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有效的应对外国公司肆意践踏中国主权?_风闻
Raffaele- 2019-08-12 15:23
这两天先有范思哲,后有寇驰,这些大公司们几乎是以飞蛾扑火般的态势,蹭着香港的热点,把中国的主权肆意践踏。算上以前的那些案例,比如万豪,携程(呵呵),这些跨国大公司似乎从来不把我们的底线当回事。不过,今天的刘雯为所有和这些大公司打交道的中国人做出了一个最好的榜样:
绝交!

不过,静下心来想想,我们不能每次都这么被动,等着别人蹬鼻子上脸了再有反应。邪恶就应该被扼杀在襁褓里。而且,让刘雯这样坚定的爱国者去承担毁约的后果,倒过来向蔻驰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这也极为不公平。再严格一点来说,侵犯主权的行为也不能仅以道歉作为惩罚,这是极为不对等的。
所以,面对跨国公司的这类行为,我们应该有更严厉更完善的措施;处罚这些跨国公司,应该要有更高级别的处理办法,而不是每次都靠网民和媒体的群情激愤倒逼他们一而再再而三的改正同样的错误。
遗憾的是,在2016年通过的新版《地图管理条例》中,我并没能找到任何关于对使用了错误地图或者将某个行政区归为国家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条例。实际上,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几乎是普遍存在,除了刑法,我自己估计很少法律能对某种具体行为进行严格规定和处罚,因而造成漏洞百出,被人钻空子的后果,或者某几个兜底的处罚条例被滥用的后果(你们都懂的)。
举个例子,最近有位朋友在群里抱怨他常去的电影院有严重的幽灵场排片问题,烈火英雄半夜排片场场爆满,上海堡垒工作日大白天也场场爆满,明显不符合常理。由于排片导致的虚假票房会影响到其他电影,所以这位朋友认为这是一种隐形的市场欺诈,侵犯了其他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的利益。
然而真想要去投诉的时候却犯了难,按照他自己拉出来的《电影促进法》:
第三十四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我们却很难找到怎样处理幽灵场的问题。所谓幽灵场,指的是电影发行方制作方为了冲高票房换取更多排片,或者其他目的,自行购入大量门票,造成电影票被卖光,电影正常放映,但放映厅里空无一人的诡异情况。

当年港囧的幽灵场事件也是闹得沸沸扬扬,而这已经是四年前的事了。
显然上述第三十四条条款难以界定并处罚幽灵场的行为。因为按照常理,我购票了却没有去看是很正常很常见的情形,对于电影院来说,票卖出去了,有人没来看,也是很正常很常见的情形。发行方付了真金白银买了票,怎么能说是虚假交易呢?关键就在于法律没有对虚假交易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和界定,造成了实际运用中的不可操作性。
再看第五十一条,就算网友硬说你幽灵场是虚假交易了,处罚部门却是县级以上的主管部门,那么网友能不能投诉呢?网友的投诉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呢?如果没有人投诉,主管部门会不会主动检查?相信这些问题的答案读者心里比我还要清楚。
再退一步讲,主管部门真的检查了之后,违法所得怎么界定?表面上看,电影方还付钱了,还亏了呀,至于他们“影响”的后续排片,也难以取证说就是受到了幽灵场的影响,究竟多少幽灵场会影响全国的排片?究竟各地电影院排片时有没有考虑不正常的排片场次?这些都是问题,都是一部《电影促进法》完全无法解决的问题。至于这些问题什么时候才能解决?用怎样的方式解决?是广电约谈还是领导严厉斥责?谁也不知道。
讲这个例子并不是要吐槽电影,而是想说,我们国家需要培养用法律去规范实体行为的思想,制订法律的时候也需要切实的考虑操作中的问题。如果我们有一部法律规定跨国公司公开使用错误地图,或公开将个别行政区归为国家的,将受到高额处罚甚至驱逐出境,那么即便这些跨国公司心里有鬼,他们也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顾虑,而这就是我们所需要达到的目的。
希望有一天,当一位正直的爱国者坚定的和这些不尊重中国的公司分道扬镳之后,不会一个人默默承担违约的后果,而是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鼓励。
希望有一天,谁再敢于像蔻驰,范思哲或者万豪这样疯狂践踏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我们可以甩他一脸法律条文,把他罚的倾家荡产悔不当初,让他知道中国的主权神圣而不可侵犯,而不是轻飘飘的放两个道歉信完事。
更希望有一天,全世界都搞清楚中国人民对于维护祖国统一的强烈期盼,都不会再把尊重中国和中国人民仅仅放在嘴边,而是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要逾越雷池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