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出更高要求_风闻
清江游-清江游2019-04-04 09:51
最近,看到我们党新发的对旧条例补充完善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也称为新条例。新条例是对当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的最新规定,也是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人专门对新旧条例进行了对比,详述了新旧条例的不同,强调新条例是为进一步保证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公平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对旧条例的进一步完善。为此也浏览了一番《新条例》,颇有感触。
大家知道,过去的《条例》在解决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问题上做出过详细的各种规定,为各级、各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具有极强操作性的制度规定。但也得承认,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上,虽有《条例》的指导,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问题也在不断地产生,特别是在防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不正之风、甚至是腐败的产生上显得防范还是有些不够,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了一些问题。出现了一些该选拔任用的干部没有得到选拔任用,而不该得到选拔任用的干部钻空子的问题,甚至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提拔了一些腐败干部。
大家知道,我们这些年逮住的那些贪官污吏都是经过《旧条例》“考验”的,遗憾的是他们不称职,也不合格。由此证明《旧条例》确实不够完善,确实需要与时俱进,也确实需要做出一些补充和完善。于是,我们看到了《新条例》的出台。
浏览了一遍《新条例》,补充完善了很多方面,细节上、具体要求上都比过去有了明显的改善,确实为适应社会发展对领导干部的要求,弥补了过去《旧条例》的一些不足和缺陷。
大家都相信,《新条例》在提拔任用领导干部上的指导作用和约束作用的效果会越来越好。它在避免提拔贪官上,避免提拔不称职的官员上会起到重要作用。
当然,任何制度规定如果仅停留在纸面上是根本不行的。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不仅要规定如何去选拔任用,还要确保这些规定能落到实处,最关键的是执行好《新条例》。也就是要看各级、各地执行力度如何,要看人们执行的程度、执行的水平如何。执行的不好,或者是落实的不到位,很可能还会出现不当提拔的现象。因此,就执行而言,党内外对《新条例》都有很高的期待,也希望在某些方面进一步强化落实《新条例》。
要知道,我们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标准比过去应该说高得多,为做好选拔任用工作的各种规定、制度、程序的形式远比过去完善得多,其要求的考核内容也远比过去全面和具体,但得承认漏网之鱼不是个别现象,不能说是相当多,其数量还是很惊人的。这反映出我们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过程中存在操作的问题,存在落实条例、执行条例不够的问题,为落实好《新条例》,建议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在执行上进一步强化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追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出现问题的责任上可以进一步强化;
二是对拟提拔领导干部的交流上有必要进一步强化;
三是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考核机制需要进一步强化。
说到追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出现问题的责任上进一步强化,是既指个人也指集体。过去,可以明显地看到,我们在追究责任时,追究个人责任较多,而追究集体责任相当罕见。其实,追究集体的责任应该放到更重要的位置上。一言堂虽有,但多数还是集体决定,那么出现问题当然要集体负责。举手的时候都有份,都有权,那么出现问题时也应该都负责,这才能提高所有相关人员的责任心。
所有被提拔的干部一旦在短期内出现严重问题,必须追究当事者的责任,也就是谁提拔谁负责。个人推荐个人负责,集体推荐集体负责,而且应视问题的严重程度提高负责的力度。有关责任者不能简单处分了事,被提拔干部出现严重问题的举荐、提拔的责任人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都应予降职、免职的处分,(这在没有腐败因素的情况下)从而提高所有相关人员的识人、用人能力和识人、用人上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个人推荐还是集体推荐的的领导干部在短时间内出现严重问题都需要追究推荐、提拔者的责任。这里指的严重问题不是仅仅指贪污腐败这样的问题,还是指信仰上有重大问题。被提拔的干部不是真正信仰共产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背离党员基本要求的都属存在严重问题;同时还是指能力与所推荐的职位极不相当,根本不具备所在领导岗位基本能力的。既然是提拔领导干部,除了德、基本政治素养的要求之外,那就是基本领导能力的要求,能力没有达到基本标准那根本就不应提拔。
此外,所谓短时间内出现严重问题的“短时间”也不仅仅是指一年两年内发现上述问题,而是指此人的问题产生的时间是在是在提拔前或被提拔后的一年内或两年内。如贪污腐败的问题不是一时一事之事。虽在五年或更长时间后才发现,但经查此过程的开始时间是在提拔前或被提拔一年或两年内均属短时间内发生的,推荐者、提拔者也应负相应的责任。如今贪污者退休都要追究,况乎在职者有责任能不追究?
说到对拟提拔领导干部的交流上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是指,所有被提拔的干部应一律交流提拔,非特殊需要不在本单位安排。事实上交流提拔的做法在执法部门、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已比较普遍,应该推广到党政机关的所有部门。过去,一些混天的干部,一些腐败的干部之所以长期不能发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的提拔都是在本单位,故而可以一直混下去,由于亲、近、熟,无能被无视,腐败现象得到掩盖。通过全面交流提拔领导干部对这种现象可以进行有效的抑制。这样做的好处不仅是强化干部交流,还能发现所提拔的干部是否合格。由于是提拔到外单位,一些能力低下,不称职,不符合条例要求的被提拔者都有可能暴露出来,从而可以得到及时处理。
同时,对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交流既可避免窝里逞、窝里斗,同时又可防止在本单位形成团伙派别。
此外,说到交流,还应让对拟提拔者的考核、监督人员进行交流,提拔领导干部的过程中交流各种考核人员和监督人员。即由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组织、纪检干部和相关人员负责对拟提拔者的考核,从而避免抹不开面子,因“亲、近、熟”而可能发生的弊端。
说到对拟提拔的领导干部考核机制的进一步强化是指要增加考核的形式和内容。可能有人会说我们的考核够复杂够丰富了。但若我们深入实际就会发现,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考核走过场是不罕见的。大家可以发现一个现象,所有腐败干部没有一个不是经过考核通过的,没有一个不是严格筛选出来的,没有一个不是顺利通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各种程序的,没有一个是被提拔时考查、考核发现问题而拦住的。也许此结论武断了,但可以确认的是绝大多数腐败人员都顺利地通过了所有考查、考核程序而没被发现问题。
过去我们能看到一个似乎是普遍性的现象,在对拟提拔的干部考查、考核过后,不论是哪个部门的干部,不论是那一级的干部,考查、考核结果虽不能说是千篇一律,也是极为雷同的,不能说是那些考核组都是套着条例下结论的,但结论都是似曾相识。也难怪有人怪话,我们提拔领导干部不是通过考核、考查发现和提拔该提拔的干部,而是确定提拔后再来走考核、考查的程序,通过考核、考查来找到他或她该提拔的各种理由,难道这不是典型的走形式吗?
所以,建议对拟提拔的干部不能只按照过去简单的群众评议、组织部门、有关部门的考核、考查就了事。这种考核、考查进一步的强化不仅内容要增加基本政治素养、基本职能、基本技能的内容,更重要的是考核要增加新的形式来检查他或她是不是具备基本政治素养、基本职能、基本技能,一定要检验他或她是不是真正信仰共产主义,是不是具备担任领导干部的基本能力。不能当领导什么都靠秘书,靠下属。不能没稿子不会讲话,讲话颠三倒四,概述问题抓不住重点,思路不清楚,逻辑混乱,也不能没有秘书不会写文章。当领导一字不会打,一篇通知写不好,一篇简单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写不出,这怎么能当领导干部?作为领导干部先要有基本的领导能力和基本的工作能力,不能一将无能累死三军。通过对基本政治素养、基本职能和基本技能的考试就能检验拟提拔者是否是一个合格的领导干部,这是对拟提拔干部的基本能力的有效检验。
而对拟提拔的干部的基本政治素养、基本职能、基本技能的考试形式至少要有笔试、面试,实践试三个环节。实践试与试用期不同,它是在直接考核、考查范围内的检验,是对拟提拔者直接要求他或她去处理正在发生的各种问题,这是在短时间内对某一问题处理的实践检验。
增加考试的形式不仅能检查出拟提拔者的基本工作能力和领导能力如何,还能检验出他的人生观、价值观、真实信仰如何,不仅能发现对他或她的提拔是否合适,是否存在猫腻,也可以看出他或她是否具备发展和培养的潜力,从而把真正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信仰共产主义的、德才兼备的、忠于职守的、领导能力较强的、能干事、肯干事的干部提拔到合适的领导岗位上。
因此,落实好《新条例》,最关键的还是要加大考核力度,严格把关。一句话,从严考吏是不二的法门。