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工人体面工作,尊严生活有错吗?_风闻
观察者网用户_241051-2019-09-21 15:08

摘要:世界上数以百万计的家庭工人大多被排除在国家劳动法之外。由于他们在家庭中工作具有特殊性,极易受到剥削和虐待,且往往工作过度,工资过低,并遭受暴力。2011年6月通过的劳工组织“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及其随附的建议(第201号)体现了世界各国政府以及工人和雇主团体纠正这种情况的决心。本文作者审查了这些文书的重要内容及其争论。
这是社论前沿第S1410期推送
微信号:shelunqianyan
家庭工人通常面临恶劣的工作条件,并有可能遭到无良雇主各种形式的虐待。许多“住家”家庭工人遭受了极其漫长的工作时间,休息不足和工资低下。小时工家庭工人可能会因工作时间不稳定,通勤时间长,收入微薄且不稳定而导致就业不足。移民家庭工人尤其害怕肆无忌惮的私营职业介绍所,其中一些机构收取过高的费用,以致家庭工人承担较多债务和强迫劳动。一些地方还报告了雇主没收家庭工人身份证件等情况。此外,家庭工人的社会保障范围窄,他们希望能够从现有的养老金计划、失业福利或产假条款中受益。
根据劳工组织最近的估计,全世界有4360万女性家庭工人,约占全球家庭就业人数的83%。2011年6月,劳工组织在其第10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约,并辅之以一项建议,来保护家政工人的权利。“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可供成员国批准,而其附带的“建议”(第201号)是一项非约束性文书,对“公约”的实施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两者都基于以下主要原则:家庭工人应得到保护和权利不低于其他工人享有的权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享有这些权利,包括保护他们免受虐待、骚扰和暴力。这些规定的目的是逐步消除对家庭佣工的剥削和对他们的歧视。
这两项文书都承认,向家庭工人提供体面劳动需要在不同的治理层面采取行动,这涉及多个机构。事实上,家庭工作体现在地方和全球两个层面:虽然它是由私人家庭中的单个工人完成,但它也涉及到世界各地数以百万计的妇女,她们迁移到其他国家,离开家人,为他人履行家务职责。因此,新的劳工组织文书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从双边协定到为家庭工人建立安全住所。
争论一:定义和范围
开始时,雇主团体反对通过这项公约,理由是劳工组织现有的几项标准已经适用于家庭工人了。相比之下,工人团体认为,现有标准对家庭工人的保护性很差,有必要制定专门公约来解决这一“历史性疏忽”问题。
引发冗长辩论的一个问题是家庭工作的定义。雇主团体最初试图将其限制为“在雇佣关系中定期在家庭或为雇主是户主的家庭执行的工作”。然而,工人团体认为这个定义过于严格,因为它会排除职业介绍所或其他第三方雇佣的数百万人。大多数政府支持工人,但坚持认为,“公约”不应适用于偶尔或偶尔工作的人,如保姆或学生保姆,他们依靠这些工作赚钱而不是“以职业为基础”。这标志着是根据家庭工人的工作地点而不是他们的工作类型确定的。例如,在酒店和宾馆工作的清洁工可以做与家庭工人相同的工作,但他们被排除在定义之外。
同样引起热烈辩论的相关问题是“公约”的范围以及是否可以接受排除特定类别的家庭工人。工人代表坚持认为,应拒绝任何特定类别的排除,以免损害家庭工人的法律保护。然而,北欧国家同样强烈认为,有必要将某些类别的家庭工人排除在“公约”的范围之外,这些家庭工人已经根据国家法律或集体协议享有同等或更强的保护,例如市政雇员在其家中为病人提供护理服务。雇主组织和许多其他政府赞同这一观点。不过,值得强调的是,只有在谘询雇主和工人团体后,才可作出豁免。目的是防止关于谁享有“公约”保护的武断决定。
争论二:知情权
国际法委员会的程序总体上反映了关于需要更好地保护家庭工人的人权和促进劳工组织在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然而,更激烈的争论是,在家庭工人在签订雇佣关系之前必须提供的信息类型,应在多大程度上做出具体规定。
虽然雇主团体和少数政府认为“公约”关于这一点的措辞应该足够一般以便于批准,但工人团体和大多数政府坚持需要具体说明雇佣条款和条件信息。这些信息应以“可核实和易于理解”的方式传达给家庭工人。
他们认为,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因为信息不足是家庭工人脆弱性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最终同意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确保向家庭工人通报雇主的姓名和地址,工作地点、工作类型、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带薪年假,每日和每周休息时间,雇佣期限,试用期,以及终止和遣返的条款和条件。
争论三:工作和雇佣条件
家庭工人经常面临长时间工作,特别是那些照顾儿童、老人或家庭残疾成员的家政工人。工作时间和报酬是雇佣关系的核心,然而,在世界各地,家庭工人通常要么被排除在关于工作时间的国家法律范围之外,要么得到的待遇不如其他类别的工人。
争论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衡量家庭工人实际工作时间的困难上,因为一天中家务劳动的强度不同,家庭工人的工作时间表由于家庭需求的波动而不可预测,以及跟踪工作时间的不切实际。委员会最终同意,在“正常工作时间、加班补偿、每日和每周休息期和带薪年假”方面,会员国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家庭工人与其他工人之间的平等待遇,“同时考虑到家政工作的特殊性”。
虽然为家庭工人提供每周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的原则得到广泛认同,但是对于这种休息是“七天一次”还是“每七天一次”有争议。许多政府和工人团体赞成前者的提法,而来自欧盟的政府更倾向于后者,认为“每七天一次”允许一定的灵活性。最终通过的公约只说明家庭工人有权连续至少每周休息24小时,而没有具体说明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有关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关于备用职责条款中关于将“待命时间”视为工作时间“程度”的规定。
另一项引起很大争议的条文是有关家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的条文。在世界各地,家庭工人往往被排除在职业安全和健康立法的范围之外。大多数政府和雇主组织认为,不可能确保家庭工人和受一般劳动法约束的工人之间的平等待遇。他们认为,私人住宅通常是为了容纳家庭而设计的,不符合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家庭成员的优先事项可能与家庭佣工的优先事项发生冲突。因此,大多数人要求灵活选择职业安全和健康措施,呼吁适当考虑家庭工作的具体情况,并有一些逐步实施的余地。
争论四:私营职业介绍所
私营职业介绍所是家庭工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它们可以充当中间人,以促进国家内部和/或国家之间的需求和供应的匹配,或者他们可以直接雇佣工人并将其提供给私人家庭。如果管理得当,这些机构可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防止滥用劳工行为并确保遵守法律。然而,现有证据表明,肆无忌惮的私人机构,特别是涉及移民家务劳动的私人机构,可能会从事欺诈行为,导致家庭工人受到严重虐待,有时会迫使他们成为债务劳工。
尽管三方一致认为有必要从总体上防止和制裁这些恶劣做法,但对于拟议的家庭工作新标准是否应解决这一问题,以及以“公约”方式解决是否适合,意见不一。雇主团体感到关切的是,列入一条旨在保护家庭工人免受私营职业介绍所虐待行为的条款可能会带来“妖魔化”此类机构的风险。
经过旷日持久的辩论,委员会设法商定了相当详细的规定:(A)会员国必须为调查家庭工人的投诉提供适当的机制和程序;(B)私营职业介绍所不得从家庭工人应得的薪酬中扣除费用;(C)必须确保保护家庭工人免受虐待,通过法律或条例,具体规定机构和家庭各自的义务,并规定惩罚。
争论五:监测和检查
在私人住宅中工作会对劳动法执行方面的一些挑战。家庭工作对雇主和工人的隐私都施加了限制,特别是当家庭工人与雇主生活在一起时。在没有明确的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这些工人的自由可能确实受到严重限制。从雇主的角度来看,如果需要进行检查以验证是否符合劳动法时,那么家庭成员的隐私权可能会与工人的权利发生冲突。
家庭隐私的不可侵犯性是许多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原则,有些国家颁布了明确禁止在私人住宅中进行劳动监察的立法,因为它们不被视为工作场所。经过多次辩论,委员会成功地在工人的保护权和家庭成员的隐私权之间取得平衡,规定成员国可以根据国家法律和条例作出特别安排,允许对私人住宅进行检查。明确规定的条件。
结束语
全世界有数百万家庭工人,主要是妇女和女童,在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都有就业。家庭工作体现了地方和全球的多层次组合,因为许多家庭工人为了谋生离开自己的家庭,去照顾国外的家庭和其他人的家庭。尽管他们对全球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他们往往没有组织,工作过度,工资过低,且被滥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工作的新文书明确指出,这些工人是工人,因此有权得到尊重、尊严和体面的工作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