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人缪小林、郎玫|8小时之外,你被工作群@了吗?_风闻
政治学人-不止于学术,不限于态度。微信公众号:政治学人2019-08-21 12:38
下班之后,我们的微信工作群等通讯工具是否依旧消息不断?在非工作时间,我们或许依然要面对大量的工作事务,甚至“996”升级为“247”,工作出现24小时化的趋势,这似乎已经成为了大多数职场工作者的日常。不可否认,即时通讯工具的存在为个体提升社交质量和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创造了积极的条件。然而,另一方面,无休止的“信息翻涌”也严重影响了员工个体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状态,很多员工迫于生活却不得不妥协,大量的“私下吐槽”随之而来,似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并没有将人从社会劳动中真正解放出来。《过劳时代》一书中便提出这一疑问:为何生产力在发展、信息技术在变革,但我们真正的个人业余时间却越来越少,人们越来越疲于奔命?
在信息时代,我们有限的注意力被切割,使得我们对接触到的信息逐渐冷漠,同时个体自身的私人空间也被迫敞开、私人时间被占用。在某种程度上,工作“绑架”了个人生活。那么,非工作时间工作信息“骚扰”这一现象究竟反映出怎样的社会现象?当公共空间“侵入”私人空间后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是否有可能避免这种“侵入”?如何降低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本期邀请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缪小林与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郎玫为本次圆桌论坛做总结梳理。
缪小林教授
今天讨论即时通讯工具所引发的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问题,非常契合当下的现实,我觉得非常有意义。在如今的新媒体时代,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的迅速发展使得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逐渐模糊,融合之势也愈加明显。在这其中,微信不仅发挥着新媒体的功能,扩宽了公众参与工作的途径,也为个体提升社交质量和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加之微信相较于微博等社交软件,是较为隐蔽的网上社交圈,这种“隐蔽性”使得大多数或者说是几乎所有的用户都认为它是一个完全属于自己的私人内部空间。然而,在信息时代,我们有限的注意力不断被微信等社交媒体传播的信息切割,使得我们对接触到的信息逐渐冷漠的同时,更加模糊了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共空间对私人空间的侵占。因此,我们今天讨论即时通讯带来的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问题,就必须从辩证的视角加以理解。
首先,区分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是必要的。实际上,**人不仅有时间属性还具有空间属性,其中空间属性兼具物质性和精神性。**物质属性,是指一个人实实在在地在生活中占据一定的生活空间,是一个物理性质;而精神属性则指向一个人的精神特质,强调人的思想和意识,因外界难以侵入而形成封闭的空间。实际上,今天讨论的微信等社交媒体引发的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问题,更多强调的是对我们思想、意识以及情绪等精神属性的侵占。**不能因为微信等社交媒体等导致的对人空间属性的影响,就将其否定。**所以,**没有必要把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对立起来,**反之,更加强调如何更好发挥微信等社交媒体的带来的社交质量提高和工作效率改善的同时,避免对我们思想、情绪以及意识等的干扰。
其次,我们之所以说当今是信息爆炸时代,一方面是表明信息量的巨大,另一方面是信息传播的无序,主要体现在以微信为主的社交媒体在非工作时间以及非工作领域依然大量传播。这其中涉及一个需要思考的关键问题是,**微信的信息传播是否有效益,这当然不限于经济效益,还包括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对于目前讨论“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过渡到“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的问题,自然就可以归结到这种由于信息的“打扰”是否与“个人事务”或“公共事务”有关,更加确切的说是否涉及个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因此,对于现在“公共空间对私人空间侵占”现象的改变,一方面需要运用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特别是对于无效信息传播,制度的健全必然要引导信息发布主体与传播途径的自律化、规范化,从源头控制信息的导向和层次;另一方面依赖于信息接收者的理性化、认知的层次化。根据信息传播的内容,进行筛选和判断,不被无效信息所干扰,有效管理因无效信息带来的“情绪管理”失效。
最后,信息时代,微信等社交媒体引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问题值得讨论。正如董宇博士所说,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构更加高效、便捷地履行其职能提供了科技支撑。政府与居民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政府履职制造了障碍,而大量的私人信息的整合,则为政府履行职能,特别是供给公共服务方面提供了大量的信息资源,这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居民来说,都大有裨益。然而,互联网人际传播时所表现出来的广泛性与复杂性远远超出了我们可预见的范围,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个人隐私被不正当地泄露和利用。这对如何正当获取信息,如何正确利用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信息提供者的个体应该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自我分析能力,具备保护隐私的意识和能力;二是法律的规范化,法律的健全必然要引导信息发布主体与传播途径的自律化、规范化,从源头、过程和结果分别控制信息的导向是积极的、使用是规范的、结果是互利的,防止私人信息被不正当利用或挪为他用。
总之,应该承认即时通讯工具的存在能为个体提升社交质量和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创造积极条件的事实,但同时不要把即时通讯工具对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影响看成是洪水猛兽。通讯工具的使用者理性认知能力、辨别能力的提升以及法律等规章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放大即时通讯工具带来的积极影响,形成互利共赢的局面。
郎玫副教授
三位博士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使得我们对整个讨论形成了一个从宏观权力到中观组织再到微观个体的分析性框架。综合三位博士的讨论和质询团提出的进一步思考,我谈谈我的观点,或者说,我想提出一个分析性的框架和一些反向的观点来供大家思考和批评。我们的问题可以视为聚焦于两组关系,**一是信息时代与工作界限的关系,二是信息挤占与公共和私人空间的关系。**在讨论两组关系之前,应该定义好我们讨论问题的场域界限,我们讨论问题的场景是信息化背景,工作之余,网络空间,这三个场景的交叠构成了讨论的基础。
第一个场域是信息化背景,信息时代的到来改变了工作的基本状态,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甚至可以随时变化,而这种工作的变化究竟是一种进步还是一种负担呢,我觉得,现实中,我们更多的强调了它的负面性,而忽视了其带来的效率性。木心说过一段话,一度很流行:“从前书信很慢,车马很远,一生只爱一个人”。在今天快节奏的生活中,这反而成了人人向往的生活,但是我们反过来想一想,如果我们回到没有电话,交易成本、联络成本很高的时代,我们可能会想,如果我能迅速联系到一个人,很多事情都会改变,所以当技术进步的时候,和什么比很重要,是与没有这种工作模式比较,还是和我们的心里感受去比较。这取决于我们定的基调,是以人的心理感受为依据还是以工作的效率为依据。
第二个场域是工作之余,**工作之余是否就能够界定私人和公共空间的界限,**需要进一步的思考,公共的定义是什么,如果工作本身就是公共的,那么这种分类就会产生很多疑问,比如,如果我们认为工作就是公共的,只有自己支配的时间才是私人的,那么很多人在私人的时间也愿意把自己的时间花在晒微信、社群交流上,甚至花大量的时间来建立非正式组织,那么,此时又该如何区分公共与私人呢,更不要说公共与私人的挤占是如何发生,其内在到底机理是什么了。
第三个场域是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的行为方式是会存在较大差异的,网络空间本身就是一个将自身暴露于外的过程,比如发朋友圈,就是一个“秀”的过程,可以说,同一个人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可能完全“人格分裂”的。一个在现实空间和保守的人,在网络空间可能和激进,**也就是网络空间本身所异化出来的人的行为,是否会影响人们对于我们所讲的信息侵占的认知方式。**比如康宁博士提到的情绪劳动,在网络空间与现实中的表现会不会有差异,这种差异是如何形成的,网络是把小社群更紧密的联系起来了,还是割裂了,网络空间的社区、工作群是加深了组织的互动还是产生了更加无法避免的情绪劳动,这可能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才能说清楚。
三个背景的探讨是为了进一步去明确我们讨论的前提,从而去更深入的讨论问题。那么现在来说说两组关系:一组是信息时代与工作界限的关系,二是信息挤占与公共和私人空间的关系。当我们把两组关系嵌入三个背景中,问题就被极大复杂化了,信息时代与工作界限的关系既是基于不同场景认知基础上的,更是信息时代本身演化路径嵌入人们生活所表现出来的深层差异。我认为,这种关系的变化并非是完全负面的,而是一种对传统方式的替代,这种替代客观上说是顺应现今工作绩效提升需求的,另一方面说替代性方案的出现也是随着绩效演化的,也就是说,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无法判断两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更多的可以理解为互动影响。
第二组关系是信息挤占与公共和私人空间的关系。对于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问题应该从上述背景下展开,也就是说,从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而言,公共所指的边界是什么,私人所指的边界又是什么,如何才是两者的混淆,可能是我们要明确的第一个问题,从讨论的过程看,对这一基本问题的边界是存在模糊的,到底组织中的事务在多大程度上定义为公共,多大程度上定义为个人,恐怕还值得好好研究和界定一番。比如,对于一个本该由我完成的事务,工作结束后,在微信群中进行沟通或者布置,是否是一种公共对私人的侵占,这种公共和私人是在时间层面而言,还是在组织与个人层面而言,还是在事务的延伸属性上而言,这个讨论的基础并不一致,也就造成了几位在探讨过程中,各个层面的定义都出现了。正巧我最近的一篇文章正在梳理“公共”与“私人”认知边界的问题,可以简单谈谈我的看法,从文献梳理中可以看出,中国人对于公共与私人的认知本就存在一定的模糊,**这与传统文化的影响不可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有机的统一,是一脉相承的,所以个体是君子典范则可治家,家管好,国也就太平了,这是传统封建制度中家国同构的影响。另一方面,**计划到市场的转型也存在公私混同的基础,**从这个层面讲,公私的混同,公私之间的交叠本身就是人们在认知模式上所接受的。当然,我探讨的这种公私混同是指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之间的混同,而此处我们探讨的这个问题的公私混同,是组织与个体的空间层面,还是组织与个体的时间层面,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
已经说了很多,似乎把这个问题更加复杂化了,也没给出什么实质性的结论,应该说如果上升到研究问题的角度,我确实无法迅速的给出任何结论,而也希望我的评论能够抛砖引玉,能够引发大家就这一问题更加深入的进行思路。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于洋航:
非常感谢三位嘉宾深刻的发言和质询团尖锐的提问,以及两位学人精彩的点评。三位博士分别从不同的层面对非正常工作时间信息骚扰这一现象进行讨论。董宇博士从宏观层面出发,认为微信工作群的信息爆炸事实上构成了一种公共事务的延伸,而当这种延伸不受约束的时候,则会形成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侵害。刘旭博士从中观组织层面出发,认为组织非正式沟通渠道的滥用需要组织制度建设进行约束。康宁博士则从微观个体层面出发,讨论了个体的情绪劳动所可能产生的后果。两位学人的点评进一步增加了我们此次的讨论深度与广度。缪小林老师从辨证的视角,对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区分、信息传播的效益以及个人信息隐私问题进行了讨论。郎玫老师则讨论了在信息化背景、工作之余、网络空间三个场景交叠下的,信息时代与工作界限的关系以及信息挤占与公共和私人空间的关系。
非工作时间的工作信息“骚扰” 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虚拟世界中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物理隔断对其进行自然分割。**另一方面,**职场中权力的不对等现象以及高权力距离等传统文化氛围,都为公共空间侵占私人空间提供了条件。**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组织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不再需要借助于组织实体,因此,制度建设在维系组织正常运转以及维护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中的重要性则进一步凸显。这不仅需要组织层面明确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也需要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法国在2017年1月施行的最新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晚上6点后到早上9点之前的非正常工作时间,公司将不允许向员工发送邮件,也不可以向员工打电话。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因此,理论上,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在下班时间发布的工作指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组织员工很难在非工作时间完全屏蔽工作信息。
如此,我们不妨回到原点,问问自己工作究竟是为了什么。在工作中,我们又能获得什么?我们每个人心中或许都有想要实现的“小目标”或者“小梦想”,那些由工作而获得的收益或体验是我们生活生存或人生价值实现的基础和助力,由此,我们不如把注意力更多的放置于工作的积极方面,让工作来成就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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