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以翔的突然离去,谁来负责?_风闻
微视聚焦-2019-11-28 21:29
高以翔走了。
就那么突然的,不带任何预兆。

就在昨天凌晨三点,微博忽然爆出了艺人高以翔,在录制节目期间晕倒。
虽然被迅速送往医院救治,但五点半时仍传来了令人绝望的信息。
所有得知这个消息的网友,无一不在怀疑其真实性。
大家始终都悬着一颗心,固执地想要等官方消息,期待着奇迹的降临。
但是很遗憾,高以翔的经纪公司最终确认了这个事实:
我们震惊且悲痛万分,至今仍无法接受这个消息。
随后,《追我吧》节目组也发布了声明,证实了这个消息。
就那么一个大活人,忽然离开了这个人世。
的确,看高以翔平时的状态,完全就是一个健身达人。
从小就喜欢打篮球的他,最初的梦想不是出道当一个艺人,而是成为一个篮球运动员。

观众们总能看到他打球时的身影,
他和林书豪、马布里等职业球员,还是关系非常不错的好友。
与此同时,崩溃的还有他的好友黄景瑜,也是浙江卫视《追我吧》的常驻嘉宾。
据了解,高以翔平时录制大陆节目的片酬是100万-150万台币(折合人民币23-34万之间)。
而这次在好友的邀请下,他以友情价66万台币(折合人民币15万)参加了录制。
可没想到的是,这次老友相聚,竟然成为了他们最后一次见面。
回顾整个事件的发生,节目组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他们的声明却显然有些避重就轻。
《追我吧》这档节目的主题,就是挑战明星极限,以刺激的追逐和惊险的闯关而闻名。
在这里,明星们不但要踩着会晃动的梅花桩徒手用臀力过桥,
快速通过旋转的巨大菱形转轮,

在两座大楼之间高空滑行;

徒手的无助力攀岩;

凭借一根绳子穿越墙壁;

而追逐他们的素人嘉宾,大多都是训练有素的健身冠军。
可即便如此,这些赛道于他们而言,都是一种不小的挑战。
就连奥运冠军邹市明和李小鹏,也难以承受如此高强度的体力极限。
一个在节目中累得喘不过气;
一个大喊我不行了;
毕雯珺、范丞丞更是在录制节目过程中多次呕吐,李振宁更是去车上吸氧……
运动健将陈伟霆曾在采访中提及:
录制《追我吧》实在是太累了,每天收工都是凌晨六七点,我虽然喜欢运动,但真的没有到这个地步。
就像嘉宾们在聊天时开的玩笑,这个节目就是想把人逼死。
可就是这样一个连死字都要双引号的节目,却没能保持住明星的生命安全。
凌晨一点,明明是人体机能最差的时候,他们却要求明星在这个时候进行极限运动。
高以翔最终被确诊的病是心源性猝死,根据专业人士透露,这种突发情况的最佳救治时间仅有黄金四分钟。
科普一分钟
心脏骤停(cardiac arrest, CA)
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心脏射血功能的突然中止,是临床最紧急的危险情况,如果不及时处理,会造成全身组织器官尤其是脑的不可逆损害而导致死亡。
通常表现为:
1、意识突然丧失,伴有或不伴有抽搐。
2、呼吸呈叹息样或停止。
3、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
4、心搏及大动脉搏动消失。
“心源性猝死发生时,3秒钟头晕,5秒钟眼睛发黑、7秒钟开始出现意识问题,10秒钟就开始抽搐……4分钟脑死亡,一般人不会意识到,生命非常脆弱。
而倒地4分钟内是急救的最关键时间,被称为"黄金4分钟":越早救治,生命存活率越高。
然而浙江卫视的工作人员以为这是剧本,并没有人上前关注,眼睁睁地看着他丧失求生机会。
因为当时没有闭麦,现场观众还能听到队友黄景瑜的大声呼救,急得他直爆粗口。
可是因为场地太大,医生直到15分钟后才姗姗来迟,还用手进行了10分钟的心脏复苏。
现场的嘉宾显然都被吓坏了,围绕在高以翔的身边,而陈伟霆则在一边祈祷,希望他一切安好。
但是很明显,送去医院的高以翔,已经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
据相关医院透露,高以翔在送到医院时,瞳孔已经外翻到边缘,早已无力回天。
虽然不愿意相信,但这件事情已经成为了现实。
我们永远都不会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来到。
节目组有法律责任吗?
《追我吧》以拼体力著称,节目的模式与定位就是在“你追我逃”的氛围中突破体能极限,录制时间一般都在深夜。据《新闻晨报》报道,高以翔参加的那期节目从26日晚间8点半左右开始录制,事件发生时,节目嘉宾已经参与了5个小时左右。
那么,在高以翔事件中,《追我吧》节目组究竟有无法律责任呢?
一般演艺公司在与节目组签订合同时,都会考虑到一些意外情况,尤其是野外节目,因此此事主要看高以翔所属公司与《追我吧》节目组的相关合同条例。
如果高以翔确实是在这次节目的录制中因为太高强度的活动量导致猝死的话,(节目组)肯定有一部分责任不可避免,因为活动是节目组组织的,理应考虑到参加录制艺人的体力。虽然不会涉及刑事责任,但会产生民事赔偿。
这其实是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演艺公司与节目组)之间的关系,很多时候这个关系取决于哪个主体更加大牌、更加强势,往往强势的一方会把责任推给对方,(节目组)会有一定的免责条约。
如果节目组与演艺公司的相关合同中没有考虑到意外发生的情况,就应该去认定这是否可以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认定成工伤,演艺公司或家属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索赔。
如果不能认定工伤,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家属有权去起诉经纪公司以及《追我吧》节目组,这是家属可以追究的两个主体。“死因报告也很重要,但是死因报告牵扯到解剖的问题,家属方面不一定愿意解剖。如果家属不同意解剖的话,就只能出一个简单的死因说明。”
在录制节目过程中,艺人发生意外这并不是第一次。比如:刘德华在泰国拍广告发生过坠伤,王宝强参加活动时右腿骨折等等。
建议,艺人在录制节目之前,应该和经纪公司联系好,购买意外保险,“即使节目方比较强势,有免责条款,但是安全条款一定要写好。在伤亡这种不可避免的结果出现后,我们只能做好后续的赔偿,作为艺人,哪怕节目组不给买保险,也一定要让经纪公司买。”
斯人已逝,愿高以翔安息。
愿收视率至上、流量至上的思维
会得到真正的反思和整顿;
愿安全第一、责任第一的理念能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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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科云法律;
编辑:微视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