能算是未遂。
比如某人孩子重病急需用钱,他得知某个公职人员收了别人现金,以举报为由要钱,但不知道该公职人员早已将钱上交,不会对此产生恐惧心理。该公职人员感觉加害人也是个可怜人,就给了几千块钱,这个情况下加害人就只能算是敲诈勒索罪未遂。
总体来说,个人与强力对手相对抗的时候,由于实力差距太大,个人的行为是否足以使得企业产生恐惧心理就是司法机关必须要考量的因素。我们不知道华为这样一个体量的企业是受到李洪元的什么威胁而心生恐惧,夹紧菊花躲在角落里瑟瑟发抖,渴求司法机关的保护的。
如果受到了威胁才给的钱,希望能把李洪元的加害行为公示,我们大家来帮华为主持公道。如果没有受到实质威胁,钱给过之后转身控告敲诈勒索,这与钓鱼执法有什么区别?
三、任性的司法权
从赔偿决定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李洪元于2018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2019年3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之后经过退查,2019年8月22日决定不起诉。
外行人可能不明白这几个日期意味着什么,这几个日期说明,司法机关把能够对李洪元用的羁押期限基本用满了。
刑事拘留拘留了37天,逮捕之后侦查羁押期用了两个月移送审查起诉。从3月21日第一次移送到8月22日决定不起诉,用了五个月,从时间上推算,检察院可能是退查了两次才最终决定不起诉。
而且从可能判处的刑期来看,涉案金额30余万,按照广东省高院和省检2014年颁布的《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来看,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李洪元的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超出起点二十万。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敲诈勒索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也就是说,如果最终真的给李洪元定罪,他超出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在三年至五年之间确定基准刑起点,并可以增加四次“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最终刑期可能会在五到九年之间,这已经是非常严重的刑罚了。
权力不仅是任性的,也是傲慢的。任性体现在处理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毫无章法,毫无人性,说立就立,说拘就拘,说捕就捕,没有丝毫的迟疑。傲慢体现在纠错艰难,权力本身惯性巨大,如果没有足够强大的阻力,权力的车轮会毫不犹豫地碾过任何一个无辜的个体。司法实务中取保候审难度极大,一旦羁押期限过长,判决时就会实报实销,按照实际羁押期而不是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判罚。刑事案件做多了经常会遇到判决书拿到之后一两个星期就从看守所放出来的情况。
我相信这个案件中,李洪元的辩护人应该是提供了强力的无罪辩护的,否则他的下场可能就是稀里糊涂判个三四年、四五年了事。对不起,因为数额巨大,缓刑是不可能缓刑的了。就这么着吧。
还有好人走的道吗?——郭德纲、于谦《揭瓦》
---------------------------------------
微信公众号:法眼律动
微信号:longchengddl
欢迎关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