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宪政·民主(二) | 读书_风闻
政治学人-不止于学术,不限于态度。微信公众号:政治学人2019-06-26 23:54

主权·宪政·民主
——读《控制国家:从古雅典至今的宪政史》
写在文前:
上一期,小惑对本书的第一部分即第一章进行了梳理,理清了作者撰写本书的基本研究问题背景——主权的位置与归属。本期,我们将介绍作者是如何考察古典宪政的起源与发展,以及欧洲早期的宪政尝试。
二、研究对象考察:雅典、罗马、威尼斯、荷兰
(一)宪政的古典起源发展
雅典与罗马的伟大成就对一个强大的国家是影响深远的,但不能说雅典对西方历史的影响是直接的,或经由罗马实现。因为基督教的起源与发展以及在中世纪的繁荣对其思想的延续产生了压制。不过,现代立宪民主中却有明显的希腊式特征,例如:功利与世俗的政府观,宪政秩序可以适应新环境并改变,公民广泛参与的制定过程,限制公务员滥用权力的制度结构等。
1、雅典政治制度中的对抗模型
不过,雅典的政治制度也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表现为公民大会的缺陷:公民大会成员构成经常变化,公民大会的发言权限于议程规定,提案涉及法律必须得到立法机关批准。公民大会的效率受质疑,潜在的堕落可能——发言与提议权蜕变为暴动。雅典的民主的弱点造成严重的不公正,而多数原则的弊端则会造成少数人的利益受损。
古代雅典可能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建立稳定、有效的民主政治的国家,并且值得赞扬的是,它开创了一种通过制衡的方式控制权力的制度结构。雅典政制是对抗性原则的典范:各种机构相互依赖,其职能相互联系,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保证权力不可能过分集中。不过,雅典的政治仍是贵族制,由此使政治局限在一小部分人,而现代民主允许广泛的参与政治过程,但不是雅典式的直接参与。雅典民主是一种参与型民主政治,但无法提供普遍的政治理论。而关于制衡理论,雅典(或希腊)最具有影响的贡献是“混合政体”,不过,古希腊的混合政体不能被认为是制衡概念的滥用。
2、罗马共和国内部的制衡原则

共和国时期的罗马执行政治代表体制,而这种只适合小型城市国家的政治体制伴随着公民权的普及和共和国疆域的扩展,这必定会引起政治体制的根本性重组或灭亡。所以在最后,君主制取代了共和制,绝对权力取代了政治代表体制。不过,罗马共和国时期仍能被视为立宪主义的最早的试验。
共和国政府的主要机构是元老院、各种行政官员和公民大会。在行政官员中最重要的是平民保民官。其作为共和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罗马公民保护自己免受国家权力武断使用。平民保民官有权对抗行政官员,拥有保护平民权力的权威,普通公民的自由和财产依靠平民保民官的权威。因此,保民官的宪法功能得到明确:保持个人自由而非决定公共政策。不过,保民官的个人利益与贵族利益更加密切,保民官之间处于绝对平等的地位,存在着彼此否定的可能,从而会被利用或者被限制。如果要对罗马的主权进行界定,由于公民大会是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机构,按照制定法律的权力是主权任务位置(布丹),那么公民大会就是罗马共和国主权权力所在的位置。但是,罗马共和国同样也是贵族制的,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微不足道,元老院和高级阶层的寡头统治不能被有效挑战,平民的参与与扩大最后堕落成暴乱与反抗。
如何描述罗马共和国的制衡原则?波利比乌斯做出了清晰描述,他以权力的对抗理论解释了罗马政府因素的内部制衡,尽管他仍认为罗马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元老院。罗马政府具有三种优越性:政治稳定,保护公民个人自由,便利征服外邦。罗马内部存在不同政治实体:公民大会的立法和选举行政官、元老院和骑士阶层,这形成了多元主义的制衡理论的前提需要。不过,要判断罗马是否是一个对抗式的权力体系具有困难。首先,制衡并不意味着只有在广泛政治参与的过程中才能行之有效;其次,设计宪法的目的实质上是在一些独立的机构中分散国家的至上权,防止任何人把权力扩张到成为主宰者的程度。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实践有所体现,但这并非其制度设计的初衷。罗马对高级行政官员的限制与现代公民服务体系的基本目标——通过经验积累个人的行政技巧——实际上相抵触。不过,罗马共和国仍可被视为第一次立宪主义的试验,成为文艺复兴时期的一个重要复兴内容。
(二)欧洲的早期宪政尝试
1、威尼斯共和国的宪政模式

威尼斯作为一个城市国家,坚定地以对抗性原则为基础建立了一种政治制度,成为罗马共和国时代结束以来立宪政府的第一个重要实例。威尼斯人长期将自己视作生活在一种其权威来自公民的政府的统治之下,但这无法证成威尼斯是一个人民主权的共和国。因为威尼斯的政治权威依旧掌握在贵族手中,不过贵族能控制总督的权力,并且在贵族阶层中广泛的政治权力共享以防止贵族家族之间的权力争夺。这种明显的宪政结构为获取国家稳定提供了保障。
威尼斯没有成文宪法,也没有形成能够被称为“宪法性法律”的一种特定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因此,威尼斯国家中并没有超越普通立法机关的直接性权力之上的权威,也没有对个人权利(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得到法律承认的限制)的陈述(对个人权利的明确是现代立宪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威尼斯,权力通过对惯例性的做法和“公共舆论”的尊重得到限制,即政治体系本身的制度结构。在威尼斯的制度结构中,大议事会可以被视为一个立法机关,主要的决策机关是元老院,另外存在一个特殊的组织——十人团——以防止国家颠覆。由于大议事会并非一个代表机关,由此并非主权所在地,所以主权不适用于威尼斯这样的多元权力中心的平衡的政治制度。而为了防止十人团的权力扩张,其成员的短暂和交叉任期以及家族只有一人能在其中任职做出了限制。
非贵族公民被排除在政治制度之外,但他们通过行会和同业公会成为手工业者的自治机构(仅限于直接关于他们的事务,自治受到大议事会的官员监督)发挥社会影响。国家各部门的官僚要从市民(非贵族)中征求,贵族任期短暂,常任高级官僚在确定他们的机关的日常运作和影响政策方面就有巨大的权力。在共和国中,威尼斯的普通公民摆脱了任意且不必要的干涉。财产安全受到保障,法律面向并控制所有人。公民控制自己的机构,没有被完全排除在国家事务之外。
虽然威尼斯的政治制度设计中体现出明显的对抗模型,并且其不是共和主义而是立宪主义,但仍是经典的贵族制。作者指出,威尼斯人创立了宪政机构,从而保证了个体对权力的渴求——任何人的这种渴求都会使他们感到害怕——能得到缓和。分权的概念更适合威尼斯的宪政: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利关系停留在职能和职务层面,并非身份和社会阶层的关系。制衡原则明确起到作用表现为不同机关的成员交叉,管辖范围重叠,官员易受控制(基于法律的)。威尼斯的宪政观念是对等级制在欧洲的普及的最早背离。作者在理论上指出,宪政安排的有效性体现在:良好的政府来自使得权力能够被控制和恰当的定向的一种政治制度的结构,而非依赖于统治者的德行。
与中世纪欧洲诸国受到教会的严格控制不同,在威尼斯的宪政和政治实践中,威尼斯人认为教会服从于国家。教士在1498年被排除出可以选为大议事会成员以及连任政府高级官员,不能担任官职;教会被排除在国家事务之外,甚至将国家的力量引入教会的事务;宗教法庭服从于国家的监督,教会不可触犯国家法律。威尼斯在处理宗教和世俗事务上的做法,对英国和北欧政治的政教分离产生了长远影响。而威尼斯宪政的多元主义则表现为:政治权力集中在贵族阶级,但是在内部权力是制度性分散的状态,并形成相互控制的一个综合体。
2、荷兰共和国的多元主义政治结构

作者指出,荷兰的统一建立在多元主义原则的基础上,而地方性和地区性政府(行省和市镇)在制定国家政策中发挥了主要作用。荷兰创造了多元主义政治的一个新的变体,多元的和对抗的权力体系在荷兰有了不同的体现。荷兰共和国并不是在民主的发展,而是在构造了一种多元主义的政治组织的体系,这种体系中的社会阶级是排他性的,但是政治权力却是分散的和能够加以控制的。
首先,荷兰宽容多元的宗教信仰在实践中接受了政教分离,宗教自由虽然不充分但是远远优于欧洲其他国家。其次,北方七省联合成一个独特的政治实体是反抗西班牙统治的结果。这背后所反映的政治思想是:对已经确立的政治权威的反叛是由统治者违背其公开誓言而不顾传统的特权。这对之后西方的激进政治思想影响深远。独立之后的的荷兰形成了特殊的君主制,在共和国的制度设计中保持了一个世袭的王族。
在荷兰的政治对抗模型中,三层级的联邦政治制度——由全国议会、省议会和市镇政府构成——成为多元主义政治结构的核心体现。而与政府的三层组织相交的职位是执政,虽然是省级官员,但是有着重要的政治地位,被视为共和国政治制度中首要的机构。虽然奥兰治王室的执政之位是荷兰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但是只是这个国家几个权力中心之一。政治的组织在形式上是多元主义的,公共决策的方式在功能上是多元主义的。从立宪主义的历史的视角观察,荷兰共和国最明显的意义是驳斥了布丹的政治组织原则,这打破了欧洲的惯例,荷兰政治的指导性原则就是对抗原则,坚持多元主义的统治体系使得政治权力由几个独立的制度实体分享。而自由主义的思想在荷兰的发展也同样值得关注:在荷兰,由于荷兰人口中政治上成熟的部分几乎都是城市居民,因此个人利益与忠诚同市镇等同,个体自由与社群自由有了更好地结合。
在制度设计上,荷兰共和国被设计成分散权力的政体,主权仍是一个核心的概念。荷兰并不欢迎一个绝对的政治权威,却也明确必须有主权的一个明确的位置。奥兰治王室、全国议会、个别省议会、“人民”都是主权位置的竞争者。作者对荷兰的主权问题进行了详实的理论分析,主权的争论主要在人民和各行省之间展开。首先,从哲学的解释出发作为一个集体的“人民”能够被解释成一个唯一的本体论实体,这在政治实践中表现为:人民主权的观念贯穿于从叛乱至共和国末期,而且人民主权的主要功能是否定性的:否认某种政治实体对无上权威的要求。另一种观点“联盟的主权在于各省”,省议会是最高政府机关的理论意义在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和国的主权被解释成可以分割的,而这种分析缺少一种多元主义的政治制度的概念工具——多元主义的制度是如何通过对抗性的权力中心而运作。
另外,混合政体的概念在运用至对荷兰的制度分析时并不合适,因为无法确认混合政体的不同成分的所在位置和表现,这和威尼斯相似。荷兰的政治权力集中在摄政贵族的手中,混合政体的观念并不意味分权的政治制度。荷兰虽然在威尼斯之后在共和国的模式中发展了多元主义的组织形式,但并未从中丰富出立宪政体的对抗性模式。
在下一期中,笔者将带来作者对于中世纪以降的反抗理论、立宪主义和对抗理论的探讨,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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