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or重罪?游走在司法之外的“危险少年”_风闻
育论场-一本不正经的教育行业自媒体。2019-11-08 15:01
**撰文 |**吾 易
**编辑 |**陈某凡
全文共2355字,阅读时间约4分钟
“他只是个孩子。”
每当一个孩子犯下极端罪行时,总免不了有人说出这句话,但如今,这句话对一些特殊案件的受害者来说,却显得那么残忍刺耳。譬如震惊全国的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这起案件,也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设定的争议和质疑。

01
他真的只是个孩子吗?
杀人意图明显,且手段极其凶残的未成年杀人案件并不在少数。
12岁少年不满母亲管教,持刀将母亲残忍杀害,并谎称“母亲是自杀”;
13岁少女覃某因嫉妒同班同学小周,将其约至家中杀害,并且将受害人分尸;
黑龙江13岁男孩将同村14岁女孩强奸后,法院判处其监护人赔偿9000余元并当庭释放,男孩怀恨在心,次日将女孩母亲残忍杀死,被判处一年半劳教。
法律应该放过这些行为残暴的未成年人吗?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酌情收容教养之后,交给家长看管。
很显然,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几乎没有多少约束力或遏制效用,不管是《刑法》还是《治安处罚法》,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多从保护未成年犯罪者的角度出发,都有相关的保护规定,其初衷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不明事理,需要给予正确引导,而不是以责罚为重,但从眼下的实际情况来看,年龄的划分似乎使得刑罚的威慑力受到削弱,对未成年犯罪者,无论情节是否严重,往往都一放了之。
也因此,许多人开始质疑,这不仅无助于孩子的重新改造,还将引起较为消极的社会影响,更有甚者,还可能使得一些潜在未成年犯罪者产生侥幸心理,让“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免死金牌。
02
该不该引进“恶意补足年龄”
不仅是中国,在全球范围内,未成年犯罪低龄化都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随着公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少年儿童身体发育比前几代更为良好,加上信息化高速发展,相较前几代人来说,童年时期接收到的信息越来越多,使得少年儿童的心智普遍要比过去更为早熟。
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发布的数据显示,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2.2岁,低龄化趋势明显。另有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财产型犯罪和性侵犯罪三大类型。
社会上存在有部分声音,认为未成年犯罪走向低龄化,相应地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案件的相关保护规定,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现阶段社会发展。最低刑责年龄是根据人的平均心智发展所做的一个法律上的推定,往往也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文化习惯等国情相关,但并不能完全代表所有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情况。因此鉴于这种情况,提出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确有值得商榷的空间。面对未成年犯罪低龄化,各国都面临着同样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将生理年龄作为是否负刑责的单一标准,是不是过于僵硬和滞后了?

和其他各国相比,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其实并不算高。《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建议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划定在12岁,并鼓励缔约国在这个基础上提高年龄。当然,全球各国一般都会根据本国少年儿童的成长实际情况及国情需要,在12岁的基础上做调整,基本上都与国际标准存在偏差。
从世界范围来看,德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刑事责任最低年龄都设定为14周岁,更高的还有瑞士、西班牙是15周岁;英美法系国家最低刑责年龄普遍较低或者无年龄限制,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不尽相同,限定年龄最高的洲不超过10岁,还有英国以7岁为最低刑责年龄。
值得一提的是,英美国家有“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这一套准则是在考察未成年人生理年龄的基础上,并结合心理年龄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案件严重情况予以补足年龄。也就是说,低于最低刑责年龄的人“没有恶意”这一推定一旦被推翻,即在这起案件中儿童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清晰的认知,其心智年龄已超出其年龄段,那就需要负刑事责任。
这种生理年龄加上心理年龄形成的双重判定标准,相较于单一的以年龄为限定标准,乍一听似乎更为合理,但实施起来难处却颇多,无论刑责年龄过低或是过高,某种程度上都意味着法律责任缺失。有专家就指出,实施弹性刑责年龄在判断犯罪人有没有主观恶意上很难操作,不仅如此,在舆情强盛的时代,司法机关面临的压力愈来愈大,面对活跃的网民、网络大V以及自媒体,如何辨别舆情真假,避免错误舆情干扰司法公正,是实施弹性刑事责任年龄的最大难题。
03
未成年犯罪需罪责父母
存在争议的不仅止于最低刑责年龄。在未成年人极端犯罪案件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往往也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况,而目前国内的法律,也尚无对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的规定。
作为监护人,父母在孩子的心智长成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父母对孩子的不教育、教育不当、过度溺爱、家暴、父母关系不和谐、关怀缺失等等,在这些不良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孩子,往往性格缺陷更多也更为突出,因此犯罪率会更高。
实际上,《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然而这一项内容并没有给出细节上的操作规定,也因此效果不尽人意。研究多起极端恶性案件,不难发现,未成年犯罪者的成长环境或多或少都存在问题,如若孩子再交予家长管教,恐还存在再度犯案的概率。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吴月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当的社会干预措施,“在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空洞的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尽管当前社会舆论都把发难的枪口对准刑责问题,但不负刑责,从来不等于放任不管。**专家指出,要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将家庭监护、学校教育、收容教养等各方面统一起来,事前法治教育事后保证教导效果,才能切实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
对于未成年犯罪情况的遏制,世界各国都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至少就眼下而言,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未成年人犯罪后续教养效果如何进行,谁来监督,相关细则也都需要法律作出进一步明确说明,并不是单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足以解决。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条文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对于未成年人极端犯罪案件,需要找到未成年人保护和惩治之间的平衡点。好在,这方面已经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或许一份修订案或相关细则就在路上。正如人民日报在评13岁少年杀人案说的那样,“法治应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无罪与重罪之间,还是要打开妥善应对的司法空间,让公平正义,在每个案件中清晰可见。”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犯罪低龄化难题如何解决?》,澎湃新闻;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之设置》,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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