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虐杀战俘暴行调查报告书 第六章 非法处罚战俘_风闻
泼墨梧桐-息壤元老级写手,连载《穿越新世纪风云》2019-11-26 07:02
美军战俘营管理当局,经常毫无理由地而且是极其残暴地非法处罚战俘。战俘的一言一行,都被作为"惩处"的借口,就是病伤人员或军官,也不能幸免。
美军非法处罚战俘的手段花样很多,诸如断粮断水、停止医疗、打、趴、坐水牢、土牢、监禁于无日光之监狱和无休止的疲劳服役等,都是惯用的。
美国军事当局这种公然违反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的行为,是绝对不能容许的。身受残酷虐待的中国人民志愿军被俘人员在控诉中,揭露了美军战俘营管理当局及台湾中国国民党残余集团特务的种种罪行。
对个人的非法处罚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十三条规定:“战俘在任何时须受人道之待遇。拘留国任何不法行为或不法行为可致其看管中之战俘死亡或严重危害其健康者须予禁止,并当视为严重破坏本公约之行为。……”
“战俘亦应在任何时受到保护,尤其免致遭受暴行或恫吓及侮辱与公众好奇心的烦扰。”
“对战俘之报复措施应予禁止。“但被拘禁在巨济岛第七十二、第八十六等联队中的中国人民志愿军被俘人员,常常被施以各种处罚。并且因一种借口而受到连续数次之处罚,显然,这是违反了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八十六条"一罪不再罚"的原则。
一九五一年九月,第七十二联队战俘殷南夫,因睡觉时说梦话,被抓去审讯,打一棒问一句。后又罚他从半夜趴到天明,第二天还罚他砸石头。战俘胡开兴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间在釜山第二号战俘营第十一收容所等候出公差,因天气严寒,衣服单薄,在原地跑步取暖,被特务罚趴两小时。类似这种毫无道理而滥施处罚,且一罪再罚的事例,在战俘营中是极其平常的。
美军战俘营管理当局对战俘的"处罚”,完全不顾及战俘应享受之对人身及荣誉之尊重,其手段之野蛮,实非文明人类所能设想。一九五二年二月间,第七十二联队战俘金连成,因在出公差时解小便,美军罚其蹲下,双手举直,膝上放重约一○○磅的沙袋,金连成当时被沙袋压倒,美军就用脚踢;金连成被强拉起来,再次压上沙袋约十余分钟,直到昏倒为止。
美军战俘营管理当局所设立的禁闭室,土牢和监狱,见不到阳光。无故被禁闭的战俘只能带着一条破毯子睡在冰冷的地上。济州岛第八号战俘营"H"号营场战俘刘自强等十一人,就曾于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五日下午四时左右,被美军无故关入此种禁闭室,达三十三天之久。巨济岛第六○二号战俘营战俘孙振冠、张泽石等也曾被美军无理地监禁于巨济岛美军宪兵司令部警备科直接管辖的"最高监狱”(Maximum Confinement)内,达一百一十三天之久,孙振冠、张泽石等人的身体,受到严重的摧残(附件二十四)。
美军战俘营管理当局还在战俘营设立水库、监禁战俘。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七日,釜山第二号战俘营第三病伤战俘收容所战俘姚文俭,因两腿残废,行动困难,小便在厕所外面,被美军罚坐水牢十五天。
美军在非法处罚战俘时,完全不顾及军官及地位相等之战俘,经常以各种借口,将军官及地位相等之战俘监禁,并施以种种非法的处罚。如脱光衣服、淋雨等。巨济岛第七十二联队四大队(军官队)战俘刘光等五名军官,被监禁在"隔离"铁丝网内时,就曾被每日罚趴两小时,并遭毒打(附件十五)。军官王芳、骆星一等,无端被美军长期监禁于监狱和土牢内,备受折磨和凌辱(附件二十五)。
对病伤战俘的非法处罚
美军战俘营管理当局对病伤战俘的处罚,其手段之毒辣,亦闻所未闻。
美军常以断粮断水,停止医疗等残酷手段处罚病伤战俘。如一九五二年四月十六日到五月二十二日间,美军釜山第二号战俘营管理当局对拒绝非法"甄别"的第一、第二、第三病伤战俘收容所的战俘,曾分别断绝粮水七天到十二天(幸赖其他收容所战俘忍饥节食接济,始免于饿死),停止医疗三十二天到三十七天不等。第一病伤战俘收容所断粮的第三天,战俘被迫以树叶、草根充饥,甚至连破皮鞋、皮带都煮食;许多病伤战俘的伤口,亦因得不到医疗而化脓、溃烂和生蛆(附件三十三)。一九五三年二月上旬,釜山第二号战俘营第四病伤战俘收容所第四号铁棚子四十多个肺病战俘因在春节唱歌,便被美军赶到雪地,剥光衣服冻了一小时。
很多病伤战俘因受残暴之处罚致使病伤加重。例如:一九五一年末,釜山第二号战俘营第四病伤战俘收容所战俘张元龙,因病重,手发抖,不慎将体温表摔碎。一美军大尉即强迫他脱掉裤子,罚坐水牢约一个多小时,水牢内十分阴暗,水深约半公尺。因坐水牢,他的病更加严重。第一病伤战俘收容所战俘周光宇,于一九五二年八月底,一美军中士强令作苦工,周因病不能站立,遭到毒打。许多病伤战俘向美军提出抗议,而美军中士竟罚周坐水牢四个月,周光宇因此病势更加严重。
集体处罚
集体性处罚事件,以济州岛第八号战俘营发生得最多。第八号战俘营拘留着六千多名公开表示要求回国的中国人民志愿军被俘人员,美军战俘营管理当局对他们公开表示回国的行为,极为仇视。因而以各种残酷手段如:饥饿、罚作苦工、甚至人格侮辱等,施以集体处罚,或因个人行为而对集体施以处罚,这违反了日内瓦公约第八十七条。如:一九五二年七月七日,“E"号营场战俘往海边倒粪便时,一朝鲜平民向战俘郭治华微笑了一下,美军就刺伤郭治华。全体战俘当即提出抗议,美军不但不惩办凶手,反而由八日中午至十一日下午断粮四日,八日并断水一天。一九五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时许,“D"号营场炊事人员三十五人在扛粮途中,因唱歌被美军少校罚砸石头半天。一九五二年十月四日,“D"号营场战俘正作健身活动,美军以要一百人服劳役阻挠,战俘代表答应待健身活动毕再派人前往,大尉布鲁克斯(Brooks)竟无理罚全营场战俘砸石头一天,并扣粮三日,扣水一日。
美军常常因战俘唱歌,处罚战俘。而且,往往因一部分人唱歌而处罚全体。如: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七日,“F"号营场战俘四百人出公差,因有二十五人唱歌,美军竟扣押全体在飞机库内冻饿四十八小时。九月二十七日,“G"号营场一百多名中国人民志愿军被俘人员到海边服劳役,有五十余人唱歌,美军一少校及一大尉,率一连美军武力押走该号营场的战俘翻译,并罚全体战俘曝晒太阳三小时、扣粮一顿;下午又罚到海边搬大石头时,美军又用刺刀刺伤战俘二十六名,重伤四人、轻伤二十二人。十一月十三日,美军因第八号战俘营"I”、“G”、“E”、“C”、“A”、“J”、“H”、“F”、“D"号营场战俘唱歌,即扣战俘的粮水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