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身契一份,请诸君品鉴_风闻
温凉-2019-04-13 21:20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专项培训”是指针对特定工作开展的特殊专业技能或专业知识的培训。日常工作内容及普通的入职培训等不属于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只针对劳动者本人,一般由第三方进行培训,且要有明确的支出凭证。
据我所知,部分民航业内的公司飞机维修人员在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有必须签字的一份类似的附加协议(具有隐性强制性质),有懂法律的大佬进来帮忙看看这份协议有效吗?
民航界的大佬也请帮忙看看,飞行员我倒是知道是因为交通部的一条法令规定(好像是90年代的)导致飞行员辞职要给公司赔违约金,但是飞机维修人员除了公司择优派出去培训基础执照跟机型执照之外,公司并不会提供其他的专项培训。而且这份协议完全没有提到“培训”两个字,也就是说只要入职时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自愿”签订了这个协议,哪怕公司没有派你去培训执照,只要你不满五年提出辞职就要赔违约金。个人认为这个协议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无效协议,有前辈了解民航业内部分公司头铁地提出这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协议凭借的依据是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