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拴狗行为的入刑问题_风闻
观察者网用户_248333-2019-07-04 19:17
来源:@当当妈1997
@于帅洋是琢玉郎 是我特别喜欢的一位博主,偶尔上一次微博我会主动去翻的那种,可是最近他的一个观点我非常不同意,他说“我一再主张,不栓狗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判刑。致死人命的,应该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陈兴良教授说过一个话,大概意思是说,对刑法的迷信,尤其是对死刑的迷信,是所有政治迷信中最根深蒂固的一种。这个话特别对,大凡出了什么屡禁不止或者极其恶劣的事儿,所有人都指望一判了之,仿佛刑法是什么万金油、百灵药一样,没办法,谁让和别的部门法相比,刑法的名头看起来最吓人、最雷厉风行呢,它这个特质,正好呼应了公众舆论对恶行还以眼牙、报仇解恨的情绪。但事实上,这种观念既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

第一,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是“法后之法”,是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意思就是别的法的惩罚力度或者惩罚方式已经不足解决问题时,用刑罚的强制力或者来确保问题的解决或者来确保前方其他部门法的执行。在不拴狗这个领域,显然一线规范是各种犬只饲养条例,二线规范是治安处罚法,三线规范才是刑法。当一、二线法立法不作为或者执法不作为时,正确的解决方式是针对一二线法的这些“不作为”去“作为”,而不是直接把三线法直接从幕后拎出来。就好比你去医院,一二线大夫有的睡觉有的打牌,你不去投诉这些一二线大夫,而是直接把个白发苍苍的老专家拎出来给你看感冒,不看就是他没良心——这是很莫名其妙的事情。
第二,就说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类罪名,这一章里的犯罪除了少数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结果犯之外,绝大多数都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从而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之中,那这个行为不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入罪。但是问题在于,危险有大小,危害公共安全罪里所说的危险是指比较严重的危险,严重到别的法不足以保护,必须上刑法这个“大杀器”,这个意思用刑法的话说,叫危害的相当性。
这个相当性至少有两层含义:一个是行为发生严重后果的盖然性,比如,放火罪,去公寓楼放火,不管大火小火,哪怕只烧了一个床单的角儿,也构成犯罪,就是因为无论大火小火,都太有可能造成火烧连营的后果。另一个是后果的严重性,还用放火罪举例,就是说一旦发生火烧连营,后果可怕得不得了。
之所以规定这么高的门槛,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咱们国家刑法是继定性又定量的入罪模式,二是刑法规制行为的代价过高——哪怕仅仅一个虚刑的案底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也是不可承受之重,同时刑罚的使用成本也冠绝众法(比如公检法司走一圈和警察直接开罚单这两种国家花的钱差很多),这就意味着刑法必须自限适用范围。
回过来头说,不拴狗对公共安全威胁到了这个地步了吗?我认为,仅凭一些媒体上的惨烈个案来论证不具有说服力,至少,不拴贵宾和不拴罗威纳应该是不一样的,在深更半夜的公园里和在节假日熙熙攘攘的街道上不拴是不一样的,是故意不拴还是拴了但是被挣脱了是不一样的,被害人仅仅精神上被吓一跳还是被咬得血肉模糊甚至感染狂犬病也是不一样的。
退一步说,即便证明了相当性里的严重性,也无法论证其盖然性——不拴狗行为的可怕程度真的能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投放鼠疫等一类传染病病原体这些行为相提并论吗?事实上,对于其中极少数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目前的刑法立法中并不存在适用障碍——直接使用第四章或者第二章的罪名就行:致死人命的,比如纵犬咬人,直接用第四章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一样可以上无期、上死刑;放了一堆恶狗咬了不特定的很多人之类,那直接适用第二章里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点问题都没有,但是不论情况地只要是不拴狗就入刑,这个是非常轻率和错误的。
第三,不拴狗入刑不具有执法可能性。警察对不拴狗之所以不作为,其原因绝非在于不拴狗的行为违背的是各种养狗条例还是治安处罚法还是刑法——这和法律名头没有关系,而在于执法观念、执法重心、警力充足情况等等好多非常复杂的原因,其中哪个原因都不是简单入刑能够解决的。真入刑了,最大的可能就是,因为阻碍执法的深层原因没有解决,导致警察不作为的情况毫无改善,继而让人们觉得“刑法顶个球”,社会对刑法这个“底线法”的敬畏一旦丧失,那么会有什么可怕的后果,相信我不说大家也明白。
我反对这种轻率入性的意见,不光是作为一个刑法专业出身的人,也是作为一个两岁娃的家长而反对之,我充分考虑了我的心肝宝贝恰恰是最可能遭受恶犬伤害的群体这一因素,我仍然反对之。因为这个建议违背了刑法体系定位、违背了它的立法初衷和保护模式,即不具有经济性也不具有道德性,反而会损伤自身的权威。
我认为,要解决不拴狗的问题,必须万众一心去推动一二线法的立法和执法。比如上狗证不能光收钱,这钱必须用于犬只管理,比如强制注射狂犬疫苗,比如查处不拴狗的行为,烈性犬不管在哪儿养,强制上芯片,对遗弃宠物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充分发挥街道大妈和城管之类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社会管理力量去补充警力不足问题,看见不拴狗的让他逃得过初一逃不过十五,只要不拴狗就挨罚。在警察这块必须高层重视起来,只要接警相关警情,必须百分百执法,该罚罚该拘拘——对无赖们根本用不着刑事拘留,行政拘留足以让他们长记性,根本不用不着判刑入狱,罚款罚到他肉疼,看他还敢不拴绳不。贝卡利亚说的好:真正能扼制不法行为的根本不是处罚的严厉性,而是处罚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