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法官放人”?香港法制怎么回事_风闻
夕惕若厉无咎-2019-08-17 15:57
左栏文章用的是“法治”,我用的是“法制”。香港法治有问题吗?我觉得没问题,因为他们这些外籍法官确实是按照香港法律的规则办事的,最多就是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的满足背后某些集团的利益罢了。不是法治出了问题,而是法制出了问题。
我一直强调香港问题是个法制问题,根子上是内地和香港法制不通造成的。
有朋友说是政治问题。法制从广义上讲也属于政治。但是政治问题狭义上就是归属权问题。九七回归之后,香港属于中国,这无可争议。所以,这不是政治问题。外国人要是想歪楼的话,我们一定要坚决制止。归属权是没有讨论的余地的。
也有很多人说是经济问题。我也是同意的。贫富差距过大,造成了现在很多香港年轻人觉得没有前途。不过,造成香港年轻人的困境的一部分原因也是内地和香港法制不通造成的。
大城市都有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但是只有香港年轻人似乎困死在香港。其他地区都还可以通过迁徙到中小城市的方式给自己解套。内地和香港法制不通(以及教育不通等等)造成的地区隔阂,使得很多年轻人不愿意选择迁徙。
我一直认为,香港问题的症结在于法制。唯有解决法制问题,才能:一避免外国通过司法途径干涉;二沟通内地和香港,让人员可以自由往来;三让行政和司法形成合力,不会陷入“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治理死循环之中。
香港制度,简单说,就是中央管大事,香港管小事,但是绝大多数时候都是小事。
中央有驻军,管外交(但似乎基本不管),还有释法权(立法权的一部分)。
香港政府有行政权,议会有立法权,法院有司法权,且不受最高院管辖。
现在我们已经熟悉了西方那一套了,知道立法机关看似权力很大,实则一盘散沙。所谓议会,就是只议事,不做事,并且就是让事情做不成的地方。所以立法权归香港议会问题不大,而且人大还有释法权,足够制衡了。
港府有行政权。港府的特点是比较软,夹在本地大资本和中央之间,还要被议会和法院掣肘。
现在我们熟悉了西方那一套之后,才发现司法权才是重点,怪不得律师很吃香呢。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的研究,我发现香港的司法权在英美手里。本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如有不当理解,请指正。
我们来看看香港基本法关于司法的条文。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全国性的法律只有列在附件三中的,才适用于香港。《驻军法》、《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等都在附件三内。侮辱国旗的暴乱分子是一个都不用放过的。
这一条还规定了紧急状态这一个大招。外国势力是不敢掀翻桌子的。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这一条规定了香港法院不受最高院管辖,拥有终审权。
有关于司法机关的具体规定在第八十到第九十六条。
主要问题在三条上
第八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第八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普通法就是英美法。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百度百科
内地使用的是大陆法系。香港基本法这几条的规定,就把内地法律系统,不管是法条,还是人员,排斥出了香港法律系统之外。而英国或者美国的法律系统却可以通过合法的司法交流的方式堂而皇之的渗透进入香港的法律系统之内。这样的情况之下,香港司法系统的屁股不歪才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