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士尼乐园似乎有了立法权、执法权,权力是从哪来的?_风闻
赛车1025412779-计划1025412779群58树立品牌全网最高2019-08-12 11:45
原创/王的学习笔记©
上海迪士尼乐园又被告了。
还是因为其“入园规定”。
这次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大三学生小王,上一次是苏州一名叫王军召的律师(我王家人才真多)。
2017年该企业在乐园须知一栏表明:
“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入院: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ml的非酒精饮料…”
这种“须知”,只有亚洲迪士尼才有。
而且为了深入贯彻这个“须知”执行,乐园门口工作人员会把检查深入到你的包里,让你开包检查。
王同学和王军召律师就是被这样检查,工作人员发现他们携带的食物,被告知携带食物禁止入内。
要知道即使飞机安检、地铁安检,也基本不会让你开包检查,人家那可是为了他人安全,而且即使发现不允许携带的物品,也给出这些物品可能侵犯他人安全的理由,并有相关法规作为支撑。
上海迪士尼乐园不准携带食品是为了什么呢?
当然是为了钱。
呵呵,这幅吃相不错。
然而这个为了钱的行为和须知已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居然在上海迪士尼乐园的入园规定面前矛盾,这是什么意思?
我只听过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上海迪士尼乐园是想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服从它的“入园须知”吗?
是谁赋予这个企业的权力不准携带食物并开包搜查游客啊?
曾经这种企业自定义规定被称为“霸王条款”,实际上是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对地位不对等的消费者进行盘剥和压榨的一种表现。
企业往往会把一些显著利于企业的条款写出来,美其名曰“事先告知,消费者有权自行选择”。
但实际上企业由于有某些已经存在的优势,和消费者之间不平等,因此所列“事先告知”的条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很多时候消费行为没有具体的合同文书,但是却有合同履行行为,又加之地位不对等,才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几乎没有问题的事,在前面提到的王军召律师对海迪士尼乐园的诉讼,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
不知道法官和法律界人士怎么想的,我觉得很多普通民众的反应基本上是:

连政府都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企业还可以超越法律的雷区施展自己的权力?
很多这种企业其实是拿准了消费者怕麻烦、一次性消费的心理,因此突破法律边界制定类似“霸王条款”。
这个心理拿捏得不错,因为王同学起诉之后,就有一些人表示:
“人家一直都这么规定的…”“那么多人都没说啥怎么就你事多…”
这种人我称之为狗比一类,就是单纯自己蠢的那种类型——面对明显违反法律的行为对对方合理化;
“这人是想红想疯了吧…”“这也能炒作?”
这种人我称之为狗比二类,这类人不仅蠢,还坏;不仅蠢到抖这种低级“机灵”,还非常坏地用自己龌龊的动机去揣度别人,给别人来个杀人诛心。
要知道法律执行是有成本的,执法者不可能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能发现、及时依法解决。很多企业就是拿准了一些人怕麻烦的心态,以及法律执行的成本门槛,才敢于越雷池好多步。
这种行为其实是在损害法律的威严。
有的人就不怕支付成本,就愿意去死磕违法行为,这在功利的人看起来很蠢,但恰恰是这种人使得社会进步。
要知道权利不是上天白给的,并没有什么天赋的权利,都是弱者抗争,不断争取来的。
普通人在遇到违法行为,我理解有的人怕麻烦,耽误不起、支付不起法律成本最后选择忍气吞声。
虽然这种行为实际上助长了企业违法,但至少有人选择站出来的时候不要去攻击人家。
不支持就算了,但是去泼低级脏水是什么样的烂人啊?
就算不支持人家诉讼,也完全可以选择用钱投票,不去玩有什么问题吗?
钱是最后一种选票,花钱是最容易表达你态度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