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行政复议延期是为了让被申请人补充材料 ——当事人再次提出行政复议_风闻
qidan-2019-05-07 08:14
辽宁本溪:行政复议延期是为了让被申请人补充材料 ——当事人再次提出行政复议
近日,笔者收到了辽宁省本溪市传来的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了被申请人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违法,并没有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作出合法的政府信息公开和详细说明。 徐艳华是因为自己的儿子白金龙2002年被同单位人员打死在工作岗位,2013年才被认定为工伤,可是至今没有发给应得的工伤待遇。 2018年12月3日,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已经废纸的和无关的文件规定来搪塞徐艳华。 2019年1月23日,徐艳华向本溪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来应该决定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作出合法的政府信息公开和详细说明,但是,2019年3月22日,本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制作了本政行复字(2019)第28号延期审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徐艳华,她申请的行政复议延期到2019年4月23日。 被申请人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信息公开情况的补充说明》,本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如获至宝,在同一天,就采信了这一补充说明,在同一天就做出了本政行复决字(2019)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见为其下属掩盖非法行为的效率之高。其延期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被申请人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作补充说明,以便借此拖延此案的进展。 徐艳华已经再次提出了行政复议,不知道本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将如何继续拖延徐艳华。 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密切关注。 2019年5月1日星期三于北京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徐艳华,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5206213625,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歪头山铁矿综合厂退休工人,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歪头山镇矿区南路水源一巷3-3栋3号,邮编:117006,联系电话:13842498108 委托代理人:白俊龙(申请人之子),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7410113612,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武安路24-2栋5单元3楼8号,邮编:117000,联系电话:13842495906 被申请人: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金明哲,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水塔路22号,电话:024—42808609,024-42808655。 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23日给申请人出具的《关于信息公开情况的补充说明》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申请人作出合法的政府信息公开和详细说明。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1月19日,申请人再次按照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中国邮政给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邮寄了《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18年12月3日,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本溪市人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这份政府信息公开附了三份材料,其中两份是已经作废的文件,一份是和本案没有关系的文件。这份《本溪市人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已经被本溪市人民政府本政行复决字(2019)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违法。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信息公开情况的补充说明》。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如下违法和错误之处: 首先,《关于信息公开情况的补充说明》补充的是违法告知书。 被申请人做出的《本溪市人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已经被确认违法,《关于信息公开情况的补充说明》并没有撤销《本溪市人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违法的告知书的补充不可能是合法的。 其次,公开的两份文件早已经作废。 《本溪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早已经于2007年5月1日被明令废止,《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1日起施行的《本溪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白金龙是2013年才认定为工伤的,不能适用已经作废的文件。没有及时认定白金龙为工伤,是被申请人的责任和过错。 再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所答非所问。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与本案无关。 因为本钢歪头铁矿已经参保缴费,根本就不适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而应该适用《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等支付凭证;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 (四)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缩短办理时限,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要求公开“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况和条件”,没有申请公开不能先行支付的情况和条件,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被申请人不但是所答非所问,而且是故意混淆视听和转移目标。 第四,被申请人故意歪曲事实。 申请人至今也没有领取到应该领取的工伤待遇,没有拒绝怎么不给支付? 第五,《关于丧葬费支付管理的规定》已经作废。 《关于丧葬费支付管理的规定》是2000年3月22日发布的,它的立法依据是当时的《殡葬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殡葬管理条例》已经于2012年11月9日修订。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这一办法,已经于2004年6月27日和2011年1月7日两次修订,早已经不是原来的面貌。 《关于丧葬费支付管理的规定》没有进行修订,失去了上位法的支持,显然没有立法依据,属于无效的规范性文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裁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本溪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徐艳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文件。 1,申请人徐艳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代理人白俊龙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徐艳华和白俊龙母子关系证明材料一份。 4,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证据材料。 1,申请人徐艳华2018年11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给本溪市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邮寄的《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 2,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信息公开情况的补充说明》复印件一份。 3,2018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本溪市人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4,本溪市人民政府本政行复决字(2019)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辽宁本溪:行政复议延期是为了让被申请人补充材料——当事人再次提出行政复议https://mp.weixin.qq.com/s/9TZhn2ZkOcLBQlTv2OnRq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