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员工牛某某辱骂北京警察行政判决书全文曝光_风闻
水母真探社-水母真探社官方账号-警事时评微信公众号:水母真探社(SMZTS88)2019-07-17 15:02
这两天,全北京最火的女人就是下面这位:

这位牛大姐,先是大闹国航航班,然后又被网友们扒出了她曾经大闹北京地铁、大闹北京公交、大闹公园里的小游艇等等光辉事迹。
甚至,还有网友扒出了这位牛大姐,早在2013年11月,曾经辱骂过北京首都机场分局的民警,并且还朝民警的面部吐口水,并且因此受到过行政拘留的处罚。
被行政拘留以后,这位牛大姐还非常不服不忿,跑到法院上诉。
接下来,水母特意给大家分享一下当时北京三中院的终审判决书,以下为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三中行终字第1253号
上诉人牛×1因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行初字第1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机场公安分局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京机公分(法)决字(2013)第3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11月7日15时20分左右,治安支队出警民警在处置牛×1与客舱部同事发生纠纷的警情时,在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一层111接待室依法询问牛×1的过程中,牛×1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工作,强行离开接待室并冲至机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多次大声辱骂该民警,并向其面部吐口水,严重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牛×1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牛×1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7月1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机场公安分局对于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大声辱骂该民警,并向其面部吐口水,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事实,被上诉人据此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结合上诉人的行为性质、情节等,对上诉人作出拘留五日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幅度适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其进行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滥用职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上诉人机场公安分局所作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牛×1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机场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
牛×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被上诉人提交的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均,没有出庭作证,在上诉人对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应当不予采信。****其次,被上诉人提供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没有附有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违反了举证规则。****2.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光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光盘属于复制件,其原始载体是执法记录仪,被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庭提交制作方法、制作人及文字记录,在一审中上诉人对视频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判决应当对视频资料不予采信,但却对上诉人提出异议不予采纳,对视频资料违法采信。****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被诉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原判决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首先被上诉人违反了回避的规定,因本案的受害人系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本案的办案人员与受害人系同事关系,由被上诉人处理此案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事实上也已经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处理,故被上诉人所有执法人员都应当回避,本案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办理,而被上诉人办理此案显属程序违法。****其次,被上诉人没有将上诉人被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及上诉人被拘留的事实通知上诉人的家属。****最后,被上诉人没有对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复核。****2.被上诉人作出的上诉人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属于滥用职权,原判决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综上所述,被诉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妨害执行公务为借口滥用职权,对上诉人打击报复,现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机场公安分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定期限内,被上诉人机场公安分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下列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1.2013年11月7日被上诉人民警对牛×1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2.2013年11月7日被上诉人民警对证人张××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张××于当日出具的《工作说明》;3.证人张梦若于2013年11月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4.证人范××于2013年11月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5.2013年11月7日被上诉人民警对证人任××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任××进行辨认形成的《辨认笔录》;6.被上诉人制作的视频资料及光盘制作说明;7.被上诉人于2013年12月13日制作的《工作说明》,被上诉人以上述证据证明案发当天牛×1在机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拒不听从民警劝止,辱骂民警并向其吐口水,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二、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履行程序的证据材料:1.《受案登记表》;2.办案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其警官证复印件;3.说明被上诉人依法履行口头传唤家属通知程序的《工作说明》;4.网上对比工作说明及公安网信息查询单;5.《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7.被诉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9.《行政复议决定书》。被上诉人以上述证据证明其对牛×1进行处罚履行程序的情况。
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治安管理处罚法》;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说明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牛×1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提交证据材料。
一审法院对以上证据做如下确认:1.被上诉人提交的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在该局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定程序收集的,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能够证明事发当天牛×1在机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拒不听从民警劝止,辱骂民警并向其吐口水,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2.被上诉人提交的履行程序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上诉人作出处罚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证明被上诉人履行了传唤、告知、送达等程序,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做同样认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上诉人牛×1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客舱服务部与同事发生冲突后报警。被上诉人110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上诉人带回分局交由治安支队张××、张梦若两位民警处理。期间,上诉人因对民警张××询问不满,多次大声辱骂该民警,并向其面部吐口水,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同日,被上诉人所属东航站区派出所对上述涉案行为予以受理,并口头传唤上诉人进行调查。东航站区派出所先后对上诉人、张××、证人任××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组织证人任××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辨认。在依法告知拟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权后,被上诉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上诉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上诉人。现被诉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2013年12月11日,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向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1月22日,复议机关作出民航华北公复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处罚决定。上诉人仍不服,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依据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及各方当事人陈述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机场公安分局对于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进行处罚的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辱骂民警并向其面部吐口水,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事实。****被上诉人根据上述证据及上诉人行为的情节、性质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一审法院维持被诉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因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诉处罚决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牛×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 勇
代理审判员 董 巍
代理审判员 胡晓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好了,以上就是审判书全文。
之所以给大家分享这则判决书,就是为了让大家看看,这些辱警、袭警的人,都是什么货色。

最后,还要感谢一审二审法官的坚持原则、维护法治、一身正气、执法如山、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刚直不阿、不畏权势、铁面无私、明察秋毫、体恤民情、正大光明、一视同仁、有法必依、坚贞不屈!
啥都别说了,请全体起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