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下的“书同文”_风闻
睡眠中-2019-11-21 00:49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禁止蒙面规例》违反《基本法》,理由是制定“蒙面法”所依据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公共安全”条款违反《基本法》。这一裁定的政治恶意满满,无需多说。
发在大参考里面的这篇兔主席文章(https://member.guancha.cn/post/view?id=1105),对这个裁定解释得很清楚。这里只补充一点,《基本法》第158条第三款是这么说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注:指自治范围外的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简言之,香港的法院是可以解释《基本法》的,如解释有误,应在最终判决之前,由香港终审法院(本案中的高等法院不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解释。目前尚未到不可上诉的最终判决,所以依《基本法》,人大常委会暂时还不能做出立法解释来约束此案。
当年设定这一条款的想法,是假定特区政府对有问题的判决一定会上诉到终审法院(而且恐怕也没有想到香港混乱至此)。但如果按照兔主席文章的分析,特区政府可能不上诉,那局面就更加复杂。
可以开列一长串形容词来描述本案的法官,但“笨拙”不在其中。与孟晚舟绑架案等一系列事件相同:战略眼光上智商欠费,战术手段上圆滑狠毒。
依兔主席文章分析,本案法官有炫技之嫌。在英美法系的地区,升任法官需要多年成熟的职业经验和声望。其他品质不论,法官的法律技巧一般而言都高于领着微薄(相对成名律师而言)薪水的政府律师。指望特区政府在当前框架内解决问题,不大现实。
法官的傲慢,还在于百页文字,都是英文,只配简单的中文概要。固然香港一直如此,但也可以以此为契机,解决长远的问题。傲慢是傲慢者的墓志铭。
普通法以法官对判决的解释为法。换言之,这百页英文,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但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英文可以或应当有法律效力么?
建议全国人大明年三月开会时,以全体大会的名义(而非常委会,以显示此事绝无回旋余地),决议要求在港澳地区所有法律文件,均以中文作准。
香港是全球重要的商事仲裁中心,废除英文并不现实也无必要。只需明确:若同时准备英文或葡语文本,则任何不同皆以中文为准。对于商事仲裁,其实参与方心知肚明,仍可大致遵循现有规则。对于刑事行政法律,则可以引发大规模的翻译和核查 – 所有浩长的法庭判决意见,都需翻译成中文,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法官漫长的基于英语的训练和知识储备,一夜之间,就都面临贬值。
当然问题的核心,仍在于在一国两制之下,是否能容下英文作为地区性官方语言的地位。《基本法》以中文制成,历次修改,皆为中文。这样的决议,并不违反《基本法》。英语作为一种殖民语言,统治全球数百年。消灭英语作为帝国语言的统治地位(而不是贬低英语的文化地位),是去殖民化必不可少的工作。在香港不加掩饰地成为意识形态和文化冲突的主战场的时候,已无模糊中立的空间,非战即降。
回到本案,法官费了那么大的功夫写那许多,一夜之间只剩几句概要,威力大减。固然可以翻译,但是翻译过来的文本,让人人都看到引用的各色英联邦属地法律,也是关于殖民历史教育的一部分。
这样的立法规定,应用于澳门,并不困难。澳门属大陆法系,以法条为准,而估计大部分的法条,都已早译成中文。应用于台湾,则更理所当然。需要指出,当前台湾政治机构领导人的名字,就叫“英文”。这殊为讽刺,但并不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