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钉子户”》续:安置小区知青家园到底出了什么事_风闻
来者建强-仁者见智2019-10-26 11:23
10月25日,社区一篇文章《古稀“钉子户”》讲的是,浙江省金华市石门农垦场一群年逾古稀的老知青、老职工拒绝搬迁入住地方政府建的安置房小区知青家园。老人们坚持认为,分配给他们的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公租房,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安置政策规定,也不符合职工家庭实际生活需求的。
有人看了这篇文章后,觉得老人们在“无理取闹”,认为政府用一套建筑面积近70平方米的公租房换老知青老职工在农场低矮小破屋,还有什么不知足的呢?
显然,造成读者的误会直接原因在于《古稀“钉子户”》一文没有把知青家园的情况说明白,更没有把有关部门的错误做法讲清楚。所以,我作为中央媒体的一名工作者、对此事件近距离的长期观察者,有必要全面、客观地展示一下金华市石门农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知青家园存在的诸多矛盾现象和问题。知青家园是一个典型的民生工程案例,它所造成的影响值得各地引以为戒。

(知青家园小区局部外景)
案例回放:
党中央、国务院充分体察住房群众困难,原农业部也及时将农垦系统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到新时期的国家住房保障体系。2010年以来,原农业部、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等五部委及各省份先后出台有关农垦系统企业职工危旧房改造的政策。这是造福广大国有农场职工的一件大好事。
金华市石门农场是浙江省上世纪50年代开发建设的大型国营农场,现有职工家庭千余户,垦殖开发15000多亩土地。长期以来,许多老职工住在上世纪70、80年代的老破旧房屋,安全隐患突出,要求改善住房条件呼声强烈。

(石门农场老住房局部外景)
2012年9月,石门农场依法依规定向上申报了危房改造项目,确定享受对象为未享受过房改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职工家庭。同年底,该项目被追加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计划确定为‘原拆原建’,户型面积在‘最小不小于7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的范围。但是,该项目却遭到人为搁置,未予实施。
不久之后,金华市政府却将农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变更”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把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职工家庭和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政策的职工家庭“捆绑”付诸实施。
2014年7月,金华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场已享受过房改房的职工家庭安置房源户型为90平方米,已享受过集资房的安置房源户型面积为110平方米。而未享受过任何房改政策的职工家庭安置房源为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公租房。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自发形成的石门农场“职工代表”多次向市政府申诉和反映情况,强烈要求政府收回错误的决定,未果。
2016年下半年,知青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正式动工。“职工代表”也未停止向上级有关部门继续申诉,直至2018年底,该小区竣工。
知青家园小区共建有20栋高层和小高层住宅楼,其中10号楼到20号楼11栋高层楼房是所谓的70平方米小户型公租房,共计716套;1号楼到9号楼分别为90平方米户型232套,110平方米户型130套。
2019年3月,石门农场棚改安置工作小组采取先分配小户型公租房,再行安置房改房、集资房等拆迁户的顺序,通过承诺“争取两年内为公租房小户型办理产权证”等事项,小户型公租房的搬迁安置工作于5月底基本完成。90平方米户型的分配工作已于9月底基本完成,110平方米户型的分配方案目前还在激烈的争议中,暂未出台。
政府答复: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地方农垦系统危旧房改造的实施要求,1、知青家园小区的建房方案没有按规定程序获得大多数职工同意后付之实施?2、把职工分为三种人,建三种户型进行分配,“一区三制”是否会再造分配不公?3、突击式分房,头痛医头地解决矛盾纠纷,如何处理遗患问题?4、小区地下车库只建在90和110平方米户型的一侧地底下,与70平方米户型区域地下不通不联,怎么让所有住户共享共用?
针对上述几个问题,石门农场上级主管部门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分次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2008〕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5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决策部署,2014年8月启动石门农垦场改造安置工作。项目启动前期,对职工家庭住房现状进行了登记、摸底,调查基本确定了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的户数。金华市石门农垦场开发保护建设指挥部多次召集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石门农垦场等相关单位,对农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进一步协调完善并实施。
2、农场棚户区改造户型确定依据及基本原则:(1)基本户型70平方米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5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基本户型面积。坚持节约用地,推行公寓式改造,基本户型面积应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2)根据《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2014年7月金华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农场房改房的安置房源户型面积为90平方米,集资房的安置房源户型面积为110平方米。(3)70平方米户型房屋716套。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90平方米、110平方米二种户型,共368套,其中90平方米户型237套,为房改房调换房源;110 平方米户型131套,为集资房调换房源。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4)根据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知青家园小区现有最大户型面积为113.58平方米。
3、因市机构改革,2019年1月挂牌新成立市农业农村局,为推进工作,在原工作组的基础上,增加了七个工作小组充实工作人员,并对原工作组进行了人员调整充实。2019年3月7日召开了动员大会,按照资格认定、资格审核结果公示、入户评估、初评结果公示、签订房屋腾退协议、选房等流程,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
4、知青家园小区项目由绿城房产集团负责项目全过程代建。监理单位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监理资质为综合甲级。施工单位为丽洲建设集团与新世纪建设集团,施工资质均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
5、本项目地下车库设计布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高差,宜在地块南部设有地下停车库,并设置了部分地面停车位。所有的停车位是为整个小区配套的,并非仅供部分住户使用。

(知青家园局部内景)
争议剖析:
石门农场领导班子中,就有一部分干部是不赞成现在的这一建房方案,但他们的意见均被无视。这些干部和广大“职工代表”基本不认同上述政府部门敷衍草率的答复,他们提出的反驳如下。
1、决策采纳的政策依据片面
在适用政策方面,原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农垦发【2011】2号)文件《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浙江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2号)和《关于做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农专发(2012)18号)等文件,这些才是专门针对农垦企业危旧房改造工作发布的指导性政策。上述政府部门的答复却只字不提“农垦发【2011】2号”“浙农专发(2012)18号”等关键性文件。还有,政府部门采取自制的临时性政策和片面引用省市政策性文件中利于部分群体的内容,而违背了国家和省级指导意见的整体原则。
“农垦发【2011】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在改造方式上因地制宜,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宜平则平,宜楼则楼,统一建设和公助私建相结合;在建设标准上坚持经济承受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协调,严格控制改造成本,让利于民,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在组织方式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职工意愿,接受群众监督;开展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在垦区所辖区域内,严禁变相商品性开发。
“农垦发【2011】2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补助和改造标准”明确规定:国家补助改造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超出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享受补助,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职工意愿和本地实际情况适度调整。
显然,国家的政策是为住在危旧房农场老知青老职工开了一个可以建大于补助面积的较大户型的口子的。那么,地方为何不把好事办好呢,是心疼要多消耗一点宝贵的土地资源,多割舍掉一部分地方财政的钱?还是另有隐情。
2、决策程序存在严重纰漏
根据浙江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规定,石门农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因此,要严格遵守浙江省政府令第337号法规的第四条规定:“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根据浙江省政府令第337号法规中第七条规定,决策工作和程序必须要“组织公众参与”,“组织专家论证”,“组织风险评估”,“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有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棚改项目知青家园小区安置数达上千户,作为如此重大的民生工程,政府部门在决策前,没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农场职工实际困难问题,决策中,无视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决策后,其指派的工作组也仅仅是重复地说做了几次“对职工家庭住房现状进行了登记、摸底,调查”,更没有及时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讨论建房方案和分配事项。直到住房建好了,木已成舟,才象征性地召开安置分房的动员会。
面对广大职工对决策有误的质疑和重做决策的申诉,农场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曾严厉呵斥来访职工:“这是市政府做出的决策,怎么会错?!市政府的决策做出了,就不能改!”
3、核心关键的一个问题,知青家园“一区三制”的安置方式是否妥当,有没有错误。
先来听一听原先参与安置工作的群众代表、农场老知青吴应龙和蒋德良、叶小牛等农场老职工怎么说。他们均指出:“简单地将农场职工划分为‘有产者’和‘无产者’,然后简单地套用地方土政策,在一个安置小区制造出‘三种福利制度’的分配方案,是一个极大错误。”
他们说:“根据国家规定,国有农场土地总体属性是集体建设用地。如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
“现在,地方市政府一没有依法给农场职工合理的搬迁补偿,二在建新房时没有为职工的长远生计做好应有的打算,三违反国家明令规定,将国有农场土地擅自收回地方政府所有,并局部变相更改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用于大规模开发建设其他商业项目。”
顺便提一句,现在,不少地方暗中把辖区内的国有农场土地作为地方自有资产,随意处置,其中很多处置方案是严重违规的。不信,可以到有关部委查一查,中央已经纠正了多少违,还有多少违规之举正遭到维权的农场职工举报投诉中。
言归正传,重点在这里,老职工、老职工说:“我们过去住的旧房子名义上说是农场自管公房,其实不算是公房。那些旧房子是利用我们下放知青的安置费,加上工资奖金的部分提留,建起来的。用的地是我们自己双手在荒山野岭上开垦出来的。房子建起来后,房屋产权登记在单位集体户上。一小部分职工所享受到的房改房,他们拿到的房屋产权证其实就是从集体产权户头分割到个人家庭户的旧公房。大家都住在同样的单位自建房中,为何多数人分割不到产权呢?不是因为没资格享受,而是过去人为的分配不公导致的!现在,政府部门对这些历史遗留的问题不调查,不研究,不管不顾,一味将错就错,简单地让‘有产者’继续有产,‘无产者’继续无产,这是一个极大的错误。”
我曾经问当面询问石门农场领导干部一个问题,当初农场在部分职工群体中实施房改政策,有没有出台过相关政策,依据什么?农场干部竟无言以对。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知情的农场干部坦言,当初,农场房改依据十分混乱,主要是个别领导自行决定,哪些人可以享受,哪些人不可以享受,就看跟领导走得远近程度,随意性比较大。这位农场干部本人早年是已经享受过经济适用房分配的。
“现在建造起来的小户型属于公租房,这是政府部门强加给我们农场职工头上的。是要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职工继承历史的分配不公!”吴应龙等老人认为。
把好事办好,广大干部群众认为的正确做法该如何?
广大干部群众认为,应该考虑将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职工和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职工(因为这两个群体住在一起)放在一起考虑,安置时统一规划建设90平方米左右的保障房即可;由于历史原因,房改房职工先取得了房产证,事实应予以承认,旧房面积可置换新房的部分面积,不足部分再按照政策补差价。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职工,参照房改政策享受购买新房的优惠价,相当于弥补享受一次房改政策。
如果有职工家庭确实因为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购房的,本人又愿意接受安置在公租房,那么同时配建一部分公租房分配给需要的职工家庭。
基本需求清楚后,有关部门再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搬迁。
补充说明一点,石门农场的集资房也是农场自建的,住户家庭没有产权证,房屋产权与老旧公房性质一样,都属于单位集体产权。不同的是,住在旧公房里的职工需每月交纳房租,而集资房是职工一次性支付购房款。
至于,目前住房条件较好、又和其他职工不住在一起的集资房职工,他们是否要搬迁,如何安置,可按照与职工商议的结果以及有关政策处理。
4、在知青家园建房方案决策之初及其后漫长过程中,广大职工中存在明显的意见分歧和内部矛盾,并一直延续到小区建成分配之际。但是,石门农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一概无视大部分职工提出的合理诉求,在本次安置分配过程中本可以对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多数职工及时采取“先房改,再搬迁安置”等补救措施,结果却是错失了这样的化解矛盾良机,反而在安置分配工作启动宣传中,采取“先搬有奖,后搬吃亏”“两年内争取办理产权证”等近似欺骗和粗暴的方式,让职工尽快搬迁入住小户型公租房,造成既成事实掩盖问题。面对少部分坚持正确的职工,工作组又放话出来,分配工作时限一到,工作组即刻撤离,未分配的一概不管等威胁性言语。
“在今年初的搬迁动员中,工作组不惜欺骗群众,开出空头支票,说会在两年内争取给小户型公租房办理产权证,于是困难职工们才同意签约搬迁。如果真是有心办证,为何不在搬迁动员之前一并做好办证工作?面对群众的疑问,政府部门不做正面答复,而是打太极,巧言回避,难道这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态度吗?!”吴应龙说,“正是因为这些,我才选择从工作组中退出来,我不能欺骗群众。”
5、部分已入住知青家园小区的困难群众不久前反映,“小户型公租房套内自测面积与政府公布的数值存在较大出入”,但是主管部门均采取了回避或模糊的态度。
19号楼1单元704室的住户祝雪彩老人入住不久便请装修师傅来家里测量,结果测得房子的套内面积46.44平方米。而她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明明写着704套内面积为53.33平方米。“我们的一个卧室也就7、8个平方米,这个误差不可想象。”祝雪彩说。
住在13号楼604室、83岁的洪子木老人也遇到了房子套内面积“缩水”的怪事,他的住房按政府公布的数值,应是套内面积52.43平方米,而装修老师傅帮忙测的结果为47.65平方米,少了近5个平方米,相当于半间卧室。

(知青家园一小户型住户狭小的卧室内景)
不可否认,群众手工自测面积与专业测量可能会存在误差,但多套小户型里的误差有4——7个平方米,“误差率”10%左右,是很可疑的。接到职工的上述疑问,有关部门理应迅速采取行动,组织专业测量人员和职工一道实地再测,共同见证实测结果,消除误会。
就算小户型面积不存在“缩水”的问题,大户型面积“溢出”却是一个铁打的事实!据地方政府公布,知青家园小区设计为110平方米的户型实际建筑面积达113.50平方米以上,这本身就远超出该户型设计与建造面积限差的最大允许值。
据建筑业界有关人士介绍,通常,住宅房屋面积大小有等级划分,各等级房屋面积的设计建造理论值与建后实测值之间有比较严格的“限差”控制数值,比如房屋面积是60平方米的,最大限差(正负)为0.98平方米,120平方米最大限差1.60平方米。
更不可想象的是,有职工请来装修师傅前往部分所谓110平方米户型房屋内进行了测量后发现,其中该小区7号楼和8号楼的一部分所谓110平方米的户型“实测面积”竟高达120多平方米!而不是有关部门所说的,110户型中面积中最大的一套是113.50平方米。
那么,为何会有110平方米户型实际面积远大于110的荒唐事实的呢?
前不久,按原先既定分配方案有资格享受110平方米的小部分职工爆出一则惊人的秘密:建在安置房小区知青家园楼王位置上的7号楼、8号楼,均是一梯两户,方正户型,实际面积高达120——130平方米,但政府公布这两栋楼的建筑面积却只有110平方米多一点,而在最初的保障房分配方案中根本没有打算将7号楼、8号楼纳入到任何职工群体的分房计划中,是专门留给某些特殊人士的。
上述传言如果是谣传,有关部门应尽快采取可信措施予以查实,组织专业测绘人员和职工一道共同测量,实地见证,以正视听,绝不能采取回避和模糊的态度,敷衍应付。

(知青家园小区8号楼外景局部)

(知青家园小区8号楼某一户内部场景局部)
6、本次安置政策疑似违背了“封闭运行”的原则要求,实际为变相的商业化经营。
原因之一,职工举报,在几栋沿街沿街的70平方米公租小户型高层楼底层,配建有大量疑似商业店面,而这些店面房的产权均为该安置小区的开放商所有,而非职工集体共有;
原因二,将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职工家庭和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政策人员(严格地说,无论是农场危旧房改造还是棚户改造,此类人员应该无资格参与本次安置)一起安置。
7、此外,安置小区建房方案的确定未照顾到长期无房群众升级居住环境的迫切需要,没有设置分档次的的不同户型,简单依照“一刀切”的70平方米限制政策办事,并再次产生“70平方米户型实测面积全小于70,而110平方米实测面积全大于110”和地下车库分配明显不均的矛盾。
问题已经摆在这里,接下来该如何解决呢?
广大职工没有“狮子开大口”,他们基本诉求是合理的,要求也不高,充满了妥协。一、有关部门要公开承认工作上的错误,并承诺纠正;二、小户型落实产权要兑现,这是对已入住职工的必要补偿;三、参照房改房职工的新安置待遇,给小户型职工一点合理的经济补偿,缩小新的人为分配不公造成的分配差距;四、农场还有一部分闲置的老房子未被列入此次的拆迁计划,少数不愿接受错误分配方案入住新房的职工提出,愿意接受这些老房子的分配,前提是让他们在搬迁过程中享受一次房改待遇,把老房子的集体产权分割落实到职工家庭户,与安置新房的职工待遇拉齐;五、未安置的少数职工也有提出,在90平方米户型分配完毕后还剩余了9套房源,这些房源可再分配给他们,需补差价的,按政策规定办理。
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的职工提出,既然知青家园建设方案是错误的,就应按照正确的做法,重建安置房,公开公平公正地重新分配,完整而正确地执行有关政策。这一提议本身是合理的,在现实操作中值得进一步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