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当年还有这奇葩法律?杀人不偿命,只因偿命太麻烦_风闻
观察者网用户_236361-2019-06-02 09:30

西南某司法高校是国内废死学派的大本营,他们把多年判处死刑当作法院最大政绩。废除死刑是当今西方法学界的政治正确。除了宗教原因外,英国等地的奇葩历史也是废除死刑的历史依据。

在英国人的历史上,杀人不偿命竟然是一大进步,这和中国人的观念截然不同。盎格鲁萨克逊人登陆英伦三岛后,形成了最初的法律观念中,尚还有杀人偿命的内容。在七大王国(可不是马丁笔下的那七个)犯了杀人、纵火、抢劫等罪责的人要被吊死或杀头,男性奴隶偷窃主人要被石头砸死,女奴隶偷东西则要被烧死。

至于两个莽汉之间的互相伤害那就赔钱好了,古代英伦法律规定打掉人的一只耳朵付 30 先令罚款;打掉苦主的一只眼睛,,付 66 先令 6 便士;如果眼睛没掉出眼眶,就按打掉眼睛的 2/ 3 赔偿; 砍掉人家的鼻子, 付 60 先令等。如果谁不服气大可以在赔偿后,再召集族人打回去,反正当时的英国没有独立的监狱(只有国王和贵族的城堡地下室客串一下,一般人享受不了),一般人犯法不会坐牢。

即使是这种看起来很粗糙的法律,当时的英国也很难实施,因为原始的部落血亲观念和领主制度阻止了它的实施。当时的盎格鲁萨克逊人都归属于各个部落,有为血亲复仇的义务,看事情讲究帮亲不帮理。一旦部落成员被杀(哪怕是被国王下令处死),七大姑八大姨拐弯抹角的亲戚都要为之复仇(当然不敢找国王,而是继续向苦主全家复仇)。往往是一场谋杀案要牵连数百人进行长达数十年(甚至几代人)的械斗,最后大家连最初的苦主是谁、起因是啥都说不清了,却依旧要打倒底。

另一个阻止法律推行的因素就是领主,最初的盎格鲁撒克逊领主就是大氏族大部落的族长、首领(在当时的英国所有平民都有领主,如果没有大家会强制给他送一个),他被大家推举出来担任仲裁人。领主的权威除了国王授权外,就是自己手下的族人、格塞特(原意是伴侣,后来是贵族领主亲兵的代称,是当时英国贵族的一个阶层)、塞恩(给贵族服役的人,地位低于格塞特,一般有5海德也就是600多英亩以上的土地)数量。罩得住是领主最基本的要求,在发生纠纷时他会天然向着自己的“粉丝”小弟。而当时英伦三岛的现实是只有犯罪嫌疑人违法活动达到三次以上,苦主才可以越级向国王庄园上告。

遇到仇杀没完没了,加上领主拉偏架、国王不给力,英伦三岛的人们在反复博弈后只好接受了杀人不偿命、人命有价的观念。在威廉征服前,英国一个的刻尔(农民的一种,要给领主无偿干活3天)人命价格是200先令,一个塞恩人命价是600先令,一个佃农的赔偿金是120先令,就连领主身边的亲信格塞特也可以拿钱买命(命价是1200先令),这方便了平民们的寻仇需要(先杀了他,然后再集资付买命钱,然后领主会禁止他的族人报复),但更方便土豪们杀人。

杀人不偿命的法则在古代的北欧地区也同样盛行,都是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司法界的某些人学习废死,居心如何大家自己可以琢磨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