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花48万元办健身卡,不到一年查出癌症,这钱能退吗?_风闻
半听星冰乐-你怎么永远有这么多话可说2019-07-04 19:55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黄埔法报道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走进健身房 " 打卡 " 健身,那么在办理了健身卡后,余额未用完,能否要求退回?

7 月 4 日,记者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办理了上述一宗纠纷,张女士花费 48 万元办了健身卡,办卡还不到一年,却查出自己患上癌症,面对巨额的医药费,她想要回预付的健身款,但遭到健身房拒绝,该女子无奈之下只好告上法院。
2018 年初,张女士为了达到减肥塑形的目的,在广州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并进行大额充值,金额高达 48 万元。双方约定健身卡使用期限为两年。
但不到一年,张女士就查出身患癌症。虽然张女士家庭条件不错,但巨额的医疗费,还是让其面临经济压力。此时,张女士想到自己的健身卡还有余额没有用完,希望健身房退还剩下的余额。
在遭到拒绝之后,张女士起诉至黄埔区法院,要求健身中心退回卡中余额 28 万余元。经过法院组织调解,张女士与健身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健身中心向张女士退还 25 万元健身费。
黄埔区法院商事庭一级法官王桂江指出, 在预付款消费中,常常因为以下问题产生纠纷: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退款、经营者以合同约定为由,不同意退还余额。
本案中,张女士因身体出现重大疾病而无法继续进行健身,其对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存在过错,所以经营者应该在扣除实际已消费费用后,退回卡内余款。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预付款消费的计费标准是以多次消费换取折扣,所以在处理退回预付款时,如果完全按照卡中的余额进行退款,这对于经营者而言也是不公平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本案调解中,并未按照卡中余额进行全额退款。
此外,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预付款消费约定而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由经营者单方制作的,故在合同中常常出现有利于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如 " 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 “、” 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 等。
王桂江法官表示,此类约定明显增加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应属无效条款。
黄埔法院提醒,市民办理预付款消费卡需谨慎,办卡前要仔细了解经营者信息,甄别出规模大、证照齐全、信誉高的商家;要理智消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能仅仅贪图优惠办卡;办卡时要理性冷静,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将约定的优惠、服务方式等以书面形式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