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豪宅应归当地集体组织所有的逻辑_风闻
化凡-2019-11-09 09:59
近两年有几起著名的违建豪宅被政府拆除事件。首先是牡丹江市,然后是秦岭别墅,西安别墅,现在是1.3亿豪宅。我的态度是愤怒加上惋惜。 豪宅是正常的人类需求。是中国政府需要满足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豪宅本身不应该成为话题,应该正常看待,欣赏富人盖的豪宅,否则就是重走大锅饭老路,那样就该应该禁止一切与豪宅有关的商品生产与设计研究,而不应是如今这样遮遮掩掩,避重就轻。 违建豪宅号称“违法”,其实从名称来看,只是违反《筑建法》等行政法而已,最多也不过承担个罚款责任,一般罚一万元以下。真正的法律意义在于民法。 违建豪宅按是否有土地使用权而言,可分为两种。 其一,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豪宅应当拆除,或者补足建设许可文件; 其二,无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国实行“房随地走”的原则。豪宅所有权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 此原则并非我国社会主义体制首创,而是从西方资本主义体制舶来(称为不动产添附),不仅适用于违建者与国家,也适用于违建者与其私人邻居。因此,在他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违建豪宅,豪宅与土地结合为一起,按“房随地走”原则,豪宅被土地所吸收,并为一物,该物所有权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 具体到本案,因集体土地不得转让的性质,本案违建确实属于在他人土地上盖房。此处他人指代表国家的当地集体组织。因此,豪宅所有权是归属于当地集体组织的。当地是否需要一处豪宅?感觉还是需要的,否则当地集体组织领导不会与违建人公然签约。拆除的费用巨大,不如留作他用。 牡丹江市别墅也是如此。其实此类案件之所以大事化小,就在于政府心知肚明,豪宅居住是每个中国人的天性需求,是无法根除的,不尊重人们愿望的政府,施政会收到极大阻力。 豪宅倘若有用,收归国有,节约拆除费用并给违建者适当补偿,是两全其美的事,这是于法有据的。 当然,对于违建者在违建过程中有行贿,暴力抗法等行为,自可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筑建法》作为一部特别法,其核心作用应该是追究建设厅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建设厅的人员进行加重刑责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