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董事长性侵儿童案”:紧急立法:“化学阉割”+“电子镣铐”+“终生监控”!_风闻
精神心理专家何日辉-2019-07-12 19:15
前天,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性侵女童一案,最新进展他已经被批捕。就在这之前不久,辽宁绥中县一名校长王某因性侵多名女学生被刑拘。一时间,关于儿童性侵的报道和文章密集出现。
这样的场景似乎有点熟悉。可能是我长年从事青少年精神心理障碍的临床治疗,对青少年、儿童相关的社会话题非常敏感,我觉得,怎么这几年总能看到儿童性侵事件被曝光?
福建小学校长猥亵16名未成年女生、6旬男子开艺术中心猥亵儿童、云南幼儿园园长涉嫌猥亵儿童……还有6年前震惊全国的那次,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简直舆论哗然,民愤沸腾!
我以为是我太敏感了,怀疑是自己选择性地记住了这些事件。于是我去翻国内儿童性侵的文献和研究。一看吓一跳,我们不是太敏感了,而是太不敏感了!性侵儿童的恶性事件每天都在发生,我们看到的、关注的只是冰山一角!
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儿童权益保护机构不完全统计,2013至2016年,全国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14)岁以下就有 1401起,受害人超过 2568人。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至2016年,平均每天审结的儿童性侵案件超过7起。(庞晓华 黄艳,2018年)
平均每天7起是什么概念?也就是平均每3个小时就有一例!这还没包括那些因各种原因被刻意隐瞒、被家长忽略、连报警机会都没有的那部分!
触目惊心吗?是的。
但为什么会这么触目惊心?为什么这么多年来犯罪率仍高居不下?相关部门有没有反思?有没有应对措施?我翻阅了这几天“井喷”的文章和报道,没有找到令我满意的答案。
简单而言,我认为这与相关部门对儿童性侵带来的严重后果不够重视,法律惩治力度严重不足。说的直白一些:判得太轻了!
这不是泄愤式的、没有理智的空喊,而是因为我在多年临床精神科、心理干预的实践中,深深地感受到儿童时期的性侵对个体一生的影响有多深远!
这也很可能是相关部门的盲区:他们忽视了性侵儿童这一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生命历程的恶劣影响。
同时,我也很失望,在这一轮蜂拥而至的网络文章中,有人表达愤怒,有人深挖王振华的背景,有人分析其法律后果,却并没有精神、心理领域的专业人士站出来告诉大家,性侵事件中的受害者在接下来的人生中到底将会经历怎么样的痛苦。这岂是一句简单的、抽象的“心身摧残”可以概括!
去年10月,国内的心理学、精神卫生学者发布了一项研究,他们调查和访谈了115名曾在儿童期被性侵的对象,并对其中39名进行了深度访谈,真实地还原了那段经历对他们一生的影响。
研究结果发现,从儿童被性侵后的那一刻起,他们很可能对此经历产生扭曲、错误的认知,并伴随着巨大的心理痛楚。
(数据源于:《性侵犯受害儿童生命历程的影响因素模型构建》,庞晓华 黄 艳,2018年10月,《社会工作》总第278期。下同。)
他们的行为可发生剧烈的改变,逐渐走偏。
在事件已过去了的漫长时间中,他们仍陷入自卑、低自尊,有强烈的负罪感。
他们有的变得内向、封闭,对正常的人际交往感到恐惧;有的则变得“过度开放”,在两性关系中严重缺乏理性,易受伤害。
尤其在性心理方面,儿童性侵导致的最常见的后果之一,是受害者成长后出现性心理障碍或问题——对“性”排斥,认为“性”肮脏,甚至不能容许自己有相关的欲望和念头;
或排斥异性,逐步变成同性恋群体;另一个极端则是不能自控地发生“一夜情”,出现“性爱成瘾”症状,事后又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痛苦、后悔。
性侵行为的伤害以及继发的叠加性创伤可导致受害者出现严重的精神心理障碍,很多受害的儿童在成年后表现为抑郁症、创伤后应激障碍、复杂性创伤后应激障碍,甚至重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或精神分裂症),通常需要终身服药,但还是难以摆脱痛苦。他们的家人也备受精神障碍的折磨。
可惜,类似这样的回溯、追踪研究并不多,更别说得到关注和重视。更多人对于被性侵儿童的同情是表浅的、口号式的,对其成长过程中的深远后果缺乏意识。
而且,出于隐私保护及避免二次伤害,也很少有媒体会追踪受害者之后的成长及生活。往往等到一波当年的受害者自杀、自残等悲剧时,公众才去追踪溯源,才发现他们曾被性侵过。
前不久发生的“荷兰少女诺亚·波托芬申请安乐死”的事件便是如此,她不堪长年的抑郁症折磨,向荷兰相关机构申请安乐死,遭拒。最后,她选择了绝食而死。在自杀前不久,诺亚曾被性侵的经历才浮出水面,其11岁、12岁时曾连续两次遭到性侵;14岁时遭到强奸。
荷兰少女诺亚·波托芬,图片来源于网络
台湾作家林奕含也同样是受害者的缩影。2017年4月,台湾作家林奕含在住处自杀而亡,轰动之下,她的代表作品《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再次受到了关注。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的作者林奕含,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本书的女主角房思琪从13岁到18岁,被补习班老师强暴长达5年;而房思琪的原型,就是林奕含自己。相比很多被性侵者,林奕含已算幸运,在文学上取得成就,也曾收获美满的婚姻。但那段经历仍像噩梦般缠绕着她,将其逼上自杀之路。
我在临床也接诊过不少在童年遭性侵,逐步罹患严重精神心理障碍的患者。比如我们在2013年治疗的患者小颖,她有严重强迫症状:在公共场合见到男性时,脑海里会控制不住出现男性的生殖器。
她几乎没法跟男性正常交往,逐渐恐惧所有出门、社交活动,情绪波动剧烈,有自杀念头。来找我就诊时,她才20岁出头,已被其它医生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和重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每天服用超大剂量的抗精神病药。
在深入了解病史的时候才发现,她初中时曾遭受钢琴老师的猥亵,却不敢告知父母,默默地忍受了一整个暑假。其父母在女儿得病后才知道真相。
一直以来,医学、精神病学、心理学及社会工作的大量研究表明,遭受性侵犯对儿童的影响涉及生理、社会性、认知、情绪情感、学业和行为等诸多方面。这会伴随受害者的整个生命历程,改变他们的生命轨迹!
但这些严重后果引起重视了吗?相关法律部门看见了吗?在如此重大、惨痛的伤害面前,国内的惩治手段和防范为何远远不够?
据《南方周末》昨天报道,现行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多人的,最高可判处是死刑,最低也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而且,相关法律文件要求,因奸淫幼女的,多数是被变态心理所支配,往往连续作案,公共部门要加大办案力度,查明是否有多次作案,法院则应从重处罚,以最大力度震慑犯罪分子,保护幼童。
但对比之下,强制猥亵儿童的处罚就轻得多。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猥亵,或者有其它恶劣情节,最多处15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这些恶劣情节,则最多处5年有期徒刑。
猥亵与奸淫在行为上往往只有一线之差,犯罪者们都存在连续作案的特点。而我刚才列举的研究和案例已经表明,只要是性侵,不管形式如何,都会对儿童的心身健康和成长之路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甚至,不排除因猥亵行为取证较难,犯罪成本更低,已经成为更加常见、更加隐蔽、更加容易残害儿童的性侵形式!
媒体还披露了一个重大法律漏洞——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受害者只能是女性,那么,对于男童被奸淫的案件往往只能论以猥亵儿童罪定罚,再次回到了“最多判5年”的问题上。难道男童不应该向女童一样受到同等的保护吗?
对比有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在儿童性侵方面的立法和防范真的远远不够。
2011年,以韩国光州私立听障学校性侵学生为故事原型的电影《熔炉》上映,引发韩国社会震怒。电影上映后的第37天,韩国国会通过“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名“熔炉法”。
电影《熔炉》海报,图片来源于网络
该法大大提高了性侵儿童的量刑力度,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并废除公诉期。强制猥亵犯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加害者如任职于社会福利机构或特殊教育单位的,可加重处罚。以上均不得宣告缓刑。
西方多个国家也加大了量刑力度,增加儿童性侵犯罪的惩罚成本。德国规定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否自愿,一概视为强奸,量刑10年以上。
法国《刑法》等法律规定,不同危害程度的性侵15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最高可达20年的有期徒刑和15万欧元罚金。
美国著名的“杰西卡法案”规定,对被认定性侵12岁以下儿童的罪犯,将被强制判罚监禁最低25年,最高可至死刑。
而且,如前所述,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多数不是一时兴起,而是多次作案,其冲动和欲望不会轻易消失。因此有的国家还附加化学阉割的刑法,如韩国、新西兰、俄罗斯等,英国、西班牙、波兰等国也在考虑使用“化学阉割”,从根本上除掉再次犯罪的冲动。
另外,对于有性侵儿童前科者,有的国家采取在公众可查看到的途径公布其罪行、形象和行踪,公众还可以查询本地是否居住着有性侵前科的人,获取其姓名和头像,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子女不受侵犯。
已经有这么多国家和地区的成熟、宝贵经验,国内相关部门是否可以参考、效仿?否则还要等到多少个儿童性侵事件后才亡羊补牢?
国内媒体已多次报道,一些在国外曾对儿童实施性侵的施暴者竟跑到中国当外教等工作,继续性侵中国的儿童!就是因为我们的国家对此类犯罪分子处罚太轻!
从医学的临床角度,我并不认同对单纯的“恋童成瘾”患者采取化学阉割,这涉及伦理和人道问题。
可是,对于禽兽不如的儿童性侵犯罪分子,超出了人性的底线,即使他们存在恋童成瘾等精神心理障碍,也决不能轻判!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变态行为的后果而为之,反而应该重判!而且,他们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的精神伤害超出常人想象,应该立法支持施害者进行巨额的精神赔偿!
在此,我呼吁我国向以上国家学习,加强处罚力度和防范措施,通过紧急立法,对这样的罪犯出狱后进行“化学阉割”,带上“电子镣铐”,即使他们通过专业治疗获得康复,也要终生监控!并支持受害者向施害者进行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